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同附随义务基本理论

时间:2021-10-12 11:18:40 来源:网友投稿

试析合同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 本文关键词:基本理论,义务,合同,附随

试析合同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 本文简介:试析合同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试析合同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合同附随义务仅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或辅助实现给付义务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本文拟就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价值及功能做一探讨。一、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了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

试析合同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 本文内容:

试析合同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

试析合同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

合同附随义务仅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或辅助实现给付义务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本文拟就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价值及功能做一探讨。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了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合同义务群的扩张。合同的世界是不完美的,这里有不完美的缔约当事人,他们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合同恶意。在现代社会中,交易关系日益复杂,由于人都具有利己性,难免在交易过程中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使对方利益不能圆满实现。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圆满实现并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附随义务理论不断得到充实。

(二)交易习惯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或遵循的交易习惯,也会产生附随义务,交易习惯的存在直接导致了违反附随义务责任的承担。将交易习惯作为理论基础,不仅符合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而且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律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扩展,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涉外合同的数目也必将随之增加,将交易习惯作为理论依据来界定合同附随义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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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附随义务的价值

合同关系的内容主要在合同中体现,但合同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全部。合同内容具有机械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如果固守合同内容而不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其做出适当的调整,就有可能导致合同利益失衡。

合同附随义务是一种非自始存在的、次要的、依具体情势而变化的义务,它的不确定性特点决定了其在合同关系的发展中具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的价值。

合同附随义务是追求公平、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现代合同法把维护契约的实质正义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具有公平、正义的内涵,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附随义务理论,当然也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以追求效益为核心,交易效率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降低体现了效益的最大化,附随义务能够促进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减少不当履行的风险,还能有效填补规范的空白,指导纠纷的解决,从而提高社会流转的效率,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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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附随义务的功能

(一)弥补合同漏洞

合同的漏洞,是指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做出明示的规定,因而依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由于人的思维具有局限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考虑不周遗漏某些事项,这些遗漏的事项固然可以通过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但无法穷尽双方所有的义务,这就形成了合同漏洞。在弥补合同漏洞时,可以考虑长期习惯或一般交易习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任意性规范弥补合同漏洞。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和一般交易习惯所必不可少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弥补合同漏洞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辅助实现合同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应履行的主给付义务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过分追求私利,设法减轻自己的义务,对方利益将难以圆满实现。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有必要确立防范措施,以修正与法律精神不符的结果,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这就要求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除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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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确立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合同利益和保护债权论文联盟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合同附随义务可维护相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这就要求义务人必须在主观上对他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保持更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的利益。合同附随义务确立后,债务人的义务被加重,从以前只履行给付义务到不仅要履行给付义务还要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法律确立合同附随义务,加重了对债务人的约束,

篇2:信息时代下的诚信问题:试析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信息时代下的诚信问题:试析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本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信息时代,诚信,诚实信用原则

信息时代下的诚信问题:试析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本文简介:信息时代下的诚信问题:试析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内容摘要]法律是群体理性的一种反映,法律在保护部分人利益的同时必定会损害到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因此,任何一部法律的执行都必须以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良好法律意识为前提,否则再完善的法律也将在执行过程中被规避,再有价值的法律也将形同虚设。人类社会即将

信息时代下的诚信问题:试析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本文内容:

信息时代下的诚信问题:试析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内容摘要]法律是群体理性的一种反映,法律在保护部分人利益的同时必定会损害到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因此,任何一部法律的执行都必须以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良好法律意识为前提,否则再完善的法律也将在执行过程中被规避,再有价值的法律也将形同虚设。人类社会即将步入典型的信用时代,人们传统的伦理道德应逐渐上升成为自身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具体规范。[关键字]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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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事证据

