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13篇

时间:2022-11-23 17:50:07 来源:网友投稿

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13篇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1、林州客车坠崖事故2015年3月2日,河南林州市境内226省道一辆大巴客车坠崖,事故造成  20人死亡,13人受伤。日前,事故调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13篇,供大家参考。

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13篇

篇一: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1、林州客车坠崖事故2015年3月2日,河南林州市境内226省道一辆大巴客车坠崖,事故造成

  20人死亡,13人受伤。日前,事故调查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3名交警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22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客车驾驶人员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间接原因包括:田四伟带领的演出团队非法营业性演出;郑州、新乡市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执法管控职责不力;新密、荥阳、林州文化主管部门履行演出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等。

  因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演出团队负责人田四伟、车主李喜乐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郑州市公安局郑少高速大队民警王勐、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郭方超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5月6日被林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周宜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5月6日被批准逮捕。

  此外,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局长路玮、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勇鹏、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李世民、林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宪林等22名公职人员,因履职不力,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2、通许县水利局、杞县水利局对涡河河道长期非法取土挖沙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涡河通许县、杞县境内长期存在部分群众非法取土挖沙问题,严重损害河堤安全。2015年1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其进行公开曝光。通许县、杞县水利局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未能彻底根治非法取土挖沙问题,导致部分河道被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5年3—4月,

  开封市监察局分别给予通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顺民、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利行政警告处分;通许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段国栋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郭永军、工程管理股股长胡太平、水政监察大队队长郭银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杞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鲁桂忠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王涛、水利派出所所长马守强、工程管理股股长周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郑州市盐业局等单位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耿庄社区网格内长期存在使用工业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仿冒、加工食用盐窝点。2014年12月,经群众举报,郑州市盐业局等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制假原料23.45吨、假冒食用碘盐2.94吨。郑州市盐业局等单位对该窝点长期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负有工作失职、巡查排查不力的责任,致使大量假冒食盐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影响恶劣。2015年2—3月,郑州市纪委监察局下达监察建议书,要求相关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相关单位分别给予郑州市盐业局办公室主任兼盐政处处长杨建荣行政警告处分,盐政处副处长张春印、郭运宏记过处分;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工作人员牧建军、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管城分局工作人员李笑娜、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城分局工作人员张豫行政警告处分;管城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孙瑜,社会公共管理办公室主任郭晓燕、效能督查科科长贾一博行政警告处分;管城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耿庄社区支部书记曹贵田党内警告处分、三级网格长徐瑞峰记过处分。

  4、镇平县环保局对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违法排污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长期违规排放污气、污水,造成空气污染和部分区域地下水污染等问题。2014年以来,镇平县环保局在监

  督管理过程中,虽下达一次行政处罚决定和三次整改通知,但没有认真依法履行职责,限产限排治理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1月,镇平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县环保局局长、党委书记李恒宇党内警告处分,党委委员孔令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中晓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环境监察大队吴克、张安超、张晓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孟津县卫生监督中心对无证行医查处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孟津县卫生监督中心2010年至2012年对夏莹莹个体诊所进行了三次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孟津县卫生监督中心对无证行医的夏莹莹应移交公安机关而未移交,存在工作失职问题。2014年12月,孟津县纪委监察局对县卫生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王亚萍党内警告处分,对县卫生监督中心主任丁增强记过处分。

篇二: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渎职玩忽职守案例

  篇一:渎职案例精选白某等人玩忽职守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男,生于1955年11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2021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闫某,男,生于196年5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021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某公司下属的煤矿因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已于2021年11月11日被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注销。2021年12月5日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向该公司下发了《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白某带县国土局矿产办工作人员到该矿检查停产通知的执行情况,因未见矿上领导而返回。该公司未执行停产通知,其下属煤矿依然进行生产。2021年2月18日,该矿采煤队罗某擅自进入采矿区后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自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至事故发生之日,该矿共采原煤13736.4吨,销往该县电力有限公司用于城区供热(160元/吨),销售总额共计2197824.00元。2021年5月7日,被告人白某、闫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8月20日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闫某身为县国土局矿产办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而未能制止该矿非法开采行为的情况下,既未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又未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致使该矿违法行为得以持续,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案例点评

  该案发生在煤矿开采领域,系一起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通过认真细致地收集证据,充分掌握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证据,排除阻力、合理运用侦查策略和证据,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体现了较强的证据意识和证据收集能力。案件的成功查处,对相关各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于某等人玩忽职守案■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2021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2021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咸阳市某县开元酒店建设工程在未按规定向县质监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021年4月29日县质监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向开元酒店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陕西达轮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未办理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未进行试桩便开始打桩的安全隐患于2021年4月30日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要求整改完毕。2021年5月6日,经县质监站会议安排,被告人于某、张某二人负责督促开元酒店工程建设者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待相关手续办齐后,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查。2021年6月10日,于某、张某二人到该工地督办监督手续并巡查,对该工地临街围墙堆放沙石料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2021年6月19日县质监站向包括开元酒店工地在内的有关建设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在进入汛期后,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排查,重点排查排水通道、围墙等不安全因素。2021年6月20日,因开元酒店工地基坑南岸临街围墙处堆积的砂石料过多,超过该围墙的侧应力,造成围墙倒塌20多米,致从此路过的行人郭某母女被掩埋致死。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于某、张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3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张某明知开元酒店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仍放任其违规开工建设,导致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人既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又未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致使该违规行为长期持续,造成两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该案系一起发生在安全监督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经过缜密初查后,果断以事立案,取得了侦查工作的主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收集取证工作全面细致,利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策略正确、计划周密,侦查措施、侦查手段运用得当。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各级领导的肯定。马某等人玩忽职守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5年4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副局长、政协专职常委。2021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现年32岁,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设计组组长,2021年1月因犯贪污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年。2021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镇林业分站站长(工人)。2021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203年被告人马某在咸阳市某县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验收图中的11、12、13、小班与县“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作业区202(原文来自:wWw.iaOcAofANweN.coM小草范文网:渎职玩忽职守案例)年人工造林4、5号小班位置重叠,重复面积为407.9亩,其中退耕还林与2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重复面积261.6亩。由于时任某县林业工作站站长马某在工作中疏忽,没有发现上述问题,并于205年1月17、19日在此作业区进行退耕还林的

篇三: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失职渎职案件认定

  失职渎职类违纪的认定

  案情简介

  案例1:某大型国有水库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大Ⅱ型水库,承担着当地农业水利和防洪任务。李某在任水库管理局局长期间,有6座坟墓的形成是经其同意而安置的,其余20座坟墓是墓主的后代个人自建。

  案例2:某乡农机站有部分房屋等资产闲置,为盘活存量资产,乡党委书记杜某两次主持召开班子会,决定将农机站对外租赁,乡政府与个体户吴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金额19万元,承包期限50年,所收取的19万元承包金入乡财务账。

  评析意见

  失职、渎职的违纪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如滥用职权)或过失,客观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失职渎职的违纪主体。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一般可划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通常指具体经办或直接实施某项业务的人员。二是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直接分管或包抓某项业

  务的部门或单位的副职。三是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直接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和参与决策工作的其他副职。区分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各人的职责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照权衡,准确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主观上存在罪过(违纪的故意或过失)。从主观方面看,渎职行为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由故意构成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有意实施;其余失职渎职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有过失(含监督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含监管他人的职责)可能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监督过失的注意内容是监督管理者应当预见自己对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疏于管理或监督不力,而可能使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依法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制公权力的正当行使,保证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客观上实施了失职渎职的行为,且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认定失职渎职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

  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

  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

篇四: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引起了大家广泛讨论,本文选取了12个警示案例,旨在警示大家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执法措施,合理规避监管执法风险。

  案例1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案例2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3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案例4某质监所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5某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6某食品监管股股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7某质监分局副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8某质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9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案例10中纪委监察部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案例11蒋洋滥用职权案案例12关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公益诉讼

  案例1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整。赵焱(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2400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76000元的损失。

  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180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900元罚款。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19962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61280元损失。

  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280元的损失。同时赵焱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元。

  【诉讼过程】2014年5月23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赵焱立案侦查。12月9日,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典型意义: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万全县燕麦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日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罚货值的五倍即20万元,赵焱滥用职权,同意只做出24000元的处罚,少收的176000元罚款可以计算为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

  案例2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赛跃,原系云南省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嵩明县质监局)局长。被告人韩成武,原系嵩明县质监局副局长。

  2011年9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称云南丰瑞粮油工业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林丰瑞公司)违法生产地沟油,时任嵩明县质监局局长、副局长的赛跃、韩成武等人到杨林丰瑞公司现场检查,查获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区域的配套的食用油加工设备以“调试设备”之名在生产,现场有生产用原料毛猪油2244.912吨,其中有的外包装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9月21日,被告人赛跃、韩成武没有计量核实毛猪油数量、来源,仅凭该公司人员陈述500吨,而对毛猪油591.4吨及生产用活性土30吨、无证生产的菜油100吨进行封存。同年10月22日,韩成武以“杨林丰瑞公司采购的原料共59.143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议立案查处,赛跃同意立案,并召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杨林丰瑞公司给予行政处罚。10月24日,嵩明县质监局作出对杨林丰瑞公司给予销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和罚款

