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16 10:06:00 来源:网友投稿

 ** 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东(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以及《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莱

 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

 第三条 党工委、办事处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所是全街道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股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切实保障集体“三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村的“三资”管理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三资”管理工作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

 第六条 加强经管队伍建设。围绕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本领强、熟悉党的农村政策、熟练掌握农村经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甘于奉献“三农”事业和乡村振兴事业的高素质经管干部队伍,街道村庄两级加强农村经管工作力量,保障人员数量,配齐配强年轻干部队伍,将干部队伍培训工作纳入全街道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范围,增强经管干部业务素质能力。

 第七条 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街道以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为依托,按照山东省纪委、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农经管字〔2013〕1 号)文件规定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经管中心主任兼任代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做好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代理服务中心配备 5 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总会计、总出纳员、审计员、代理会计、电子记账员等岗位,配备专门管理设施;建立专门的农村“三资”管理档案室,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设施。代理会计和电子记账员负责村级“三资”日常管理和处置、银行支付业务等工作,按照每 7-15 个村庄设置 1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在岗人员;代理会计和电子记账员可通过由街道购买社会服务、聘请社会代理记账会计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等方式选拔年轻专业人员常驻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核算,其委托代理业务接受街道农村经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 在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村民)会议或股东(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施代理和监管。

 第九条 代理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水平,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开展“三资”经营管理。

 第十条 代理服务中心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种会计账簿,规范农村“三资”档案管理,规范高效地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代理服务中心行使下列职责:

 1.审核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及“三资”管理相关原始资料。

 2.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核算工作,指导代理会计集中记账,做好记账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会计核算等工作。

 3.代管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核算和使用支取审核,规范村集体资金使用行为。

 4.做好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的抽查盘点,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

 5.督导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清查,强化“三资”日常管理,规范“三资”经营。

 6.指导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等工作。

 7.督导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财务收支和“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三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变动情况。

 9.对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施电算化管理,及时编制财务公开榜、“三资”管理使用资料及相关财务报表。

 10.集中存档管理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近十年“三资”管理档案资料,规范做好档案管理。

 11.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村庄主管会计(报账员)持本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及“三资”管理原始资料,到代理服务中心送审。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电子记账,实施电算化管理。记账工作结束后,集中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第十四条 代理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办理。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和财务印鉴分开管理。

 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员依法登记各村庄代管资金明细账,村级财务人员依据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留村备查。

 第十五条 代理服务中心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代管资金账户,负责对需纳入代管的村集体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资金及其他各项支农惠农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越权代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村级日常资金以村为单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管理。每个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棚户区改造款等专门账户外,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资金送存开户银行,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管。

 代管资金属村集体资金,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平调、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在村与村之间调剂使用,不得与街道财政资金捆绑使用。强化“一事一议”资金、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资金及其他各项支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各村庄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超出预算收支或需增加预算项目的,也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财务收支决算于下年度 1 月财务公开日张榜公布,接受股东(村民)监督。预算方案和决算情况、“四议三审两公开”记录报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严把资金收入和支出关。村级收款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或税务票据,代理服务中心实行收款收据领用登记、存根回收和专人负责制度,每次限领一本,以旧换新;因集中收取村民专项资金等事项需领取多本收据的,须经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足额领取,用完及时交回。年末对照年度预算表,清理核对各项收入,对应收未收款项逐项核实,挂账处理,严禁隐匿收入抵顶支出。严格规范支出票据管理。村集体各项支出均应取得正规的税务票据、行政

 事业性专用票据或其它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等其他村级票据,应根据票据适用范围使用,报账时必须将原始明细及清单附后。支出票据应填制完整准确、符合规定,不得白条入账。

 第十八条 严格开支审批权限。单项不超过1000 元的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委会主任)签字,报街道包片负责人签字审批,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支出;单项超过1000元不超过5000元的支出,由村党组织、理事会(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提出申请,村党组织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委会主任)和街道包片负责人签字,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审批后支出;单项超过 5000 元的支出,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村党组织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委会主任)和街道包片负责人签字,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报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支出。街道可根据辖区村庄集体经济状况适当降低审批资金限额,但不得擅自提高审批资金限额。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限额。村集体不得公款报销各种“节日”和部门的赞助费用。严格杜绝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凡国家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村集体有权拒付。对公务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管理,超出部分由村主要负责人承担。

 1.公务费。村级实行招待费零支出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等特殊事项,确需招待的,应在履行程序形成决议后书面报街道审批。招待费标准与村庄集体经济情况挂钩,实行限额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核定。

 2.通讯费。村级办公电话费用实报实销,村级不得报销其他电话费和手机费。任何村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装住宅电话和购置移动通讯工具。

 3.交通费。公务交通费是指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内公务用车活动支出的交通费用(含出租车、公交车费等)。村级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每年不得超过 6000 元,具体数额由街道根据村庄大小、经济状况和离街道办事处驻地远近核定。村级原则上不得使用集体资金新购置公务用车,确

 需新购置的,必须严格履行“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新购置车辆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标准执行。现有公车维修、燃油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最高限额为每车每年 3 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济发展需提高公务用车燃修费的,应履行“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执行。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正规票据。村级配备公务用车的村党组织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委会主任),原则上不能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以村集体资金报销村干部个人车辆的燃修费和保险费,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到村集体报销燃修费和保险费,严禁村集体以任何名义借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也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车辆。

 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街道情况的“三费”管理规定,每年对各村庄公务费、通讯费、交通费标准进行核定。凡是村级未到街道核定“三费”限额,未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或超过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限额标准开支“三费”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代理服务中心逐村建立公务费、通讯费、交通费支出登记管理台账,每个月将各村庄“三费”支出情况登记备案。“三费”支出超过该村核定的限额标准的,不准入账报销。

 4.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足积累”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村级的村民福利发放,改为向股东分配红利。

 村集体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提取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中确定,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村集体无收益不得分配,未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严禁村集体单独给村里的党员、股东(村民)代表和党组织、理事会(村委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放福利或分红。严禁村党组织、理事会(村委会)成员领取会议误工补贴。党员参加党的会议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党员参加研究审议村务事项会议,与股东(村民)代表享受同等误工补贴

 标准。股东(村民、代表)会议的误工补贴标准须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发放,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莱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日平均数。

 第二十条 建立银行和村级联网支付系统,村级资金实行银行直接支付,零星支出实行村务卡支付,村级不得留存现金。村集体当日收到的资金即时足额缴存本村银行账户,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代理服务中心批准后可在次日送存。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用村务卡,经履行开支审批程序、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在村务卡支付限额范围内用于村级零星支出或其他专项支出,每月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核算。未在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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