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18 11:40:32 来源:网友投稿

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教练员,机动车,管理办法,驾驶培训

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稳定教练员队伍,提高教练员素质和培训质量,维护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

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稳定教练员队伍,提高教练员素质和培训质量,维护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是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之一,按照国家规定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省级道路运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省教练员的考试及发证工作。

第二章

教练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

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根据教练车型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16种准教车型。

第五条

教练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六条

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的人员,经考试合格的,取得《教练员证》。

第七条

参加教练员资格考试的,应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向省级道路运输机构提交报考材料。

第八条

参加教练员资格考试的,可登陆《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报考材料和出具原件进行验证。

第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机构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发放准考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统一组织考试。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一年内可补考一次。

第十条

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且自本次考试资格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予接受其考试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教练员证》。

第十二条

教练员从业资格信息通过《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未被聘用的教练员全部纳入本系统“人才信息库”,教练员的聘用信息通过“人才信息库”进行变更。

教练员初次取得《教练员证》未被聘用的,由发证机构直接纳入“人才信息库”;

教练员聘用期满未被续聘或聘用期内双方解除合同的,到原聘用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信息从原聘用机构转入“人才信息库”;

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通过“人才信息库”选聘,并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信息由“人才信息库”转入聘用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增加准教类别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

教练员证管理

第十四条

《教练员证》全国通用,并按交通运输部编码规则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教练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取得《教练员证》满一年的,可进行档案转籍。

第十六条

《教练员证》有效期内,需办理换证、补证和档案转籍手续,符合规定的,原发证机关应予办理。

省内变更从业服务机构的,到进(出)从业机构所辖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信息进行变更。在劳动合同期内变更的,还应与原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办理《教练员证》换发、补发、档案转籍和从业服务机构信息变更手续。

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应接受而尚未接受处罚的;

二、应参加而尚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

三、整改期间或整改未合格的;

四、黑名单尚未解除的。

第十八条

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其《教练员证》。

第十九条

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吊销其《教练员证》。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培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教练员管理档案。《教练员证》被注销或吊销的,其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证件发放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考试成绩记录,《教练员证》复印件,同时应建立教练员继续教育、诚信考核、《教练员证》换发、补发、变更等电子信息档案。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辖区驾培机构教练员的诚信考核档案(即教练员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包括:教练员违规时间、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诚信考核结果。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教练员基本情况、聘用合同、教学质量排行、继续教育记录、诚信考核记录及其他应存档资料。

第四章

教练员从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应在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驾培机构执教。不得到无证单位执教,不得自行招生培训。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驾培机构,不得为非聘用驾培机构招收的学员提供驾驶培训教学。

教练员聘用期满未被续聘或聘用期内双方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到原聘用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从业信息。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并在准教范围内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教练员证》。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按规定使用IC卡计时培训,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驾培机构的教练场地外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培训教学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随车指导,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搭乘教练车辆。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应当加强教练车的日常维护,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驾驶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

教练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参与学员考试舞弊,严禁酒后施教。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应当文明、廉洁施教。不得殴打、歧视、训斥、辱骂学员;不得接受或索取学员财物、不得接受学员吃请。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应当参加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十条

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驾培机构的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

第三十二条

驾培机构应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培训,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三十三条

驾培机构应加强对教练员的教学管理,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驾培机构应加强对教练员的从业行为管理,对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纠正,并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第五章

教练员诚信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在聘的教练员应当参加诚信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12月份。

第三十七条

诚信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行为、继续教育、违章及事故记录等从业行为规范情况。

第三十八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教练员诚信考核采取计分制,满分20分。根据教练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进行计分,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反诚信考核指标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九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三、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或不参加考核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四十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通过《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系统》实时完成。

一、教练员不良行为被查实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教练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附件1),实时登录《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系统》,在教练员的“考核计分分值”栏中记分,录入相关信息并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驾培机构名称、教练员姓名、不良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和事实、应扣分值等;

二、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次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教练员诚信考核情况在其办公场所和驾培机构经营场所(办公楼、报名点、培训场地)张贴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公布内容包含教练员所属驾培机构名称、教练员姓名、不良行为发生次数、被扣分值、评定等级等;

三、对教练员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调整相应的考核分值和考核等级

四、教练员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20日内,到受聘的驾培机构登陆《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系统》,打印《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附件2),签字确认考核等级。驾培机构应在1月31日前统一将本机构教练员的《考核表》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章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应予变更或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记分分值,并调整相应的考核分值或考核等级。

第四十二条

在诚信考核周期内,教练员不良记录累计分值达20分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教练员被列入黑名单的,所在驾培机构应暂停安排其教学任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核签其《培训记录》。

第四十三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应参加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教育,持考核合格证明到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解除黑名单。

第四十四条

教练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教练员证》:

(一)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星级教练员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对星级教练员的鼓励措施。荣获星级教练员称号的,应享有业务优先、行业相关评选和推荐活动优先的待遇;聘用星级教练员的驾培机构,在质量信誉考核和其他行业评审或评比中给予加分等。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培训机构或个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管理办法》(省运管〔2005〕驾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省运管〔2009〕驾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教练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2.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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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重点工程,服药,残疾人,实施办法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为确保《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一、资助对象及条件——具有贵州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