  1419432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该公司。之后,该公司申请从轻、减轻处罚。同年12月9日,赛跃、韩成武以企业配合调查及经济困难为由,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减轻对杨林丰瑞公司的行政处罚,嵩明县质监局于1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林丰瑞公司作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杨林丰瑞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前改正“采购的原料毛猪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12月13日,嵩明县质监局解除了对毛猪油、活性土、菜油的封存,实际并未销毁该批原料。致使杨林丰瑞公司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使用已查获的原料无证生产食用猪油并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隐患。

  201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赛跃、韩成武在查处该案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吴庆伟(另案处理)分别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3万元。2012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3月20日,赛跃和韩成武得知该情况后,更改相关文书材料、销毁原始行政处罚文书、伪造质监局分析协调会、案审会记录及杨林丰瑞公司毛猪油原材料的销毁材料,将所收受的13万受贿款作为对杨林丰瑞公司的罚款存入罚没账户。

  【诉讼过程】2012年9月5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赛跃、韩成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向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26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赛跃、韩成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赛跃、韩成武作为质监局工作人员,在查办杨林丰瑞公司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查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用于生产,有毒、有害油脂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还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鉴于杨林丰瑞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赛跃、韩成武向领导如实汇报受贿事实,且将受贿款以“罚款”上交,属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赛跃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韩成武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3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宝刚,原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被告人郑伶,原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被告人胡宝刚在担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期间,于2006年1月11日上午,带领被告人郑伶等该科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的天津华夏神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涉嫌非法传销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财务报表及宣传资料若干,并于当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蓬,李蓬承认其公司营业额为114万余元(与所扣押财务报表上数额一致),

  后由被告人郑伶具体负责办理该案。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胡宝刚、郑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神龙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行为,却隐瞒该案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为牟取小集体罚款提成的利益,提出行政罚款的处罚意见。被告人胡宝刚在局长办公会上汇报该案时亦隐瞒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2006年4月11日,工商河西分局同意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李蓬分数次将50万元罚款交给工商河西分局。被告人胡宝刚、郑伶所在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2.5万元罚款提成。

  李蓬在分期缴纳工商罚款期间,又成立河西、和平、南开分公司,由王福荫担任河西分公司负责人,继续进行变相传销活动,并造成被害人华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40万余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被害人举报后,查明李蓬进行传销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77万余元人民币(工商查处时为1600多万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李蓬、王福荫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胡宝刚、郑伶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被告人李蓬、王福荫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的犯罪线索。

  【诉讼过程】2010年1月13日,胡宝刚、郑伶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0年6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9月14日,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宝刚、郑伶身为工商行政执

  法人员,在明知查处的非法传销行为涉及经营数额巨大,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牟取小集体利益,隐瞒不报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以罚代刑,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行政处罚期间,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宝刚、郑伶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某质监所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

  冯某某,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某质监所所长;龙某,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某质监局法制监督股股长。2005年4月,吴某将其在某镇崇庆村经营的油脂厂注册登记为雪松精炼油厂,以经营动物、植物油脂精炼加工、销售的名义,主要从事食用猪油的生产销售,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4月12日。上述证照到期后,该厂继续无证照、无厂名生产经营,特别2010年以来,吴某扩建厂房、安装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直至2012年7月被公安机关查处。

  在监督管理期间,冯某某发现该厂未获得营业执照却一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但未向有关部门移交,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对该厂不能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销售台账等

  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龙某在开展食用植物油及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期间(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没有及时对该厂开展摸底调查和监督检查,直至2012年3月、才到该厂进行检查,且在检查中发现该厂正在进行厂区建设,听信吴某已经停产的说法,没有对该厂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调查和了解。因冯某某、龙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雪松精炼油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955吨流入市场,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冯某某监管期间,该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200余吨;龙某监管期间,该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755余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履行职务不尽心、不尽职,致使吴某等人生产加工“地沟油”900余吨并作为食用油销售200余吨,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5某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食品监管渎职案

  傅某,原任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间,傅某身为质量技术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负有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对生产企业实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安全监测等职权。在对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管过程中,接受该公司负责人的吃请和礼品,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该公司长期制售伪劣食品的行为,

  未发现该公司长期采购病、死猪肉为原料肉的情况。在对食品生产企业所购进的原料猪肉专项检查中,本应对原料肉进行认真监管,但在工作中却马虎应付,将检查、监管流于形式,造成该公司购买重计136752斤价值为人民币490256.94元的病、死等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用于加工制作成香肠、贡丸等猪肉制品,后销往市场,给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隐患,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与此同时,傅某利用担任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吴某、许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3500元(包括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的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6某食品监管股股长食品监管渎职案

  吴某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股原股长。吴某某自2008年7月始担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股股长,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承担该市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吴某某在任职期间,多次接受辖区内某食品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宴请、财物等好处,致使在日后的实际监管过程中碍于情面,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企业的监管给予了特殊照顾。吴某某在具体负责市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没有加大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力度,仅仅对企业进行次数较少的日常巡查,且巡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吴某某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上述两家泡椒凤爪食品生产企业厂房内存放

  有过氧化氢后仍没能引起重视,致使该两家企业长期违法添加使用过氧化氢进行泡椒凤爪生产,并将含有过氧化氢残留成分的大量不合格的泡椒凤爪产品销售至广西、湖南、贵州、安徽、陕西、上海等地市场,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巨大。事件曝光后,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等多家全国性主流媒体广泛报道,造成严重的社会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吴某某作为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食品生产疏于监管,玩忽职守,致使大量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全国各地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事后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2年。

  案例7某质监分局副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

  2010年年初至2013年8月,方某某、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等7人在某街道的一个村子租赁杜某甲、杜某乙兄弟2人违章搭建的厂房,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地下挖了3个窖池,将收购来的新鲜蕨菜和笋丝简单清洗后存放于窖池内。为防止变质违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并使用原在四川省某县注册业已过期作废的商标进行包装,同时在包装箱上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为扩大销售,方某某在商贸城租赁门面“王伯农副产品商行”,由其媳妇坐店销售。

  舒某某作为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某分局副局长,自2010年年初开始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011年,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质监分

  局、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街道办事处经前期摸底,将形成的数据上报给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又将该表格提供给质监分局,该摸底表记录了方某某等人的无证食品加工厂。舒某某在获悉该摸底表的情况下,没有对摸底表中的无证食品企业逐一排查。

  2012年3月,质监分局聘请了10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其中8名协管员分成2个巡查组常驻街道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巡查。在充实了监管力量后,舒某某仍未将该摸底表交给协管员逐一核查,导致方某某等人的无证蔬菜加工厂非法生产达3年之久。

  2013年8月26日,方某某、王某某等7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查处,方某某、王某某等7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21元,已加工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人民币53714元。法院审理后,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舒某某相应刑罚。

  案例8某质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案

  刘某某,2007年8月至2014年4月任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袁某某,1998年6月至2014年4月为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队员。

  2009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某任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兼任食品监管专职执法中队长,袁某某为队员,二人均具有执法资格,共同负责监管该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二人

  在对某食用油脂有限公司进行巡查监督时,未认真检查核对该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未严格核查加工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该企业上报备案的生产工艺,未能查明该企业长期使用“地沟油”牛油原料,添加工业用氢氧化纳、工业盐生产食用火锅牛油底料。由于二人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间生产的有毒、有害牛油火锅底料流入食品市场。该公司参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牛油火锅底料的曹某、郭某等人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袁某某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对二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9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

  2014年12月27日,中央电视台播出《追踪病死猪肉》的新闻,新闻中报道,江西高安不少病死猪被长期收购,销往广东等七个省市。后江西省院将此案交由宜春市院立案查处。目前共立案16人,其中丰城市院立案7人,高安市院立案9人。该系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丰城市院2014年12月30日以事立案,2015年1月20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了丰城市商务局原副局长唐茂辉(副科)、丰城市商务局执法大队原大队长任国忠、丰城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原科长熊俊

  鹏、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原党组成员孙国清、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动物检疫站原站长付宜青、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动物检疫站原副站长熊巍、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动物检疫站站员丁怡等7人玩忽职守案。

  经查,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孙国清、付宜青、熊巍、丁怡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在对瑞丰公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瑞丰公司不断搬迁并持续屠宰和销售病死猪,引起央视新闻报道曝光“12·27”事件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丰城市商务局唐茂辉、任国忠、熊俊鹏作为生猪屠宰活动行业管理部门中履行监督执法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在对瑞丰公司的监督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瑞丰公司不断搬迁并持续屠宰和销售病死猪,引起央视新闻报道曝光“12·27”事件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5年2月5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原局长王细某(正科)玩忽职守、受贿案。2014年12月30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原副局长艾海军(副科)玩忽职守案。2014年12月31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原副局长兰长林(副科)玩忽职守案。经查,王细某、艾海军、兰长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高安市畜牧水产局任职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大量病死猪流入市场,并被中央电视台播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

  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王细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97.2万元。

  2015年3月17日,高安市院立案侦查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杨墟兽医站原站长朱思烟玩忽职守、受贿案。经查,朱思烟在高安市畜牧水产局杨圩站任职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辖区内大量病死猪被加工流入市场,并被中央电视台播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同时朱思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5.3万元。

  2015年4月14日,高安市院立案侦查了蓝奇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经查,蓝奇小明知收购的死猪为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仍然将其出售,流向市场,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