信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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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演进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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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罗马法中被称为“善意原则”,最初只适用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在商法中。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的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来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有认人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反不正当行为的原则,其矛头针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流通,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一切非道德,不正当的有损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秩序与安全的行为.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活动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应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而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其中诚信诉讼就是要求民事诉讼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罗马法中的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包括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在民事诉讼中应负陈述真实情况的义务。“罗马法确认诚实信用义务为法律上之义务,以善意之宣誓为其担保手段”可以说,罗马法规定的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十分清晰、完整,但涉及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奠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这在人类法制史上还是第一次。在欧洲各国,一方面,从古代直至当代,在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宣誓制度,通过宣誓使法律程序上的供述能够真实,对于不真实的陈述予以严厉的制裁。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相继在一些国家立法中得到确立,并以“真实义务”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从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是民事诉讼法中普遍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

就我国而言,自古迄今,在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在诉讼法律条文中却一直蕴含着这一原则的内容和精神,并具有逐步完善的趋势。早在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司寇》记载的“有狱者,则使之盟诅”中的“盟诅”即指宣誓,是西周奴隶制法律要求当事人盟誓,以保证其在诉讼中诚实守信的典型证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条文明显包含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和精神,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以事实为依据”可以认为,既是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对所有诉讼参加人的要求。这是因为,当事人如实提供事实是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当事人也只有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其权益才能得到法律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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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和内容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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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

毫无疑问,民事诉讼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必须建立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基础上,有关对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含义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和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诉讼行为时(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履行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主观上应诚实善意。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意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维持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和当事人和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是极端抽象的名词,其含义无法做具体的说明,如果硬要勉强为之,仍不过是以抽象名词解释抽象名词而已,不仅没有益处,反而会陷入混乱,所以还不如不对其进行注释,而让人顾名思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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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讲究信用,恪守若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二)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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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阐述,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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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要求。具体来说:

(1)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①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它主要针对的情况有:恶意或故意拖延诉讼,以突然提出诉讼请求、主张或证据为内容的诉讼突袭,以及恶意轻率地提出异议。②禁止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即禁止以利用法律漏洞或违反契约、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方式取得某种权限,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③禁止做虚伪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④禁止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也即禁反言。禁反言主要是英美法上的概念,系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如果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行为会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到不公平的结果时,对其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应予禁止。⑤禁止妨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包括妨碍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证明。⑥禁止诉讼代理人越权代理或恶意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对法院的要求:①法院应该客观公正的对待当事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禁止突袭裁判。②反对秘密心证,要求公开心证,即法官在判决书中应详细说明判决的理由。③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诚实善良和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④实事求是,不得歧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3)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①对于证人。证人的证言必须客观真实,证人不仅应当真实客观的陈述自己的所知事实,而且应当出庭作证。②对鉴定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鉴定人在作鉴定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的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解决受委托的鉴定任务。③对于代理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否则代理行为无效。④对于翻译人员。不得作与诉讼主体陈述不一致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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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实信用原则进入民事诉讼,应服务于公正、效率的民事诉讼价值与司法价值。诚实信用原则与公正、效率的诉讼与司法价值有其分工,公正与效率价值框定着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运行制度,并且是指导审判改革与司法改革的指导性观念。而诚信原则则立足实现公正、效率的要求,以其独特视角渗透到具体制度实施的要求中,或作用于公正、效率作为价值准则所难以及于或不便及于的问题上,从而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可见,诚信原则较之其他原则有更广泛的作用范围,因而较之基本原则对司法诉讼价值的实现有着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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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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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实信用原则是权利本位思想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产物。早期的权利本位思想是建立在个人本位之上的,其追求个人的自身价值和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思想的进步,人类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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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有利于解决诉讼过程中公平与效率间的矛盾问题。公平与效率是民事诉讼法的最重要的内在价值,公平既包括适用实体法的公正又包括诉讼程序的公正,效率是要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尽量的节约诉讼成本。公平和效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现矛盾冲突,我们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力求做到公正与效率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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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缓解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对抗状况,同时,民事诉讼实践中大量的诉讼行为要靠诚信来约束。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其各自利益的最优判断者,为了实现其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抗辩,同时其为了形成对其有利的诉讼状态而不惜去伪造证据,这些都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严格的遵守这一原则,从而使法官作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真正的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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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而且还能保证法院公正判决的作出,

