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

时间:2021-10-11 16:57:14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国康复医学会 编辑

 中国康复医学会于 1983 年经卫生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组织,1987 年中国康复医学会加入中国科协,2001 年加入国际物理医学与康复医学学会。

 目录

 1 本会宗旨

 2 主要任务

 3 机构设置

 4 历任会长

 5 学会章程

 1 本会宗旨 编辑

 团结和动员全国康复医学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医疗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2 主要任务 编辑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五)接受政府职能委托,开展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六)组织和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设备标准及产品质量认证,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职称考核和资格认定;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际学术组织和专业人士的友好往来; (八)表彰,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 (九)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 机构设置 编辑

 (一)常设机构:1、办公室。2、编辑部。

 (二)分支机构:1、专家委员会。2、康复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3、康复医学工程专业委员会。4、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委员会。5、疗养康复专业委员会 6、风湿病专业委员会。7、颈椎病专业委员会。8、心血管病专业委员会。9、脑血管病专业委员会。10、修复重建外科专业委员会。11、运动疗法专业委员会。12、脊柱脊髓损伤专业委员会。13、精神卫生康复专业委员会。14、创伤康复专业委员会。15、康复心理学专业委员会。16、康复体育保健专业委员会。17、康复护理专业委员会。18、康复治疗专业委员会。19、电诊断专业委员会。20、儿童康复专业委员会。

 4 历任会长 编辑

 陈仲武(1983—1985)

 顾英奇(1986—1997)

 耿德章(1997—今)

 5 学会章程 编辑

 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缩写:CARM)。

 第二条中国康复医学会是由全国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康复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为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卫生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 2 号,邮政编码:100029。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六)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器材标准及产品质量认证、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八)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十)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十二)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条例另定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就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地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则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中国康复医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常务理事会委托,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兼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专业委员会 三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促进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发展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全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国”字样。

 第三十五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专业已被确认为康复医学的分支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其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重复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以本会会员为主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及接受总会委托的相关职能;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六)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条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三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开展活动及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对主要责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专业委员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如果需要,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对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予以变更,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予无条件支持并协助办理工作及财务移交。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 10 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如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修改,经 2007 年 10 月 17 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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