  2015年5月2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原经理李文胜(正科)玩忽职守案。2015年5月7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原科长周阳文玩忽职守案。2015年5月18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查勘员况琦玩忽职守案。2015年6月5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查勘员胡凯航玩忽职守案。经查,李文胜、周阳文、况琦、胡凯航在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任职期间,明知在查勘死亡能繁母猪保险时必须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仍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查勘员伪造能繁母猪的死因、不监督协助无害化处理的情况,造成大量病死母猪流入市场,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典型意义:这个案件反映出检验检疫、市场、保险等等环节全链条的监管失职,最终导致价值数千万的病死猪肉流向7个省份,受害群众数量众多,影响恶劣。媒体报道后,相关部门迅速反应,检察机关三天之内就展开了对监管部门刑事责任的追究,有效地震慑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与不法商户沆瀣一气的监管人员,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为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和生命健康把好每一道关口。

  案例10中纪委监察部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

  1、安徽省萧县大量制售病死猪肉失职渎职案。该县不法商贩收购病死猪肉销往安徽、河南等地加工成熟食后,批发销售到安徽、江苏等地零售点和菜市场。至案发时共加工病死猪肉5万余斤,非法获利8万余元。萧县和青龙镇政府及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存在监管不严、失职失察问题。安徽省监察厅责成萧县政府、青龙镇政府分别向宿州市政府、萧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萧县原副县长等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生姜种植违规使用剧毒农药失职渎职案。峡山区管委会、王家庄街道和当地农业部门存在监管不力、检查不严问题。峡山区管委会副主任等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山东省阳信县制售假羊肉失职渎职案。该县不法商贩利用羊尾油、鸭脯肉等,制成假羊肉销售。县政府和监管部门存在日常监管缺失、执

  法检查不到位问题。阳信县副县长等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江苏省东海县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地沟油”失职渎职案。该公司从不法商人处大量收购火炼毛油(俗称“地沟油”)并制成食用油品种,销售至安徽等地上百家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及个体粮油店,案值达6129万余元。东海县政府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存在监管不力、检查不严问题。东海县副县长等5人受到政纪处分,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山西省孝义市金晖小学学生集体腹泻事件失职渎职案。该学校食堂长期无证经营,且存在通风不畅、管理不严、卫生安全措施缺失等问题,致使发生46名学生集体腹泻事件。孝义市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梧桐镇政府存在监督管理不严、督促整改不力问题。孝义市教育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等11人受到政纪处分。

  案例11蒋洋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蒋洋,原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蒋洋先后担任城西所所长、城东所所长职务。

  蒋洋在工作过程中,因向部分商户收取了费用用于设立“小金库"、他人说情、收取好处等原因,擅自将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线索进行隐瞒,不报不查。2019年8月lO日,大英

  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依法对蒋洋办公室进行搜查的过程中,发现95个案件或线索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材料。经该95个案件或者线索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认定:该95个案件中有18个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责任整改、警告处罚;有11个案件由于证据不足和案件资料不齐或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等原因无法进行认定;有57个案件的案发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至2017年8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至今已超过2年,而且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发现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给予处罚;有9个案件的案发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3月l2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l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已超过立案时间要求,按照相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查处。

  上述共计66个案件因无法立案查处,共计造成至少60.268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无法追收。经查证,该66个案件中有45个案件系蒋洋明知应当进行立案查处,但擅自压案不报不查,造成行政处罚罚没款损失最低处罚金额为45.668万元。

  【诉讼过程】2019年12月30日,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蒋洋擅自将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线索进行隐瞒,不报不查,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判决蒋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案例12关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成立于2016年8月12日,投资人黄春雷,依法取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8年7月19日,松滋市公安局执法检查时,在该药店仓库货架上查获130盒阿司匹林肠溶片(阿司匹林),黄春雷不能提供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松滋市公安局对上述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7月23日,松滋市公安局对黄春雷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次日,向原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的线索函》《关于涉案药品鉴定的函》,要求予以协助。

  2018年7月27日,原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涉嫌销售假药立案调查。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阿司匹林肠溶片”属按假药论处。10月19日,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调查终结,但未作出处理决定。

  2019年3月,松滋市机构改革,组建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即被告)。但被告亦未对该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019年4月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被告对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违反购销药品的管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并建议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被告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认为行政相对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在购进药品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系法条竞合,故根据“从一重处罚”原则,对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认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与销售假药存在牵连关系,故又根据“从一重处罚”原则,对行政相对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认为行政相对人销售假药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后果,被认定为假药的130盒阿司匹林肠溶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且货值较低,并据此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行政相对人销售假药不属于情节严重、危害性不大。

  综合上述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5日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以上药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且已立案侦查,本局无法予以没收,针对当事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被告于当日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药店,并于5月7日将行政处罚情况函复公益诉讼起诉人。

  2019年5月6日,黄春雷向被告申请办理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营业执照注销手续。5月9日,被告核准注销登记。

  【诉讼过程】2019年11月8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向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作为药品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在购进药品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被告仅认定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销售假药的行为违法;被告仅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违法。

  法院认为,该案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依法履行了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定职责。

  一、关于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移送管辖权、能否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被告系松滋市行政区域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在掌握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相关线索后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管法定职责,系违法。理由如下:

  (一)行政机关并不会与司法机关发生行政管辖权冲突,亦不会将行政管辖权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即使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也不能消除其应当接受行政机关行政监管的义务,亦不能消除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监管的职责。

  (二)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的规定,即使司法机关已对行政相对人刑事立案,行政机关仍应该依法实施监管,并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且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从重或从轻情形时如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在经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购进药品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未作行政处理,同时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不当。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认为行政相对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系法条竞合,故根据“从一重

  处罚”原则,对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进行处罚的问题。

  行政法意义上的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进行行政处理的情况。本案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并非一个行为,而是数个行为,应分别处理。被告针对三个不同行为适用法条竞合“从一重处罚”,系法律适用错误。

  (二)关于被告认为行政相对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与销售假药存在牵连关系,故根据“从一重处罚”原则,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的问题。

  行政相对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与销售假药两种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被告适用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三)关于被告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从重或从轻情形如何履行监管职责,被告认定行政相对人销售假药不属于情节严重、危害性不大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仅调查核实了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30盒阿司匹林肠溶片为假药,但未调查核实其具体成份,也没有调查掌握该假药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之后果、行政相对人是否逃避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证据材料。行政相对人客观上已通过注销企业的营

  业执照,实施逃避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之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有可能系从重处罚情形。被告适用上述条文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被告以鉴定结论为假药,该药没有被认定为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且系预防为主的心血管药品为由,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危害性不大,证据不足。故对被告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三、关于行政相对人注销后,行政机关能否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

  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仅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财产罚,还包括依法实施禁业限制等行为罚,以及人身罚,并且要求“处罚到人”。不能以注销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为由,放任危害药品安全之违法行为从而危害公共利益。

  综上,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检察建议后,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指出的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行为,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告针对行政相对人部分行为进行查处且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公共利益。至本案审理时,行政相对人仍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其行政法律责任并未依法受到追究,“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还没有落实,其经营假药之社会危害可能性并未彻底根除。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

  理法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篇五: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有关以案为镜剖析材料20篇(优秀)

  【篇一】近期,根据我校党总支统一部署,我们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对《以案为

  镜—中小学(园)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及警示剖析》教育读本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反思。支部全体党员按照要求,充分利用工作之余认真开展自学,并在读本中进行了详细的批注和反思。支部召开了集中学习会议,开展了集中学习。在集中学习的同时组织开展讨论,交流学习心得、体会及思考,并且指定部分党员作重点发言。讨论中大家能够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畅谈自己的真实感受和想法,交流了思想,也提高了学习效果。

  全书的“贪污贿赂”、“教育乱收费”、“违反廉洁自律”、“失职渎职”、“违反师德师风”、“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六大部分,选取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每一位中小学教师敲醒了警钟。

  以下是此次学习,支部党员的共同体会

  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省和自律能力,认真学习,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按照“三严三实”的精神,知纪知法、守纪守法,防范于前,防微杜渐。

  正确对待监督。作为党员,我们应正确地对待监督,乐意接受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

  坚持“廉洁从教”。作为一名教师,担负着教育下一代的重任,做的是教书育人的事情,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无论面对怎样迷离的尘世,我们更应始终坚持一面廉洁的大旗!“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在当

  前形势下,要特别强调“廉洁从教”,我们每位老师都要遵守职业道德,坚守高尚情操。然而,教师置身于现实生活中,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如何能做到洁身自好,不追随物欲,敬业爱岗,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做一个好教师,必须高度自尊、自重、自强不息、严以律已、分清是非善恶。在社会这个大染缸中要保持廉洁自律,坚持高尚情操,就要不断加强人生观、世界观和师德的学习和修养,努力促进道德认识,不断地自我评价、自我约束、自我调控,及时矫正和调整教师行为中失误,抵制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行为的端正廉洁。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大家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这是每一名党员最基本的行为准绳。作为教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身教必然重于言教。要在自己的职业道德方面追求卓越,追求高标准,才是构建我们未来民族道德素质的基础。因此,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

  【篇二】以少数腐败分子腐化堕落的典型案例,为党员干部“照镜子、正衣冠、

  洗洗澡、治治病”提供反面教材。这既是江苏省党风廉政建设每年一次的规定动作,也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个自选动作。省委书记罗志军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学勇主持。

  与会同志观看了省纪委组织拍摄的警示教育片。片中集中剖析了王平、王岭、支伟康、杨建等人持身不严、“衣冠”不正,在种种诱惑面前迷失了共产党人的政治坐标,背弃为民宗旨、背离群众路线、背叛党性立场,最终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使大家深受触动和警醒。

