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时间:2021-10-11 17:51:19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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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本文内容:

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计划类型:非限定性

计划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特别申明:

本《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并已提交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人(即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以集合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委托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尊敬的委托人(投资者):

首先感谢您(或贵公司)基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管理人”)的信任,参与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并签署《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为了维护您(或贵公司)自身的利益,国海证券特别提示您(或贵公司)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您(或贵公司)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必须了解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集合计划是经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12]516号)而设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批准具有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条件(桂证监机函[2008]132号)。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监基金字[1998]3号)。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证券、权益类证券、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等。

其中,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国债和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短期融资券、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等;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1)固定收益类证券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0%-95%。

(2)权益类证券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0-95%,权证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3%。

为控制本集合计划整体风险,在运作期间,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1.00元,则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20%;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高于1.00元且单位累计净值低于或等于1.05元,则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若集合计划权益类证券实际投资比例与上述规定不符,管理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3)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不低于5%。

在集合计划资产运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集合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请委托人仔细详读并充分理解。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基金公司经营风险。由于基金公司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使本集合计划收益降低。

(6)购买力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8)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2、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3、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4、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5、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集合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

7、合同变更风险

本集合计划合同进行变更,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①默认处理风险。合同约定“委托人未有意见回复且未按合同约定退出,将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②强制退出风险。合同约定“对回复不同意但逾期未退出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会做强制退出处理。”

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8、大额退出未提前预约带来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规定:单个委托人单个开放日退出申请份额超过1000万份(含1000万份),需在退出日的前2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人在退出时,若没有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可能会导致资金不能按正常日期到账,而给委托人带来影响。

9、“先进先出”原则对业绩报酬计提带来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的原则在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若委托人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先退出较早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与“后进先出”原则相比,尽管业绩报酬计提标准未变,但由于退出份额计算起始时间不同,可能会导致业绩报酬计提金额不一致的情形。

10、强制退出带来的风险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将对该剩余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11、电子合同签署风险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相关合同,在电子合同签署的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向推广机构提供的个人(或机构)信息不全或有误被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需补正的,委托人面临补正上述信息后重新签署电子合同的风险;管理人、推广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电子合同相关系统出现故障或人为操作因素,导致委托人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没有被系统接收,委托人面临重新签署电子合同的风险。

12、特定风险——封闭期权益类证券最高投资比例调整带来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权益类证券的最高投资比例会随着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及单位累计净值进行调整,当集合计划权益类证券实际比例与规定不符时,管理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投资比例的被动调整可能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一定波动,影响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此外,若出现权益类证券持续下跌、触发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上限被动调低的情形,在未来权益类证券上涨过程中,本集合计划由于受制于投资比例限制,可能会对净值上涨造成一定影响。

13、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不能履行职责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突发偶然事件”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②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③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④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⑤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客观评估集合计划风险,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并认真听取了管理人对于集合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讲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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