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收受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如何认定数额

时间:2021-10-11 17:08:51 来源:网友投稿

 收受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如何认定数额

 问:受贿犯罪中,收受古玩字画、玉器珠宝等“雅贿”者不乏其人,而受贿犯罪作为数额犯,受贿金额大小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实践中,对并无统一市场价格的贵重物品,如何认定数额? 答:古玩字画等物品相较于普通财物来说,往往真伪难辨、价值难定,而且价格波动较大。实践中在认定被调查人受贿贵重物品数额时往往根据行为人主观认识、行贿人购买价格、鉴定价格、市场因素等进行综合考量。

 从被调查人的认识因素来看。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之前在工作上给过商人乙一些帮助,收受乙送的一幅宋代名画。若甲对画的价值有概括的认识,即认识到可能值钱,但不了解具体金额,且来者不拒,无论价值大小都一概收受,则甲受贿数额为画的实际价值。按照乙购买时支付的价格计算,如无法查清购买价格,则参考行受贿时段对被调查人最有利的时间为基准日进行鉴定得出的价格。但若甲收受的宋代名画经过鉴定为赝品,实际价值仅百元左右,而乙误以为是真品购买,支付了 50 万元。由于甲收受的画实际价值仅百元左右,若认定其构成受贿,则显失公平;若认定甲不构成受贿,乙实际支付的价值却是 50 万元。实务中,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受贿、不计算数额,而作为情节进行认定。

 在被调查人对财物价值有明确认识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案例为例:一日,甲逛古玩市场遇到乙,对一幅宋代名画爱不释手,乙当场花50万元买下送给甲。此时由于甲乙二人对该画的价格都有明确认识,即乙认识到他实际上替甲支付了 50 万元,甲认识到其实际上收受了乙50万元,画只是一个载体,这种情况与收受50万元现金本质相同。即便该画经过鉴定为赝品,实际价值不足千元,甲的受贿数额仍为50 万元。

 占有公房但未过户是否构成贪污 日期:

 ****/04/22 作者:

 金坤 字数:

 2149

 【典型案例】

 黎某某,中共党员,国有企业 A 市造船厂原厂长。1990 年,为开展相关业务,A 市造船厂设立深圳办事处。1996 年,为争取某航运公司香港子公司负责人甲某的帮助,A 市造船厂聘请甲某的哥哥乙某为深圳办事处会计,并出资 40.5 万元在深圳购买一套商品房给乙某居住。黎某某指示深圳办事处分多次以列支办公费用的名义在 A 市造船厂账上报支了购房费用。房产证上所列产权所有人为 A 市造船厂,但该套房产并未计入 A 市造船厂固定资产科目。2002 年,深圳办事处被撤销,办事处负责人王某某将该套房产从乙某处收回,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交给了黎某某。黎某某将房产证和房屋钥匙放在家中,并对该套房产情况隐匿不报。2004 年,B 船舶公司拟收购 A 市造船厂,A 市造船厂随后进行清产核资,黎某某没有将该套房产向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登记上报。A 市造船厂被收购后并未在工商部门注销,黎某某到 B 船舶公司任职,仍保管 A 市造船厂公章。从 2002 年至****年 7月,在长达 17 年的时间里黎某某没有实际使用该套房产,也没有对外出租。****年 9 月,黎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上述房产问题线索,黎某某随后主动交代了从2002 年至案发,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上述房产的事实,并承认因群众多次举报,多年来他一直没敢办理过户手续,想等到风平浪静或者退休之后再作处理。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于黎某某上述行为是否涉嫌贪污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产所有权的移转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该套房产没有过户,且黎某某没有实际居住或处置,不应认定黎某某涉嫌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涉嫌贪污罪,至于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事实认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贪污未过户房产的认定,首先要明晰一个概念,即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解决这个问题之后,认定贪污未过户房产的要点有:第一,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房产。现就本案分析如下。

 一、贪污房屋等不动产不以过户为必要条件 刑法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不动产的转移不以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为成立条件。该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支持。“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同理,行为人侵占房产等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也不能拘泥于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要从实质上把握,看行为人是否实质性支配、占有房产。

 二、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房产的故意 行为人实际控制房产而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认定构成贪污罪确有一定难度。此时,必须借助其他主客观证据,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口供,再结合其客观行为比如虚假平账、对涉案房产不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等,排除合理借用或者暂时使用的可能性。具体到本案,黎某某供称有过户房产的想法,但害怕罪行暴露,才一直没办理。黎某某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套房产的故意。另外,黎某某将该套房产隐匿并实际控制长达 17 年之久,也能从侧面印证其主观故意。

 三、黎某某实际控制该套房产 2002 年深圳办事处撤销后,黎某某就私人保管该套房产的房产证和钥匙,没有把该套房产纳入固定资产,也没有告知厂里其他班子成员。在 2004 年该厂清产核资过程中,黎某某仍然将该套房产隐匿不报。这些事实证明,虽然该套房产登记在 A 市造船厂名下,但已经

 脱离了 A 市造船厂的控制。另一方面,黎某某保管该套房产的钥匙和房产证,同时保管 A 市造船厂公章,可以随时使用该套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售卖。根据这些情节,可以认定黎某某已经实际控制、占有了该套房产。

 四、本案犯罪形态及贪污数额的认定 综上所述,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有房产的故意,客观上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案在办理过程中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黎某某的行为是贪污既遂还是未遂?第二,该套房产购买价格是 40.5 万元,案发时市场价格约 800 万元,贪污数额如何认定? 1. 本案中黎某某的行为属贪污既遂。《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案中,黎某某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属犯罪既遂,尚未过户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2. 本案贪污数额应以 2002 年深圳办事处撤销时该套房产市场价格予以认定。因为黎某某于 2002 年将该套房产非法占为己有,其主观上对于该套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是有所认知的,如果以案发时****年市场价格 800 万元予以认定,显然超出黎某某产生贪污犯意时的认知,这样认定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此,本案中黎某某的贪污数额应以 2002 年黎某某隐匿并实际控制该套房产、产生贪污犯意时该套房产市场价格予以认定,并请价格评估机构鉴定。至于增值部分属于黎某某贪污房产既遂后市场自然升值,不应计入贪污数额,对于增值部分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本案中该套房产尚未处置,应依法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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