  从王平等人沉痛的教训中,我们可以得到一条深刻的警示群众路线既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自警自励的“廉洁线”。党员领导干部一旦与群众路线的要求背道而驰,忘本褪色、蜕化变质,必然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以案为镜正“衣冠”、以身作则作表率,坚定践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良好形象。

  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宗旨,常怀为民之志。时刻不忘政治学习,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刻不忘公仆身份,心系群众,埋头苦干;时刻不忘人民群众,决不能把个人利益凌驾于群众利益之上。要自觉规范从政行为,恪尽职守,多行务实之举。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强烈意识,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歪风,求科学发展之真、务富民乐民之实,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决不搞急功近利、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要自觉端正个人品行,严格自律,永葆清廉本色。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管住小节、守住底线,从严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坚决抵制挥霍享乐和骄奢淫逸的不良风气,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以实际行动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要求全省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加强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强化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自觉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反对“四风”,守住廉政底线,做到不仁之情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不清之事不干,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大会在各市、县(市、区)设立分会场。省、市、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由全省省、市、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同上的这堂警示教育课,包括观看分钟的专题片在内,整个时长仅一小时,其中省委书记罗志军连同脱稿讲话也只讲了近十分钟,充分展现了改进作风、会风的新气象。

篇六: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篇一:“严明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党章》”知识测试题答案“严明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党章》”知识测试题(共100分)一、单选题(每题0.5分,共35分)1、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C)、外部环境“四大考验”。A、商品经济B、内部环境C、市场经济D、执政能力2、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我们党面临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B)、消极腐败“四大危险”。A、****B、脱离群众C、思想堕落D、执政经验欠缺3、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管理水平,全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的主线是(D)A、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B、加强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和党的执政党能力建设C、加强先进性和纯洁性推进D、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优良传统建设4、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全面加强党的“五大建设”是(C)A、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

  B、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文化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C、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新闻宣传建设和制度建设D、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建设5、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三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是(C)A、学习型、服务型、完善型B、学习型、完善型、创新型C、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D、学习型、完善型、创新型6、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观念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B)、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A、自我监督B、自我净化C、自我管理D、自我要求7、党内(C)是党的生命。A、监督B、纪律C、民主D、原则8、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行(A)提案制。A、党代会代表B、党内选举C、全委会决策D、党代会9、要严格党内(B),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A、民主生活B、组织生活C、政治生活D、学习生活

  10、党的(B)纪律是保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A、政治B、组织C、经济工作D、群众工作1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后的(B)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内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军职的党内职务。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12、党员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本党处分后才的(C)内,不得让其在党内担任和向亲民党推荐高于与其原职务相当或担任原职务的工作。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13、(B)是党的根本组织工作领导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A、多党合作制B、民主集中制C、常委会议事制D、民主生活会14、新时期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是(C)A、领导决策B、常委会决定C、德才兼备、以德为先D、组织推荐、个别酝酿15、对因用人离任方面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机构处理的,(C)内不得提拔。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16、贪污贿赂行为,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实施的

  (B)职务违纪行为。

  A、侵占性B、贪利性C、挪用性D、收受性

  17、党的根本宗旨是(C)。

  A、人民的既得利益高于一切B、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D、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18、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包括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东亚地区特色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资本主义和党内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裂稃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历练,形成了(C)。

  A、科学发展观B、邓小平理论

  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D、以人为本

  19、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管理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B),充分发挥

  科学技术作为第八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做到效益好、质量高、速度快,努力把经济建设抓下去。

  A、走出去战略B、可持续发展战略

  C、科技强军战略D、海洋强国战略

  20、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地位是(A),民族运动党执政后的唯一危险是脱离群众。

  A、密切联系群众B、理论联系实际

  C、解放思想、实事求是D、与时俱进

  21、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C),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战略成果由人民共享。

  A、尊重科技B、尊重群众C、尊重创造D、尊重规矩

  22、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C)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大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A、改革开放、建设小康社会

  B、建设社会主义、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

  C、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D、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战略目标

  23、预备党员的(C)同正式党员一样。

  A、权利B、权利和义务C、义务D、待遇

  篇二:关于惩处渎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保证公司改革、开放和基本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失职渎职行为,职责指由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工作是,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共同利益的行为。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犯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肃追究,得到必要的政纪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条公司目前的领导干部、群众团体中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兼营人员,包括由上级领导机关任命、经群众选举或受单位委托、

  聘用以及承包经营的别列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含技术业务干部),犯上失职渎职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查处:

  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危害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遭受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在本部门、反对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建政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祸害或严重后果的;

  3.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以致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4.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不力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未察觉或纠正工作人员的;

  5.对本部门、本难以避免单位会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或阻挠有关警察机关部门查处进行查处,祸害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6.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拒无线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电视、宽带业务,延误传送或擅自中断用户广告主信号行为放任不管,或支持纵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不小较大损失的;

  7.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准时进行安装、维修等行为放任不管,可能引发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数字电视各个方面及宽带生产和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9.对重大工程、项目不进行慎重考察论证而盲目上马,致使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下属单位的;

  10.定量分析由于技术投资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11.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滥用职权,擅自修改规章制度、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

  12.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螺科榧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对本机关的下属单位违法、违纪、坐事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长期削爵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不向下级报告而造成较大损失的;

  14.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较大损失的;

  15.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又不采取有效具体措施处理,致使大批物资积压、变质,酿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6.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造成较大严重损失的;

  17.准许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该检查而不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坚持按服务合同验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8.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以经济担保,造成较大损失的;

  19.对仓储物资不执行而令在库保管致使大量仓储物资破损毁坏,仓储失火、爆炸或者大量物资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

  20.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外交部长,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及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要闻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制止或支持、指使,给西欧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

  21.单位行政领导人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8.公司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财务资产部、用户发展部、技术部、设计安装部、运行维护部、企业管理部、市场运营部、信息采集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自身职责应管的之事,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29.在重大安全播出故事面前,未曾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得本来可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0.在组织群众性竞赛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即使发生环境问题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四条对于失职渎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也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寻访或开除后处理。

  对未触犯刑律或已触犯刑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其行为所引发的损失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凡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小,对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毁灭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不能获得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降职以至撤职处分;造成基本保障沉重负担或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医务人员住院病人要加重处分,一般比照直接责任者加一档处分;对于负一般领导责任者,比照直接责任者直接减一档处份。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犯渎职错误的,在给予适当的政纪处分后,将其材料抄送其所在的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不作为失职渎职问题处理。

  第六条在处理失职渎职案件之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主事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于负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七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1.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核心内容重要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行政领导干部。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已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3.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会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4.凡行为人不是其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的,不负直接责任;凡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以其实际组织工作范围和群众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公认责任的依据。

  5.凡集体研究作出的错误决定,应追究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研究的领导者的责任。

  第八条本有关规定所指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1.会带来下列结果之一的,是较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至十万元;

  重伤一至四人;

  会带来较大政治影响的。

  2.可能引发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至十万元三万元;

  死亡一人至五人,或重伤岩长至三十人;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3.造成一般而言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

  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四至;

  死亡五人以上,或重伤三十人以上;

  造成尤其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九条轻易经济损失,是指与的责任者的不良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损失直接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就计算直接严重损失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侦查人员挽回的部分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情节考虑。

  第十条对于犯有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失职渎职错误,可根据其正确事实、情节和引致的后果,比照有关条款处理。但须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监察部驻邮电部中共中央宣传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敲定之日起执行。

  篇三:失职渎职案件认定

  失职问责类违纪的认定

  案情简介

  案例1:某大型国有水库是省级坝风景名胜区、国家大Ⅱ型水库,承担着当地农业水利和防洪任务。李某在任水坝管理局局长期间,有6座坟墓的形成是经其同意而安置的,其余20座坟墓是墓主的后代个人自建。

  案例2:某乡农机站有部分房屋等资产闲置,为盘活存量资产,乡党委书记杜某两次可主持召开班子会,决定将农机站对外租赁,乡政府与个体户吴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金额19万元,承包期限50年,所收取的19万元承包金入乡财务账。

  评析意见

  失职、渎职的违纪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如滥用职权)或过失,客观上所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不道德,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失职渎职的违纪主体。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一般可划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在其职责范围内,不符合实际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意作用的人员。通常实际指具体经办或直接实施某项业务发展的人员。二是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组织工作不负责任,不符合实际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如此一来分管或包抓某项业

  务的部门负责人或单位的副职。三是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直接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和一把手参与决策工作的其他副职。区分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搜证情况,依据各人的职责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照权责权衡,准确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主观上存在罪过(违纪的故意或过失)。从主观方面看,渎职这些行为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由故意构成的,即行为人在行为人上明知自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有意实

  施;其余失职渎职行为的牵涉到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有过失(含监督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含监管他人的职责)可能会给党、国家和博戈达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频发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欺瞒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监督过失的注意内容是监督管理者应当预见违法犯罪自己对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疏于行政管理或监督不力,而可能使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想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法律责任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制公权力的正当行使,确保安全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客观上实施了失职渎职的行为,且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认定失职渎职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如果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应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气馁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把关义务,没有正确地开始实施监督行为。在上述案例1中,按照“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规定和“禁止在风景名胜风景名胜区建造坟墓”的规定,上述合理合法墓葬群未经有关部门不合法批准,本质上属个人自某项建一非法墓葬群,应予拆除或者迁移。水库违规管理局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和职责,在有义务、有能力制止私自葬坟活动的情况下,由于碍于情面等主观原因而违规同意安置6座坟墓,且不履行制止、查处其余20座非法坟墓的职责,属失职渎职行为,李某作为水库管理局局长,理应承担失职纪律渎职的党的纪律责任。

