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办事指南

时间:2021-10-17 09:55:53 来源:网友投稿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办事指南 本文关键词:办事指南,备案,登记,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办事指南 本文简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办事指南发布:宝安出租屋管理办公室2011-3-23一、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递交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二、应提交的资料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1)房地产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办事指南 本文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宝安出租屋管理办公室2011-3-23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递交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二、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

①《房地产权利证书》(指的是省、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军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房产已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

②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③《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书》复印件);

④《抵押贷款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的,须另提供《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⑤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裁决文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文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确的,需提供上述法律文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⑥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证明其产权的,须提供《建筑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⑦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出租的,须提供能证明产权的证明文件和规划行政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⑧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作建房的批文;

⑨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⑩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登记部门盖章确认)。

(2)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①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留存原件);

C、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有入境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护照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法律有关规定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②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有入境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护照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法律有关规定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法律有关规定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4)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①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留存原件);

C、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有入境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护照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法律有关规定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②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有入境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护照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流动人口(境内非深圳户籍居民)为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除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有效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法律有关规定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在上述必备资料外,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供房屋编码卡和《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租人、承租人还应当与出租屋综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按规定提交材料:

(1)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

①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②《宝安区房屋临时场地使用证明》(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

③《深圳市(出租屋)自建房使用证明》(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开具);

④正在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证明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⑤未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合作建房出租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⑥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出租房屋,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证明;

⑦拍卖竞得的房屋未经房地产权登记的,须提交付清房款发票、产权转移合同等取得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⑧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

(2)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提供资料要求一致)

(4)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提供资料要求一致)

在上述资料外,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供房屋编码卡和《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租人、承租人还应当与出租屋综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3、房屋转租合同登记或备案

在房屋租赁有效期间,按《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或者全部转租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1)转租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

①转租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参照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出租人、承租人提供资料执行);

②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原房屋租赁合同已有同意转租条款的,不须提供);

③已登记或者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转租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2)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面积;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出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对出租人负连带责任。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1、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递交有关资料,申请登记或备案。

2、受理

工作人员应逐项核查收到的申办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资料不齐全的,应出具《补正告知单》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不符合登记或备案规定的不予受理。

3、审核办结

(1)经审查,对符合登记或者备案的,在5日内给予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员在租赁合同文本上“登记或备案人”处签字,主管所领导在租赁合同文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处签字,加盖合同登记或备案章。有附加、补充协议(条款)的,须加盖合同登记或备案章,并连同合同书一并在骑缝处加盖合同登记或备案章。

(2)登记或备案的信息应及时录入电脑管理系统,电脑自动生成的合同登记或备案号用皮带印章、红色印油加盖在房屋租赁合同书右上角。核发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

(3)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或备案的,发出《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将所收资料一并退还当事人。

4、立卷归档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归档(具体做法见《档案管理》)。

篇2: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报注册办事指南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报注册办事指南 本文关键词:注册,申报,造价工程师,办事指南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报注册办事指南 本文简介: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报注册办事指南注册造价工程师向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的,要递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同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中申报。一、网上申报(一)省系统申报1、执业人员登录系统。打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报注册办事指南 本文内容: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报注册办事指南

注册造价工程师向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的,要递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同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中申报。

一、网上申报

(一)省系统申报

1、执业人员登录系统。

打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jscin.gov.cn)”网站首页→左下方找到

→点击下方→进入“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www.jscin.gov.cn/web/zyzc)”(以下简称“省系统”)首页。

进入省系统操作前务必仔细阅读“注册用户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在省系统首页下载。

首次登录的,先点申请密码后方能进入省系统。非首次登录的,点即可。

如申请密码中出现提示,则可能的原因有:(1)执业人员身份证号输入有误;(2)非首次登录;(3)无相关执业资格等。无相关执业资格分两种情况:①在本省取得执业资格的,如在省系统首页中查无信息,则需联系我厅注册中心(咨询电话025-51868919)进行核实;②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的,则需通过单位管理员进行添加(详见注册事项2)。

2、申报数据。

执业人员进入省系统时,在进行注册申请前先进入“我的信息”中维护相关基本资料,在维护“我的信息-取得资格”时,其中“单位信息”部分中的“资质类别”不能空白,至少选择一项,如无可选内容,请告知单位管理员进行资质维护。企业资质类型直接影响着申请人注册申请成功后取得的执业专用章的种类。在“资格证号”栏目中请填写相应编码,否则无法完成注册申请,并上传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信息填写完整后再点击“申请事项”中进行注册申请(如初始、延续、变更等)。最后点击页面左上方“保存”并“提交审核”。数据提交至单位管理员。(详细操作可参阅手册)。

3、单位管理员审核并上报。

单位管理员进入省系统,点击“待办事宜”

→选择申报人员姓名→审核无误后,点击“合格”