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譬如民事证据法中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一方当事人基于其利害关系的考虑,而以威胁、利诱等种种不法行为对证人施加影响,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要求。故而对此种情形,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当事人之间转换举证责任,即免除原先主张某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转由实施妨害举证行为的另一方就该事实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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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制度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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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作为原则其具有原则的一般性特征即抽象性和概括性,因此要真正意义上的实现这一基本原则,必定要将其规定为具体的法律规则来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和适用也不例外。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的适用。在总论中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的总论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规定,其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其指导和统括性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最基本的学理概念和制度规定,其贯彻于民事诉讼法的始终,对民事诉讼起到了一种统领作用。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归入到民事诉讼法的总则是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的;在分则各部分使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将该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二)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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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审判前准备程序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适用是要求当某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诚实和善意,不能利用欺诈手段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譬如伪造证据,串供等行为。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干预,甚至对于当事人的非诚信诉讼行为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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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程序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程序中的适用,不仅是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制约,同时也是对法院的制约。对于这一点,上文在“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要求”中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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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目的是依据诚实和善良的道德准则,在保障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同时,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程序中的适用的要求一样,其既包括对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应该诚实信用的执行法院的判决,又包括对法院的要求,法院应该如实的执行判决,不能有贪赃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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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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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民族本性,然而,在信息化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诚信严重缺失的时代。社会在呼吁信用时代[8]的到来,法律也在呼唤信用时代的到来。作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法律而言,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对其自身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才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才能使其具有时代赋予的特定含义,才能使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大环境中日益成熟。笔者也热忱的希望诚实信用原则能适用到民事诉讼法中去,通过法律的实施去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任,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王利民主编,民法新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王全弟:《民法总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孙曙丽:《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载于《中州学刊》1997

年第4期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载《诉讼法论丛》陈光中、江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28页-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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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96年15版,第262页笔者认为,信用时代包含的内容极为广泛,其涉及到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到个人诚信等各个层面,其是指一切社会主体包括(个人和国家)在实施一定的行为按照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的道德标准所为的行为而形成的社会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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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试析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

试析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 本文关键词:外派,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作用,监督

试析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 本文简介:试析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对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但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如何防范贪污舞弊等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相对于独立董事及外派监事制度,外派财务总监制度更易直接参与到企业的日常

试析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 本文内容:

试析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对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但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如何防范贪污舞弊等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相对于独立董事及外派监事制度,外派财务总监制度更易直接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之中,并将监管融入企业的管理之中。该制度的优势在哪,如何更好地发挥该项制度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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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管;外派财务总监

政府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独资及控股国有企业的出资方,扮演着各级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角色,但各级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是由企业管理层负责,虽然国企管理层是由国资委任命委派,但其经营活动却是独立进行的,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如何做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显的非常重要。但是如果监督过度,事事需要国有企业上报请示,则会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国资委的监督应该是侧重与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投融资及关键人员任免等决策,同时监控各类资金的支付,防止贪污舞弊的发生。

一、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监督的形式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主要是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但是由于存在代理关系,各级国资委不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直接由国有企业管理层负责。如何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保证国有企业的各项决策及日常经营合法合规,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防止贪污舞弊的出现,则显得尤为重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2005年4月,国务院提出了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以建立健全国有大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抓紧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和派出监事会制度。通过外派独立董事及派出监事可以参与国有企业各类决策的制定,监督决策的制定过程,但该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外派独立董事及派出监事主要是参与企业各类制度及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无法全面发挥监督的作用;

(二)对于某些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国有企业,无法派驻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因此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需要寻找另一种合适的监督机制,既能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又能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同时能做到对一项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例如1997年7月,杭州市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改革,促进国有企业?I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出台了《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同年9月,市国资局、市投资控股公司和机电投资控股公司正式向五家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

二、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如何实施监督

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作为国有资本的主要控制者,与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不直接参与国企的日常经营同时也不具有现代化管理企业的能力与经验,需要委托国企管理层进行企业的日常管理,因此在国企出现了“两权分离”。虽然“两权分离”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制度,同时也是国企改革的目标,但是现实中不可能完全分离的,“两权分离”的真正含义是相互的制约和监督。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条件下,所有者必须对经营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对经营者的委派;第二是对经营者的重大经营、投资和财务决策(包括国有资产的处置与调配)的审核;第三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需要对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监控。因此国资委通过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可以很好的满足上述的监督要求。外派财务总监的监督工作包括:

(一)参与企业的决策会议

外派财务总监可以通过列席企业的董事会会议、三重一大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等,直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监督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资委的要求。对于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建议管理层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制定决策,同时将发现的、未更正的问题及时的向国资委反映。

(二)各项付款的财务总监联签字制度

虽然外派财务总监可以通过参加企业的各类决策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但只参加决策会议,无法完全了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那这样的监督则是不完整的。可以通过“付款单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将财务总监的监督从上至下,达到对企业大小业务的完全监督。当然,所谓的联签并不是代替国企管理层的职责,也不过度干预企业正常的日常经营,而更多的是一种知晓。外派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监督,通过对企业付款单的联签,可以让财务总监实时的了解企业的经营及资金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付款,可以拒签,并出具拒签单并抄报国资委,拒签单上注明原因,方便企业管理层了解拒签的原因。当然财务总监对付款单进行拒签,并不影响企业款项的支付,这样也避免了财务总监滥用监督权力的问题,保证企业管理层的独立营运。

(三)结合外部审计实施监督

每年末由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进行年报审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督工作,外派财务总监可以积极的参与其中。年报审计是由国资委直接委托,费用由国资委直接支付,目的就是在于保障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能充分的揭露问题、反映问题。外派财务总监可以与审计人员就审计的范围、方法及重要性水平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对认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或贪污舞弊的业务,要求审计人员加强审计力度,扩大审计范围,从而发现可能的问题。

(四)重大或特殊业务活动的事前参与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各种新兴的业务也会随之产生,如何在参与这类新业务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各类市场风险,则显得尤为重要。外派财务总监可以积极的参与前期的研究之中,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提出建议,使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的参与市场竞争之中。

三、外派财务总监制度的主要问题与解决措施

外派财务总监制度相对于独立董事及外派监事制度,不但参与国有企业各类决策的制定过程,而且也积极参与企业日常经营之中,从而使得监督的效果更为全面和及时。但也需要注意处理好一些问题,才能保障监督的效果:

(一)是否参与最高决策会?h

在部分国有企业,国资委同时委派了独立董事、外派监事及财务总监。由于前者已经参加企业的最高决策会议,使得企业的管理层认为财务总监无需再参与,这样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监督效果。无论是否委派了独立董事,还是外派监事均应保证外派财务总监可以列席国有企业最高决策会议及日常经营会议,确保可以获得全面的企业信息,提高监督的效果。

(二)独立性问题

关于独立性问题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外派财务总监的工资薪酬及各项福利必须是由国资委承担,决不可由企业承担,必须保持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另一方面,外派财务总监的定期轮换,一般建议3至5年轮换一次,降低与企业管理层合谋贪污舞弊的风险。独立性是外派财务总监制度的灵魂,只有保证了其工作上的独立性,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这项制度的监督作用。

(三)知识结构的完善及补充

外派财务总监不但是财务、审计及税务方面的专家,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投融资、工程及企业管理知识,同时还需要熟悉掌握政府各类关于国企管理的法律法规。国资委必须定期对其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的知识不断更新,满足全面监督的要求。

(四)明确的职权边界

外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各类决策的制定过程,但不能代替管理层的职责,也不能与企业的总会计师职责相混淆,不可以将其的建议代替管理层的决策,两者的职权边界必须明确。企业的各类决策必须是由管理层做出,财务总监只是提出建议,起到监督作用而已。

总之,国资委通过独立董事、外派监事及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实现了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各类贪污舞弊情况的发生。三者的监督职责是相互穿插的,而不是完全分离的,尤其是外派财务总监制度起到更为全面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杨肃昌.关于对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认识[J].会计研究,1998,2.

杭州市人民政府.实行财务总监制度

促进国有企业改革[J].会计研究,2000,

5.

(作者单位:上海虹口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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