  值得研究的是,对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严重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如实践中,某些国有单位滥用职权违规处置滥用职权,虽未给企业重组造成损失,但是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轻微严重违法,因而也须承担纪律责任。在案例2中,乡政府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国有资产以市场价长期给他人,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暂行办法》第24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房屋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合同法》第114

  条“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属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这些行为,根据《处罚财政刑事犯罪处罚处分条例》第8条之规定,虽然未可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严重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

  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危险性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不大。过失渎职犯罪两者之间是复杂失职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对此,应宏观把握、微观区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人为原因;从系统的高度把握事物的复杂联系,分析各个危害发展在事物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原因在于力,并区分各个原因的主次、大小,在此严惩基础上再审慎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践中一般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结果”,根据“结果”倒查“原因”,追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人为因素。一般来说,只要出现危害结果,除不可抗力的风险因素外,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存有必然存在错误行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中都各个环节当中每个人的“职责”与实际“行为”是否相符合上,严格用制度、规定和职责衡量每个人履行职责每种的情况,有关责任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工作其他工作措施是否布齐,有无疏漏,有无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上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认定失职渎职领会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预见须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即便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气馁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犯罪行为。

  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窃盗因果关系是精细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权力行为能否恐难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包庇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失职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

篇七: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调研报告:全县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近年来,审查的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特点,研究这些新情况、新特点,并深入剖析其原因,探讨遏制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对策,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与特点十八大以来,我县审查科级领导干部问题20件,其中:失职渎职10件,贪污受贿经济大案要案3件,违反廉洁自律行为5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2件。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数量呈递增趋势。2012年11月至2013年度立案查处4件;201X年查处9件;201X年1-5月已查处7个乡科级问题。2、涉及领域广泛。当前违纪问题涉及领域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步扩大。从岗位上看,党委、政府各个部门都有,涉及公安、计生、审计、教育、交通、税务、乡镇领导、农业、国有企业等各个领域。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范围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的、有责任事故追究的、有工作不作为的、有涉及教育乱收费、还有“吃拿卡要”行为等等。3、责任追究较多。十八大以来我们严查事故背后的责任,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失职行为进行问责追责,科级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问题占处理科级干部问题总数的一半。县纪委严肃查处了“9·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八一大桥改造工程“8·30”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问题,并对3名科级领导干部进

  行责任追究。

  二、原因分析

  1、放松政治学习,理想信念动摇。这一点在违纪违法领导干部表现为通病,由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致使自己思想空虚,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由政治上的蜕化变质而导致经济上贪得无厌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他们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前和初期都能够自觉学习,但随时间的推移便放松了学习,甚至把学习当作负担,以工作忙为借口,挖空心思投机钻营,处心积虑搞腐败活动。放松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必然导致他们走上违纪甚至是违法犯罪的道路。

  2、个人私欲膨胀,宗旨意识淡化。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主要是他们的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发生了偏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他们不仅是党的宗旨意识淡化,实际上已经忘记了党的宗旨,丢掉了党的宗旨,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现象相比产生了不平衡的心理。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权力观,变“公仆”为主人,不是为民谋利,为党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而是为个人、家庭或小集团谋私利。晒口街道原副主任何X,就利用分管项目、“服务”企业工作之便,帮助某企业向上争取资金,从中收取好处费8万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监管。腐败的主要根源是权力,不管是上至中省达官要人,还是基层党员干部,贪腐无不与手中的权力有关,权力过分集中,加上监管不到位,就会出现“一言堂”、“家长制”。单位“一把手”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上级监督太远,不能经常性及时发现问题;同级监督太软,心存顾虑,怕伤和气,在监管上存在形式主义,打不开情面,监而不管,督而不查,甚至有时忽视了监督和管理,所以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表现得尤为失之于软。我县十八大以来审查

  的20个科级干部问题中,就有“一把手”案件7个。占35%。XX煤业有限公司筛选厂厂长郭X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7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开除党籍。

  4、体制机制缺失,监督工作缺位。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上存在着形式主义,打不开情面,监而不管,督而不管,督而不查,甚至有时忽视了管理和监督,导致有的领导干部已存在违纪违法行未被及时发现,使其越陷越深;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受双重领导,实际上以党委领导为主,单位主要领导可以决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降升去留。目前领导权力出现失控是普遍现象,而缺乏监督的权力者必然可能走向腐败。

  三、预防对策和建议

  针对当前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呈现的特点和原因,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对策,以降低违纪行为发生的几率。

  1、加强廉政教育。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不牢是大多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切实帮助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通过教育,把法律、纪律以及他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在的自觉,使党员干部乃至普通群众对不搞腐败不只是迫于对惩治腐败的恐惧,而是出于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以及对党的事业负责,出于对权力和人身自由的珍惜,出于对自我人格的尊重,经常地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放在党性、道德和法律的天平上称一称,不断反思和约束自己。

  2、加快制度建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只是一个品德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犯错误,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除了主观原因之外,现阶段制度供给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要着眼于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相配套、相协调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起诸如独立审计制度、政治透明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现代公务员制度等一系列的现代反腐败制度,以制度的力量来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3、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减少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也是对领导干部和其手中所掌控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政策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适时适度地运用该条例赋予的监督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要通过实行政务、村务和厂务公开,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财务监管,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和改革人事制度等诸多措施,对过分集中的权力进行监督、分解和制约;增大腐败成本,让权力的运作走向公开、透明,使党员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4、加大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遏制腐败、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要严肃执纪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在查处过程中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敢于依法坚决清查,一抓到底,坚决处理,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无视法纪的干部要从严处理,对腐败分子要坚决予以严惩,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线,警示一面,教育一片的目的。

篇八: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失职渎职心得体会

  篇一:学心心得学习惩治和预防失职渎职犯罪案例心得体会失职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不作为、乱作为,从党的宗旨来讲,是工作作风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就是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失职渎职犯罪并非离我们甚远,且危害严重,必须高度重视,予以防范。学习预防失职渎职犯罪案例是一次法治宣传又是一次警示教育,是预防失职渎职犯罪、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学习,深受教育和启发,要以此为戒,提高认识,强化观念,增强党性,恪尽职守,廉洁高效,主动预防失职渎职犯罪,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一是加强学习。进一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保持清醒的头脑,随时警醒、告诫自己,不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事,不说有损单位形象的话,主动约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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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自己的言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是严明纪律。自觉地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坚决纠正习惯思想和不良习气,严格要求,率先垂范,专心致志,尽职尽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集中到抓落实上,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是依法行政。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把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擅自放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和渎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一定要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勤政廉政,认真履职。力求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安监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篇二:敬业精神心得体会

  敬业精神心得体会敬业精神>心得体会(一)

  20**年行里组织我们观看了以《敬业精神学习》为主题的光碟,经过几个月的学习让我受益颇深。爱岗敬业是人类社会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一份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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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同时,一个工作岗位的存在,往往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所以,爱岗敬业不仅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作为一名参加工作3年的大学生来说,本以为自己在爱岗敬业方面已经做的不错了,经过学习才发现,原来自己离真正的爱岗敬业还有一段距离。不管从主观、客观的原因自己都有做的不好的地方,比如遇到事情喜欢用自己的观点判断正确与否、没有投入百分之百的热情到工作中、对领导的安排部署执行力度不够等。

  通过漫长的学习我个人觉得,“爱岗敬业”的实质就是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抓“爱岗敬业”教育,不光是嘴上说说,应该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以新的思想、新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中,牢固树立“爱岗要敬业、敬业要精业”、“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一步一个脚印的做好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农业银行的企业形象。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我们的事情能不能办好,既定的任务能不能如期完成,关键在人。”所以“爱岗敬业”的精髓是做好工作。

  做好工作就是通向高山之巅的阶石,缺少了这样的阶石,就会走弯路、摔跟斗,甚至半途而废,所以只有甘于并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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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我们才会认识到以往工作的不足,提高认识,改变工作方式,我们才能取得真绩实效,才能把农行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反映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精神。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总是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客观规律的支配的,只有认识规律、把握规律、按照规律办事,才能有效地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须经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需要有科学的态度和不懈进取的精神。

  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就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实际,脚踏实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注重研究自己所在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目标措施,明确方法步骤,把上级的方针政策同自身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和掌握实情上下功夫,努力使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了然于胸。这样,我们做服务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本地实际,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还要有端正的态度和扎实的作风。一方面,对于已经确定了的目标、看准了的事情,就要咬定青山不放松,聚精会神一抓到底,力求每一项工作都抓出成效,每一件事情都有着落,努力保持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另一方面,要善于抓主要矛盾,攻坚克难。绝不能流于形式,无所用心,避重就轻,热衷于做形式主义的表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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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干事业、做工作,倘若没有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缺乏

  扑下身子、埋头苦干的劲头,那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只要我们巴南支行上下始终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认清自己肩负的担子,热爱本职、谦逊谨慎、注重团结,勇于改革、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正在做的事情,我们的农行的经营业绩一定能够蒸蒸日上。敬业精神心得体会(二)

  什么是爱岗敬业呢?小时候老师的殷殷叮咛:参加工作后要做一个爱岗敬业的人!工作后领导的深切教导:步入岗位后你要做一个爱岗敬业的人!我也曾浅薄地认为爱岗敬业就是为了工作要加班加点牺牲休息时间,为了工作放却忽视亲情和友情,为了工作带病的身体于不顾而忘我投入的表现。可在经历了工作的点点滴滴,目睹了身边的人和事,才知道什么是真正地爱岗敬业。

