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二手房买卖合同(正式版)

时间:2021-10-15 10:58:1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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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二手房买卖合同(正式版) 本文内容:

20XX二手房买卖合同(正式版)[1]

20XX二手房买卖合同(正式版)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

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方:

鉴证机关:

址:

编:

话:

法人代表:

表:

人: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入职公司心得体会正式版

入职公司心得体会正式版 本文关键词:正式版,心得体会,公司

入职公司心得体会正式版 本文简介:入职公司心得体会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XXX,今年38岁,来自XXX,曾历任XXX、XX经理,现供职万和地产营销中心。很高兴有机会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交流入职培训的心得体会,能够成为万和地产的一份子让我感到非常荣幸!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仅半年,但是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却时刻感受着关怀与温暖,

入职公司心得体会正式版 本文内容:

入职公司心得体会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XXX,今年38岁,来自XXX,曾历任XXX、XX经理,现供职万和地产营销中心。

很高兴有机会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交流入职培训的心得体会,能够成为万和地产的一份子让我感到非常荣幸!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仅半年,但是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却时刻感受着关怀与温暖,感受到公司务实向上的氛围。这里有一个广阔的事业舞台,供我施展自己的才华,创造人生的精彩!在万和,我相信我的能力能够得到提升、我的价值能够得到体现,我会用优秀的工作业绩来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段时间工作使我收获颇丰,我的直属上级领导对我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及对我个人的提携和关怀让我顺利进入到工作状态,理顺了横向纵向的工作关系,改制了部门架构,让部门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新的年度马上要来临了,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应该是我们当下思考的核心问题。下面我总结以下几点心得与各位同事共勉:

1、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和核心理念。

企业文化是一个公司发展壮大的根基。我们选择一个公司,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选择一种企业文化,所以我们必须要认同它的企业文化和核心理念。一个公司如果没有一个它所坚持的文化和核心理念,必定不能长久地发展下去,必定会在社会发展的大潮中被淘汰。所谓“道不同,不足与谋”,如果连公司的企业文化都不能认同,也就失去了留在公司的必要。

2、工作态度

融入新的团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难免会有不适,但是这不能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更应严格要求自己,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要有一切从零开始的勇气和决心,要有扎实认真的工作态度。“态度决定一切”。一个人能否成功,很多时候在于是否有扎实认真的态度,而能力却可能是次要的。找准自己在公司中的定位、进入工作状态,理顺工作关系,融入公司这个大家庭。

3、企业忠诚度

我们既然选择了公司,公司给予我们不仅仅是那份薪酬,更提供了一个我们施展自己的才华、实现自我价值的大舞台。因此,我们应该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来工作,把对公司的忠诚放在第一位,要有一种主人翁的态度,只有把自己放在主人的位置,真正以公司为家,才能对公司绝对的忠诚,也会有最大的工作热情。而好的执行力是一个团队、公司成功的关键。只有执行力提升了,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更多的价值。

未来的工作也许会千头万绪,甚至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是我相信有公司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正确领导,有公司同事的悉心帮助,有我们自己的不懈努力,任何困难都会被克服。让我们携手向前,为公司和自己更加美好的明天奋斗!我们就一定能创造出无愧于自己、无愧于公司的骄人业绩!

万和地产营销中心

糜江

2012-12-22

篇3: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20XX正式版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2012正式版 本文关键词:安徽省,正式版,管理规范,人口,统计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2012正式版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4-18皖人口发〔2012〕9号各市、县人口计生委:现将《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2012正式版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8

皖人口发〔2012〕9号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规〔2011〕27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8号)、《关于印发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004〕41号)和《关于印发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

第一条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及流动人口管理及其各项业务的管理需求;

(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

(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

(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

(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村(居)及社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人口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

(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人口信息在村级工作中的服务与应用。

第二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户籍人口、流入人口,均应纳入信息统计和管理范围,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进入全员人口数据库。

城市区跨区居住的,按照主、副卡管理模式,在户籍地建立常住人口管理主卡,现居住地建立副卡。

(一)户籍人口

1.已入我省公安户籍的人口;

2.出生未入户、户籍在外省因婚嫁等原因尚未入我省公安户籍的常住人口;

3.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二)流动人口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口。

2.本县行政区域内,离开户籍地乡镇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

3.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口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事由异地居住的人口除外。

(三)常住人口统计包含本行政区域户籍人口和流入本行政区域内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第六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按照

“户籍”与“常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做到“应管尽管”和统计上“不重不漏”,确定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一致的,即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在本行政区域管理和统计,其中,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并仅有一方在本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1.除在女方户籍地常住外,其它均在男方户籍地管理。