→在弹出窗口中填写审批意见,点击“确认完成”,数据提交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4、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可打开省系统首页左方栏目查询。

注意事项:

(1)单位管理员的申请

首先查询聘用单位是否已申请单位管理员,点击省系统首页左下方

,如在“单位列表”中查出聘用单位无人申请单位管理员,则申请单位管理员,申请方式有2种,可参阅手册中“执业单位管理员-操作说明”或咨询我厅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25-51868276)。单位管理员开通后,才可在省系统注册申请。

“单位管理员信息维护-联系方式”中“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否则注册审核过程如有补正情况,您将不能通过手机及时收到短信通知。

(2)添加执业资格

①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到我省申请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单位管理员要在省系统添加执业人员。在外省没有注册过的,添加时,注册状态选“未注册”,在外省注册过变更到本省的,注册状态选“待转入”,添加后审核上报。由我厅注册中心审核(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通过后,方可用执业人员用户进省系统申报数据。

②省系统中已有该执业人员其他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则需联系我厅注册中心(咨询电话025-51868919)进行手工添加。

(3)网上申报流程

执业人员注册申请→单位管理员受理→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窗口接收(仅初始注册)→省窗口受理。流程到省窗口时,方可到我厅注册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可通过省系统首页的栏目查询事项的进度,打开查看详情。

(二)部系统申报

1、执业人员登录系统。

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http://119.254.9.47/costrefer/LoginIndex.htm)(以下简称“部系统”)首页,点击。

进入部系统操作前务必仔细阅读部系统个人登录界面的。部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部系统首页下方“技术支持电话”,用户名及密码忘记的用户请与所属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其他注册申请相关问题请咨询我厅注册中心(电话025-51868919)。

2、申报数据。

根据所申请的业务类型,选择“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机构内变更”、“机构外变更”。

进入申报页面→填写并保存数据→打印申请表(共两页,请正反打印)→上报数据。

注意事项:

(1)“机构外变更”是指进省、出省或跨机构变更。

(2)要求上传的扫描件要清晰完全。

(3)部系统中“聘用单位类别”及相应的“聘用单位造价资质证书编号”务必填写准确,该项内容直接影响着申请人注册申请成功后取得的执业专用章编号。

二、申请材料

当省系统流程到省窗口接受(仅初始注册)或省窗口受理、部系统数据已经上报后,方可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受理地点: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二楼大厅6号注册窗口,咨询电话025-51868218。申请事项的具体流程可打开省系统首页中间的“申请事项查询-申请状态”查询(很重要!申报后各阶段的情况皆可由此查询跟踪)。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省系统将通过短信平台,将补正要求发到单位管理员手机上。请及时补正!

(一)初始注册

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要求正反两面打印)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8、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聘用单位、姓名,并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上述材料第1项一式三份(其中1份不需要装订),第2-7项一式二份。材料中仅1、4项为原件。按1-7顺序装订上述材料,申请材料统一为A4规格,将装订好的两套材料、初始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照片1张交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级注册初审机关。

(二)延续注册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要求正反两面打印)

2、注册证书原件、执业专用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明聘用单位、姓名,并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上述材料第1项一式二份(其中1份留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第2-5项一式一份。材料中仅1、2、4项为原件。按1、3、4、5顺序装订上述材料,申请材料统一为A4规格,将装订好的一套材料、照片1张、注册证书原件、执业专用章交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级注册初审机关。

(三)变更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要求正反两面打印)

2、注册证书原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7、执业专用章(机构外变更(进省)不需要交);

8、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明新聘用单位、姓名,仅机构外变更(进省)需要交)

上述材料仅第1项为原件,第1、3、4、5、6项材料机构内变更一式一份、机构外变更(进省)一式二份、机构外变更(出省)一式三份。

(四)暂停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暂停执业并不表示与注册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1、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

2、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证明;

3、注册证书原件﹑执业专用章。

上述材料第1、2项为原件,一式二份。

(五)恢复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

2、恢复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证明的单位证明;

2、近一个注册期的继续教育证明。

上述材料第1、2项为原件,材料均一式二份。

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待恢复执业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变更执业单位的,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六)注销注册

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部系统中下载后填写并打印,其中注销原因必须按照“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填写);

2、相关证明材料;

3、注册证书原件﹑执业专用章。

上述材料第1项为原件,第1、2项材料一式二份。

(七)遗失补办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仅补办证书需要,照片背面注明聘用单位、姓名)

三、申请事项查询

书面申请材料到省窗口受理后,可通过省系统首页中间的栏目查询事项的进度,打开查看详情。

四、证章领取

申请事项核准后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发放情况可通过省系统首页的“申请事项查询-申请事项列表”查看“证章领取状况”。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机构内变更、机构外变更(进省)的执业专用章直接由印章制作厂根据申报人填写的邮寄地址直接邮寄到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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