  敬业不是加班加点,敬业不是任劳任怨。敬业是把自己的工作当作一种精神享受的人生体验。就拿内勤工作来说吧!每天都在重复同样的工作,同样的机械化的运动,可工作并不都是枯燥乏味的,我们要学会在工作中寻找乐趣。面对成堆的残币的时候,想一想残币被整理好那一刻的成就感。面对成堆的贷款合同的时候,想一想客户拿到贷款时的喜悦感。面对??像这样什么样的难题都能迎刃而解,做什么事都

篇九: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不担当不作为对照检查材料及整改措施

  一、不担当不作为对照检查材料(一)缺乏政治担当,“四个意识”不强,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平淡化;(二)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不力,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三)对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不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四)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管理服务职能不到位,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发生,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五)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六)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深入,对顶风违纪、不收手不知止和隐形变异问题查处力度不够,“四风”问题屡禁不止、多发频发;(七)思想保守僵化,进取意识不强,工作标准不高,精神萎靡,得过且过,面对困难和矛盾瞻前顾后,患得患失,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

  (八)为民意识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措施不力,导致问题多次反复发生;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

  (九)服务意识淡薄,对待基层和群众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不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工作制度,让群众办事来回跑,难办事、不办事、吃拿卡要;

  (十)纪律松懈,消极怠工,推诿扯皮,庸懒散浮拖,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其他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二、整改措施(一)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结合深化巡视整改,坚持把自己摆进去,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内容,通过执纪审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明察暗访等多种途径,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坚持开门查找问题,注重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不搞选择,不打埋伏,切实把问题查深、找准、摸透,列出问题清单,见人见事见细节,明确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自查出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逐一纠正、件件整改。(二)加强教育,强化管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牢牢把握天津发展面临的重要历史性窗口期,提振士气、抖擞精神,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要强化监督管理,

  把功夫用在平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既注重结果控制,更注重过程控制,对党员干部不想作为、不愿担当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错误,防患于未然。

  (三)梳理线索,挂牌督办。市纪委在梳理信访举报的基础上,与市委组织部、市委巡视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接,分批次筛选出内容具体、可查性强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对每个区和市级部门都要确定出重点督办问题线索,列入台账、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梳理问题线索,形成台账报市纪委(径送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各区要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箱和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四)严肃问责,注重实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对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严肃问责,真正落实有责必担、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使干部能上能下,关键是能下。要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部门、重点岗位,抓住“关键少数”和突出问题,对不作为、怠政懒政和不敢担当、拈轻怕重的敢于“开刀问斩”,严肃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五)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建立定期通报曝光制度。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查处的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案明纪,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市纪委对影响较恶劣、社会关注度较高、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我市“两报两台一网”等主流媒体公开曝光,扩大震慑效果,推动全市形成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环境。

  (六)整改落实,建章立制。把整改贯穿专项治理全过程。对因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受到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党政纪处分等处理的,要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导,确保整改落实。要针对专项治理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正干部作风等问题、提高机关效能的制度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篇十: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失职渎职类违纪的认定

  案情简介

  案例1:某大型国有水库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大Ⅱ型水库,承担着当地农业水利和防洪任务。李某在任水库管理局局长期间,有6座坟墓的形成是经其同意而安置的,其余20座坟墓是墓主的后代个人自建。

  案例2:某乡农机站有部分房屋等资产闲置,为盘活存量资产,乡党委书记杜某两次主持召开班子会,决定将农机站对外租赁,乡政府与个体户吴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金额19万元,承包期限50年,所收取的19万元承包金入乡财务账。

  评析意见

  失职、渎职的违纪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如滥用职权)或过失,客观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失职渎职的违纪主体。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一般可划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通常指具体经办或直接实施某项业务的人员。二是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直接分管或包抓某项业

  .

  务的部门或单位的副职。三是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直接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和参与决策工作的其他副职。区分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各人的职责与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照权衡,准确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主观上存在罪过(违纪的故意或过失)。从主观方面看,渎职行为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由故意构成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有意实施;其余失职渎职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有过失(含监督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含监管他人的职责)可能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与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监督过失的注意内容是监督管理者应当预见自己对被监督者的XX行为疏于管理或监督不力,而可能使被监督者的XX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依法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制公权力的正当行使,保证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客观上实施了失职渎职的行为,且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认定失职渎职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

  .

  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XX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在上述案例1中,按照“水利工程与其管理范围内禁止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规定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建造坟墓”的规定,上述墓葬群未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本质上属个人自建非法墓葬群,应予拆除或者迁移。水库管理局有责令停止XX行为的义务和职责,在有义务、有能力制止私自葬坟活动的情况下,由于碍于情面等主观原因而违规同意安置6座坟墓,且不履行制止、查处其余20座非法坟墓的职责,属失职渎职行为,李某作为水库管理局局长,理应承担失职渎职的纪律责任。

  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如实践中,某些国有单位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虽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但是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严重XX,因而也须承担纪律责任。在案例2中,乡政府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国有资产以市场价长期出租给他人,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合同法》第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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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属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财政XX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8条之规定,虽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严重XX,也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对此,应宏观把握、微观区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人为原因;从系统的高度把握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分析各个危害行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原因力,并区分各个原因的主次、大小,在此基础上再审慎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践中一般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结果”,根据“结果”倒查“原因”,追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人为因素。一般来说,只要出现危害结果,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必然存在错误行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各个环节中每个人的“职责”与实际“行为”是否相符合上,严格用制度、规定和职责衡量每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有关责任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工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无疏漏,有无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以与上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认定失职渎职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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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XX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

篇十一: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P>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1、如何避免在安全生产中发生失职渎职问题

  我的天。这个问题又是一句话整死回答的人。

  首先我们要搞清失职渎职指的什么?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一般指公务员和单位领导,这些人的失职就可能导致渎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一,按照目前在追究安全生产的责任一般情况来看,不出事就没有这些。只要一出事,哪怕你做得再好,天天不睡觉都免不了责任,毕竟没有任何企业出了事能说得脱“失职”二字。所以我说的第一点就是严防死守,不出事。第二,千万依法依规,勉力而为,把自己的工作尽心尽力的做好。突出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操正步走”第三,凡事留下记录(虽然基本上做不到),这个是证据啊。第四,加强学习。安全知识浩瀚如海,必须加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学习,要知道、要掌握。因为安全犯罪和其他犯罪是不一样的。其他犯罪只要不知道就基本没有问题,但安全上是只要你不知道,你就是失职你就要负责任。第五,不要啥子都抄。操作规程、制度、表格、培训资料。现在安全倒查凶得很。只要不符合实际情况,完了,你又失职了,你又得负责任。第六。不要蹲办公室,多下一线。安全工作不是在空调房里整的。这是我个人比较深的几点体会,供您参考。其他的明显违法行为我就不说了哈。安全工作现在太不好干了,压力巨大!本着“保护职工”的本心砥砺前行吧。慢慢都是泪。

  2、失职渎职行为

  严格说来既不是失职也不是渎职,只是工作中的过错或过失。如果在二者中必选一时则是失职。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3、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

  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认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

  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如何处分:(一)涉嫌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基本掌握了党员有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的行为,且涉嫌犯罪,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党员重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涉及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如果党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虽然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犯罪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不构成渎职犯罪,因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是对重大损失事后不报告,而渎职犯罪要求因渎职行为引起重大损失。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所触犯法律法规如下:1、《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失职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你还不是很清楚就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重庆刑事网站上请教下他们所的律师,这些律师都是只办刑案的律师,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方面还有专家律师团队,相信会给你较完美的回答。

  6、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比如对违法主体的举报受理或监督检查履职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属于失职渎职。如:明知道一个企业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明知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明知道企业在超标偷排等行为,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制止等。

  7、失职渎职怎么处分

  如何处分:(一)涉嫌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基本掌握了党员有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的行为,且涉嫌犯罪,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党员重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涉及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如果党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虽然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8、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是一个罪吗

  9、哪些属于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行为

  转载以下资料,仅供参考:一、构成安全生产监管玩忽职守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的一种。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以及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徇私舞弊行为中的一些徇私舞弊罪。目前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一般渎职罪,并没有按照特殊渎职罪对待。因此,对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认定和追究的依据是《刑法》和有关一般渎职罪的若干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情况做出了几个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比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等,其中也有不少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方面的解释性规定。近十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犯罪以玩忽职守罪居多,全国每年被追究的大约在七百人上下,而安全生产监管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则比较少见。这个数目相当于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人数总量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企业中有三人因为安全事故问题被判刑,必然有一个政府人员因此被判刑。这个大数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计算得来。这就为政府安监人员提出了警示和压力。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该条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渎职罪。徇私舞弊的,依法加重处罚。根据有关学理解释,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滥用职权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表现为超越职权、不正确行使职权;而玩忽职守,通常是不作为的,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都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前者强调的是行使职权,后者强调的是履行职责。渎职罪作为罪名分类,列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35个渎职罪名,后来增加到37个。

  二、安监人员或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具备哪些关键性行为,才构成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

  这个问题属于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行为要件。安监人员或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