2.特殊情况,经双方户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或乡级计生办协商仅在一方户籍地建档管理和上报,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双方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三)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为本省,并均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

1.男方为非农户口,双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本地建档管理和上报。不满一年的按照流动人口管理;

2.男方为农业户口,双方流入30日以上的,作为流入人口管理;

(四)已婚育龄夫妇系跨省婚姻,下列情况由本省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1)女方为本省非农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的;

(2)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男方为非农户口的;

(3)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且夫妇双方均在本省同一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4)男方为本省户口,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

(五)已婚育龄夫妇在同一城市(市辖区范围内)有多处住房(自建房或自购房)的,在户籍所在地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建立常住卡(主卡)并纳入管理;其它住房所在地仅建立临时居住卡(副卡),纳入管理并另行统计。

第七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的处理

(一)“挂户”人口是指因某种原因,户籍挂靠本地但不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形成的人与户籍分离的情形。

1.“挂户”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

2.“挂户”人员在省内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户籍地通报。但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参照该项处理。

3.“挂户”人员原户籍地为农村地区,现仍然在原户籍地居住的,纳入原户籍地常住管理;

(二)“口袋户”为持有户口迁移证但没有及时落户的人员。

1.原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的假迁出户),仍由原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行政区域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

(三)收(送)养子女

1.收养子女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

2.送养方明确的,生养史中应包含其出生信息,“孩次”以其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3.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四)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无婚姻状况证明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

(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

(2)乡、村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

(3)乡(镇、街道)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询,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协查,或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询文书、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

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二孩的不予发放《生育证》。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

(五)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

1.父母双方身份均确认的非婚生子女,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分别按各自孩次累计统计,并作为政策外上报。

2.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能确认的,纳入该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该方孩次累计统计。

(六)涉外出生子女

1.我省公民在国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国外或境外出生证)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累加计算;未在我省入户的不上报出生。

2.双方非中国公民,所生育(含收养)子女在我省入户,由子女入户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我省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

第三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形式和流程

第八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包含:

(一)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

(二)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

(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

(四)计划生育奖惩和相关社会保障信息;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等。

第九条

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一)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二)市、县、乡级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和管理。

(三)乡、村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离线系统进行下载和数据管理。

(四)村设置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引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立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采集主要以村级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第十三条

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

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流出人口反馈信息,对上报信息严格审核、校验和确认,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库和流动人口信息库。

第十五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实现信息引导,并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依据信息引导单逐人落实,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级(街道)计生办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第四章

人口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完善人口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功能,加强系统内和部门间人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十九条

信息统计和管理的对象发生地域变化的,现居住地应及时通报原户籍地并做好管理衔接,省内跨县人员的信息交流通过《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进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能界定的人员,按照以“户籍”结合“常住”的管理模式,纳入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确保统计上“不重不漏”。

第二十条

常住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化(跨县区迁移)的,现居住地掌握迁入信息后,通报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并核实其婚育信息,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档案,并通过信息交流通报原居住地,原居住地收到通报信息及时反馈,并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管理权限变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同一城市多处住房,在户籍地已建卡的,在另一地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向其全员主卡所在地复制生成本地副卡,同时,全员系统自动向主卡地提示临时居住变更信息,期间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信息,由副卡所在地进行登记,同时,全员系统自动向主卡所在地发出同步变更申请,由主卡所在地核实确认后,主卡同步变更。

第二十二条

流入人口省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向流出地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通报;省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协查和信息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类平台交流、共享信息要按照流程及时反馈和变更信息,个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批量共享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和变更。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相关规程操作。

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人口信息提供建立审批和备案制度,凡是提供县级及以上范围人口信息,需经市级批准,并报经省级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人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统计部门要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推进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引导基层开展孕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各项服务,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社会保障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级信息引导单等是人口信息采集基础性资料,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向外提供。原始资料归档按年由乡级专人负责保管、专柜存放。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信息异地备份,每天进行增量备份,每周进行一次全量备份。

第二十八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安装运行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软件的计算机要严格管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补丁、每天升级病毒库、查杀黑客程序,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保障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第二十九条

依托省电子政务平台,省级建立全员人口数据中心,根据国家《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机房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数据中心机房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监控、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六章

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配备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信息化管理人员,承担本市、县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指导乡级开展信息化应用;乡级计生办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人口计生服务站、所等技术服务人员,具备条件的村级计生专干要经过培训,熟练操作计算机。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均应建立统计和信息化培训制度。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信息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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