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时间:2021-10-13 09:08:1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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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本文简介: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院学字[2005]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

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本文内容:

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院学字[2005]

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由分管校领导、部处负责人、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工作,有下列情况下时应进行回避。

(1)和申诉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2)和申诉学生是近亲属的;

(3)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

(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结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记过以下处分(含)的,提交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留校察看以上(含)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半数以上

(含)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将申诉结论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和申诉处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a href=http://www.jsfw8.com/sj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事迹⒂商ぶ鞒秩撕吞ぜ锹荚鼻┟Lけ事蓟褂Φ庇傻笔氯说背∏┟蛘吒钦隆?/p>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作出听证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2005年8月18日

篇2: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难点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难点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本文关键词:申诉,难点,综合素质,教师资格,受教育者

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难点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本文简介:天津教师考试网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难点: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文章来源:天津教师考试网2014下半年非统考教师资格网校课程教师资格2015年起统考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一、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

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难点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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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难点: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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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1.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

和教师申诉制度一样,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也有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1.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的要求。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

2.申诉受理。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对于不属自己主管的,告知学生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对于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告知学生不能申诉;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主管机关对于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3.申诉处理。对申诉的处理,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①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处分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②如果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③具体处分决定或具体行为决定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

④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规校纪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决定;

⑤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进行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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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天津分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云琅大厦c座底商(天大东门对面)

篇3: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本文关键词:申诉,制度,教师,学生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本文简介:学生申诉制度(参考)为体现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学校教育理念,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进一步端正师德师风,针对学校和教师不当的教育、管理、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等确定的学生维权范围。特制定“学生申诉制度”。一、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本文内容:

学生申诉制度(参考)

为体现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学校教育理念,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进一步端正师德师风,针对学校和教师不当的教育、管理、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等确定的学生维权范围。特制定“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尊重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

二、学生在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中,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获得资助权”,有依规定获得优秀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的权利。

四、学生有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业成绩评价是对学生的学习水平、知识能力所作的评价,(包括考试成绩和对学习能力、知识结构的评述等)。品行评价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态度、劳动表现等所作的综合评价。

五、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七、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八、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某种不当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上述某项权利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九、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也是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认为处分失实或者失当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十一、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参考)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两家子中学《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二条: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申诉书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校收到申诉后处理程序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处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六条:学校自收到申诉书10内须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第七条、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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