  在客观上须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且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的关键点如下:(一)具有违反职责或职权行为,即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职权有很多,有关人员不论违反哪一条,都有可能构成此罪。在总的具体行为方面,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它们主要有:(1)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4)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批准或者验收行为的,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5)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6)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这里尽管是规定矿山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但我们仍然可以理解为所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渎职行为。而且不限于这些具体行为种类,还会有其他行为表现。比如,安监人员或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不依法查封、取缔的,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履行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方案和检查计划;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等。应注意,这里所涉及的法定职责或职权是什么?我们在后面的问题中还要叙述。(二)这里的关键性行为还必须表现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并不是都必然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量,等等。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量,等等。前列规定不适用于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这里的问题是,一个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或几个职权行为造成的;事故通常发生在企业,还必须由企业行为或通过企业行为而发生。这就出现了政府职权行为与企业行为连带造成事故、产生危害的问题,追查起责任来也就比较麻烦。从实际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安全事故发生都要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大多数情况是与安监人员无关的,只是追究企业责任人员责任。但对于重大、特大事故而言,通常是既查企业也查政府有关人员。较大事故也可能在查企业的同时也查政府有关人员。在责任承担方式方面,有些是刑事责任,有些是行政责任,有些是政治责任,或者它们的综合性承担,这要看涉案人员触犯法律的程度和责任联系的紧密程度。(三)行为与后果的紧密性程度或关联程度。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一个事故发生,仅就政府行为而言,也可能会牵涉众多层级、部门、人员,他们可能都会对事故发生有这样、那样的责任,或者是直接责任,或者是间接责任。比如,昆山“8.2”事故就涉及到三级政府、一个开发区管委会、七八个部门、五十余人的责任,究竟给他们中间的哪些人定为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这要看哪个部门的职责、哪个人员的行为与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最密切或比较密切,通常是以最直接的政府部门或者公共事务部门为最密切部门,以最直接的职权或职责人员为最密切人员。按照最密切关系原则确定渎职责任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然后再按照关系密切程度递减的顺序确定次要责任或者比较次要的责任。当然,这里面要综合许多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不能简单地把渎职责任都归于最基层政府部门或者最基层的安监人员。我们要看他的职责与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有否最密切的联系,还要看他的渎职行为数量多少、

  影响程度大小等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资料显示,安监渎职被追究的多是科级以下干部。三、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确定的立案标准是否已经清晰?前面已经提到,一般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单纯从这个规定看,渎职罪立案标准是清晰的。这里的问题是它假定了一个前提:一个事故的发生是由一个或几个职权行为造成的,或者一个人或几个人渎职造成的。但是,我们前面还提到,实际中没有那么简单的事故,也没有那么明确的行为与后果的对应关系。一个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事故,往往是由若干个层级的、若干个部门的政府职权行为与企业的多部门、多个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这就出现了连带追究责任而且是不同性质的责任问题。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在这里就失灵了,因为我们找不到那么一个假定的前提和明确的行为后果对应关系。这就说明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确定的立案标准是不清晰的。这么说是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就没用了?是不是复杂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就没法追究了?不是的。我们要明白以下几点:(一)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作为最简单、最单纯、最明白的立案标准仍然是确定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的基础标准、参照标准。这个基础地位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就无所适从。比如,造成死亡1人的事故应当立案追查渎职责任,那么造成死亡2人或更多人死亡的事故就更应该立案追查渎职责任。这说明前者是后者的一种参照标准。至于立案后是不是一定要予以刑事惩罚,那倒不一定,而是要综合多种因素加以考虑、决定。从近年事故刑事审判统计数据看,负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渎职罪责任的人员在总的死亡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偏低。这说明,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全部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现行的立案标准只适用于具有简单而明确的因果关系的案件。但是,特大、重大甚至较大的责任事故发生,是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复杂原因造成的事故尽管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内在的假定条件,但并不是各类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就辨别不清了,也不是造成事故的企业人员、政府人员的责任就不追究了。无论多么复杂的原因,无论多么复杂的事故责任都是能够查清并予以追究的。(三)多种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害不能平均分配或者按照责任权重大小分配给每一个责任者,而是每一个责任者都分别对这个损害的总结果负责。比如,事故造成10人死亡或者1000万元损失,那么每一个责任者都要按照这个结果承担责任。他们只是主体资格不同、行为不同、职责不同、直接或间接原因不同、行为与结果的远近或密切程度不同,因而对这个结果承担的罪名或刑事责任大小不同。企业责任人员、政府责任人员都分别对这个结果承担各自不同的责任。(四)能不能针对事故的复杂原因、复杂关系制定一个具有复杂对应关系的立案标准之规定呢?比如,各层级政府、不同部门的公务人员在一个事故中都各自有一个自己的立案标准,以便对他们做出不同的立案判断甚至判决。目前看,做到这种程度是不可能的。既然不可能有这样的标准,那么就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中各责任人员的不同情况做出自己的判断。这个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是可以辩护的。四、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有哪些?政府安委会是一个政府部门吗?它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资格吗?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渎职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应地,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的主体则必须是政府的安监人员或者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但还不限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渎职罪主体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照此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委托管理开发区事务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理当是渎职罪主体;相应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就是负责协调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等人员也就成了行使一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了。所以说,政府安委会以及开发区安委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资格。我们不能说政府安委会是一个政府部门,但它仍有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具有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资格的人员比较多。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主管生产、业务的部门都要管理好自己的安全,都是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昆山“8.2”事故调查报告认为有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的有关责任人员则要承担玩忽职守罪的渎职责任,也就不足为怪了。这里还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罪,这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罪有所区分。五、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确定一个涉案人员的具体刑期要考虑哪些因素?公诉机关有权建议法院判处涉案人员的刑期幅度吗?答:这里有三个问题。(一)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这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昆山“8.2”事故各涉嫌渎职人员量刑幅度大致也在这四个档次中选择: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确定一个涉嫌渎职案人员的具体刑期要考虑的因素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13项、第三条第8项、第五条第15项有关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定。具体是:1.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2.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3.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2)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三)公诉机关有权建议法院判处涉案人员的刑期幅度,这是基于他们对于涉案人员在案件中所起作用、所处地位的认识而做出的判断。这种认识和判断对于涉案人员及其辩护人来说

  也是具有的,同样有权向法院提出来,不是一项什么特别的权利。至于法院是不是采纳,那要根据法院自己的判断。六、安全生产监管“尽职免责”有否法律依据?作为安监人员,他们怎样才能做到“尽职免责”?

  答:安全生产监管尽职免责本来就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法律精神(有人建议把“尽职免责”叫法改称“尽职无责”)。构成渎职罪的前提就是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它的内在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没有依法尽职。照此规定,如果尽职了,有关人员也就不会犯渎职罪;即便是企业发生了重大事故,国家安监人员也不承担渎职责任。但是,问题就在于他们怎样才能做到“尽职免责”?前面问题中我们谈到安监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种种行为,这里还接着叙述。是不是杜绝或禁止了渎职行为就不会构成渎职犯罪了呢?法律上回答是肯定的。但问题是安监人员或者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的安监职责或职权是很多的,大量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了安监职责或职权,我们是列举不完的。而且,实际中又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大量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执法甚至救援工作,这都是职责。检察院在追究安监渎职时把渎职中的职责分为法定职责、工作职责,工作职责又分为岗位职责、授权职责、临时职责。这里可以看出,我们并不是明白而且遵守了法定职责就完事了,还有大量的工作职责需要我们遵守。只要有一项关键的不尽职,再加上因此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成了涉嫌渎职犯罪问题。所以说,实际中回答“尽职免责”又是很困难的。最近几年,我们安监部门以年度计划开展安监工作,检察院在关键时候是不是以年度计划进行免责也很难讲。检察院喜欢在事故调查时成立自己的独立检察调查专案组,不受制于政府的事故调查组,安监部门无能为力。有人说,政府部门只对企业开办的有关安全审批、项目审批、检查监督和年检、特检承担法律责任,其他一概不问。还有人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发现条款有意见,认为要修改,认为企业隐患发现或不发现的责任应由企业自己承担。我认为这都是可以讨论的问题,有些也不乏是合理的。我在人大法工委《安全生产法》修订讨论会上也提出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也要知道,那些在事故中尤其是在重大、特大事故中伤亡的职工及其家属们是需要讨个说法的,这就是检察院甚至政府部门必须要追查尽职或不尽职的动力。如果没尽职,而想免责,那也是很困难的。怎样做到“尽职免责”呢?我想,安监人员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首先应该学习《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涉及本职工作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掌握“尽职免责”里面有哪些职,其次是认真负责地干好政府工作部署、方案、计划中的每一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尽职,才能免责。这里很重要的一条是,不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安监职权、职责,而且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计划,也构成安监职责或职权。它意味着法律职权、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被转化为工作职权、职责,要求安监人员履行好。事故调查中往往追查的就是一些人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计划去做,从而认定他侵犯了安监职责或职权。这些都是很具体的事情。但应当注意,这里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必须是依法做出的,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对于超出的部分,即便有人违反或不做,也不构成侵犯职责或职权。法庭辩论的时候如何把这个超出的部分找出来,这恐怕是很难的事,因为一切安监工作都属于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职责或职权,很难说其中的哪些工作构成对法定职权或职责的超越。七、是不是只有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渎职责任或主要的渎职责任?相对而言,其他各类人员是不是不承担渎职责任或者只承担次要的渎职责任?有人认为,在一个政府或政府部门里,有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以及其他各类人员,其中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渎职责任或主要渎职责任的人员应该是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我们认

  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在前面的问题中讲到,谁承担主要的渎职责任或者其他次要的渎职责任,要看他的渎职行为及其他有关因素是不是与事故发生有着主要的或者次要的密切关系。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我们理解指的是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决不是法律责任尤其不是渎职责任第一人。当然,根据履职、渎职的具体情况,主要负责人也可能会该承担主要的渎职责任,这要具体分析。相对而言,其他各类人员也并不是一定不承担渎职责任或者只承担次要的渎职责任。这里还要指出两点:一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集体研究实施渎职不能免责。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二是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不能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实践当中有的案件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错误的。八、目前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认定存在什么问题吗?今后在立法上怎么处理?是否有必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答:这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由于时间和篇幅的关系,就不说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监总局也在做这方面的工作,2015年1月份起草了一个《关于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目前还在讨论。是否有必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罪?目前刑法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有八个,其中与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比较靠近的是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前者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者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监管渎职也具有自己的特点,本应设立为一个特殊的渎职罪名。但是,在量刑幅度上是比照环境监管失职罪,还是比照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果在立法讨论时确定比照后者,那恐怕会不利于我们安监队伍的思想稳定。所以,这个事情还是要往后放一放。目前,安全生产监管渎职按照一般渎职罪进行追究,也没有什么大的法律障碍,并不影响当前正在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渎职案件的审理。

  与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相关的资料

篇十二: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P>  失职渎职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学习失职渎职案例镜鉴心得体会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腐败现象得到了明显的遏制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珍惜手中的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兢兢业业地干事创业使经济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改善从而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戴

  失职渎职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集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

  心得体会学习《失职渎职案例镜鉴》心得体会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腐败现象得到了明显的遏制,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珍惜手中的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兢兢业业地干事创业,使经济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改善,从而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戴。近日,我局为净化企业内部环境,深入开展《失职渎职案例镜鉴》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的党员干部,我真正在思想和心灵上受到了一次震撼的教育。从犯罪的主观原因看,涉案人员忽视世界观改造,不重视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贪权敛财,尤其是受贿类犯罪,更凸显少数企业领导人员受市场“潜规则”的影响严重;从犯罪的客观原因看,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有制度不奏效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案例暴露出部分企业的基础管理还十分薄弱,有的案例是长期疏于监管造成的恶果。学习完这本书,经过对书中相同、不同案例以及不同层次犯罪警示分析对比,深挖其根源有如下几点:一、思想方面的原因,即主观方面的原因。

  这些人,在掌握了一定权力之后,世界观和人生观都发生了扭曲,导致人生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偏差,放纵了自己的贪欲。

  他们往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理所当然自己的。手中的权力就是他们敛财、办事的“法宝”。通观这些人的犯罪经历,虽然犯罪人级别各有不同,但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是其共性。

  而人生观的迷失和价值观的倾斜,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他们堕落的“源动力”当一个人认为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就是追求享乐,把对权力的追逐和对金钱的挥霍当作目标时,就会借权力牟私,借权力生财,成为权力的寄生虫。人格的失衡和品德的低下,助长了其贪婪自私和鲜廉寡耻,以至恶招损术层出不穷,搜刮民脂民膏,坑害国家,无所不用其极。

  二、环境方面的原因,是社会环境的影响。

  中国是个有着漫长封建社会史的国家,几千年来的传统封建思想在每个社会阶段,每个人身上都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讲究人情来往,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体制正处于改革、转轨、转型时期,各种不规范的情况、灰色的交往普遍存在,对各级领导干部是一个现实的考验。

  就拿礼金往来情况来说,很多人都知道收受别人的礼金不好,但有时觉得实在难以拒绝。逢年过节,家中有什么事情,总有人通过各种方式以各种理由送来礼金,对于有的干部来说,一些小额的礼金,“如果这点儿钱也退,显得小气,也嫌麻烦”,看着周边的领导干部也都有礼金方面的来往,大环境,大气候如此,时间长了,思想也就麻痹了,甚至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而且在收受礼金时,只觉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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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了是违纪,绝对没有想到这就是受贿,就是违法。心中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出不了什么大事,知道问题暴露,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

  针对以上原因,我认为要防止腐败,需作到以下几方面: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作为党员,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保证自身的廉洁清正。

  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

  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这些腐败分子的下场警示我们: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

  3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

  法者必亡。通过警示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作为一名党员,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因此,我们要从《失职渎职案例镜鉴》中的案例吸取教训,作到

  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

  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

  总之,反腐败,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上下一致随时保持清醒头脑,将斗争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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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失职渎职案例对照检查材料

P>  海南省医疗卫生系统8起违纪违法案件剖析——以案警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灭"蝇"除害正医风——海南省医疗卫生系统八起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呈多发上升趋势,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破坏医患关系,社会反响强烈。

  小吏不廉,无以治民,那么风俗必坏。纠正医疗卫生系统不正之风,必须灭蝇除害,以儆效尤。2013年,海南省纪检监察厅系统通过深挖细查,连续查办了八起医疗卫生系统套取医保资金、贪污受贿、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违纪违法案件。海南省纪委监察厅通过开展廉洁从业警示教育和“红包〞、商业回扣清退活动,发挥宽严相济政策的作用,严厉惩治了极少数腐败分子,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医务人员,有效遏制了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雷霆之击方能标本兼治一家省级安宁医院,尽管条件优厚,却把黑手伸向病人的救命钱,4年间通过虚开医嘱、虚开检查工程、虚列住院病人2962人次,套取医保基金2414万元。调查人员发现,该医院8个临床科室、门诊部、医保办

  .

  以及财务科等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套取医保资金,大量收治挂床住院病人,形成一个利益链条。如该院某科室共有86张病床,2011年该科住院病人最多时到达225人,是病床数2.6倍。

  而身为医疗卫生专家、一院院长,不仅支持纵容套取医保资金的犯罪行为,而且在医疗器械、药品购销、工程建设、组织人事活动中收受人民币397万元等贿赂。

  2013年4月,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对省安宁医院院长符某诈骗公私财物及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方面受贿问题进行立案检查。8月,符某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海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马勇霞强调,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

  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人民群众关注点作为办案工作的着力点,以雷霆万钧之势,严肃查处涉及该案件的腐败份子和腐败行为。由于工作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问题,省卫生厅中医处处长黄某、计财处调研员陈某、海口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邢某等3名严重违纪人员分别被立案查处。因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问题,海口市美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陈某杏、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吴某分别被立案查处。

  经过医保资金专项审查,2所医院打着促进开展旗号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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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医保资金的问题暴露无遗,东方市八所港区卫生院套取医保资金83万余元,该院院长等7人于2013年6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中建农场医院套取医保资金47万余元,该院院长于同年8月被省农垦总局纪委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些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腐败现象逐渐暴露出狐狸尾巴来。

  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行为令人震惊。调查发现,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供给商行业“潜规那么〞的侵蚀下,收受“红包〞、商业回扣的单位既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有一些省级大医院和市县医院;收受商业回扣的人员上至医院院长,下至科室主任、医生、护士等。查处一个院长带出一批老板,查处一个老板又带出一批医务人员。

  由于药品、耗材采购具有长期性和重复性,一些人收受商业回扣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某医院总务科科长在3年间分9次收受一名老板共计10万元,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在3年间分18次收受一名老板共计15万元。

  通过查处这些案件,发现涉嫌收受“红包〞、商业回扣人员较多。为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海南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省卫生厅及时召开廉洁从业治理商业回扣发动大会,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违规收受“红包〞、商业回扣清退工作,要求有关人员主动上缴“红包〞、清退商业回扣,共有2055人次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上缴1261.5万元。对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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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纪数额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清退、经核实谈话仍拒不改正错误的医务人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蝇生于腐风起于微“由于我在生活中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放松了遵守党的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放松了对党纪国法的学习,导致自己迷失了人生道路的方向〞。符某接受调查时说。少数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查办的8个案件中,涉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高,有的是医院的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有的是行业的专家骨干,他们在医疗领域颇有建树,屡次受到各级奖励。但由于医疗系统具有自身特殊性,重业务、轻法纪的问题比拟普遍,一些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违规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有的涉案人员明知套取医保资金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依然置假设罔闻,我行我素。更有少数人在案发后以为可凭借自己的地位、身份、金钱逃避法律制裁,如符某认为金钱是万能的,知道纪委正在调查他时,不惜以行贿的手段拉拢腐蚀办案人员。还有某医院院长在案发后宣称要花钱“摆平〞司法机关。不正之风,起于毫末。邢某供认,在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一点“回扣〞、“好处费〞、“提成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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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也是心里打鼓,但时间长了,认为是人之常情,到后来想拒绝都难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廉政根底疏松,防线不牢,极易引发职务犯罪。

  还有人心存侥幸,认为这是‘秘密行动’,不会有人知道。另一涉案人黄某谈到:“收钱时心理是矛盾的,总怕哪天被抓,可又存着侥幸,认为出不了什么大事。〞还有些涉案人员认为整个医疗卫生行业风气就是这样,自己收,别人也收,被发现了也是“法不责众〞。

  从查办的8个案件看,监督缺位的问题比拟突出。据办案人员介绍,涉案单位都有比拟完善的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但监督机制普遍薄弱、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导致涉案人员权钱交易,走上犯罪道路。省安宁医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疏于对医院领导管理监督,虽然也有同志对套取医保资金提出过质疑,但在医院领导带头违规违法时,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医疗卫生体制尚不完善。〞谈起这起案例,海南省卫生厅的领导坦承,当前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调控手段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直接诱发了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中,“医药合一、以药养医〞体制使得医院的赢利性目标急剧膨胀,医院的医疗价值无法表达,药品销售成了医院科室及相关人员赢利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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