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为确保《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贵州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认,目前确需服用药物治疗但因家庭贫困未能服药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本着精神病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自愿申报的原则,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及服务目标

1.救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服药标准为每年每人500元。省、市、县财政分别支付200元、150元、150元的服药补贴经费。

2.服务目标:每年资助1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服药治疗,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相处、参与家庭生活等能力。

三、工作体系及要求

(一)各级残联职责

——省残联

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政策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审查、核拨各地所申报的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市(州、地)残联

根据本地区精神病患者康复资源配置情况,选择项目实施区域,申报年度项目计划,分解并下达任务指标;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要求筛选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并上报省残康办审核备案),在经省残康办审批后各市、州地残联应与所筛选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检查、督导项目执行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审查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申报的项目并配套市(州、地)级经费,审核、汇总上报项目资料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等事宜,同时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

协调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筛选资助对象;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拨付本级项目配套经费至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按项目要求向市(州、地)、省两级申请核拨配套经费,同时做好省、市两级配套经费向定点康复机构的转拨、审核及监管等工作;负责本地区项目工作的数据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上报等;协助定点机构做好项目追踪回访工作;加强项目社会宣传,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

(二)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工作职责与管理要求

——机构及人员认定标准

地市级、县级医疗机构内设有精神康复科或通过卫生部门认定有资质担任精神病防治、诊断的医疗机构;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精神病防治、诊断、服药等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

——工作职责

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医疗技术人员对项目资助的免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治,制定治疗方案,根据病情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对项目进行质量监控;制定工作制度,对救助药物严格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做好项目有关登记、汇总、经费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配合残联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按要求为资助对象填写并出具《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和相应的服务收费凭据,以便办理县、市、省三级项目配套经费事宜。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参见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黔残联[2010]191号)第六条“项目实施”执行。

五、康复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一)康复服务内容

——根据精神科药物常规治疗要求,定期为患者作必要的相关检查,如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查等。

——服药期间,救助药品采用治疗精神疾病基本药物,以及处理常见副反应的药物。(救助药品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阿米替林、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安定、佳静安定、氯硝安定、心得安、果导等23种药品。)

——做好精神病患者服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避免产生副作用和药物中毒现象,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机构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

——建立档案(使用附件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记录保存病人的发药情况,集中保管病人确诊病历,全程监管病人服药,发现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物的患者时应及时上报县残联。

——进行服药疗效评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精神科责任医生,每年对受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并存档。

(二)质量控制

1.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

2.精神病服药总有效率≥70%

六、经费管理、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1.项目经费用途:

项目提供经费补贴包括救助对象服药费、家庭指导费、服药档案建立等费用。

2.经费配套拨付原则:实行项目报帐制,即先由项目实施县和市(州、地)两级先行配套相应的项目经费,再于项目年度9月底前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资料、弄虚作假或项目资料不完整,均不予核拨相应的省级配套经费。

3.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县(市、区、特区)残联

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启动与实施,各项目县(市、区、特区)残联应将本级项目配套经费先行拨付至相应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在申请核拨到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后,待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项目工作将项目报帐所需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即可通过市(州、地)残联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配套经费;同时,县残联于当年年底前将省、市(州、地)项目经费核拨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

——市(州、地)级残联

及时配套并下拨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负责审核各县(市、区、特区)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即:辖区内各项目县的项目年度执行《申请表》、《服务记录表》、残疾人的低保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票据等),统一收集、汇总后,务必于每个项目年度的9月30日以前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项目规定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并申报省级配套经费的地区,将视为自动放弃);根据省级项目配套经费到帐情况应于年底前及时下拨到县(市、区、特区)残联。

对于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的资助对象,市(州、地)级残联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解决相应的费用报销手续。

——省残联

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市(州、地)残联所汇总上报的项目报帐资料,经省残康办审核合格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于年底前核拨,以下划指标的形式拨款至各市(州、地)级残联及财政直管县。

七、检查考核

精神病患者服药项目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控制等。

——省残康办组织康复专家及相关人员,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估、验收。

——市(州、地)残联根据项目总体要求,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掌握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定期进行项目跟踪调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有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对突出问题及时与省残康办进行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报告。

附件:

1.2011年度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2.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

3.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评估表

4.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登记表

5.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

6.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

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

附件1

2011年度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任务数(名)

1

贵阳市

104

2

遵义市

181

3

安顺市

68

4

黔南州

99

5

黔东南州

106

6

铜仁地区

98

7

毕节地区

185

9

六盘水市

79

10

黔西南州

80

1000

附件2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

□男

□女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监护人

姓名

监护人

住址

家庭经济状况

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户口

□农业户

□非农业户

残疾类别和程度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肢体残疾:

○左小腿截肢

○右小腿截肢

○左大腿截肢

○右大腿截肢

本人或

监护人

申请

本人(或我的被监护人

)基本情况如上。希望获得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的康复服务,具体请求享受康复服务的内容如下:

□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

□免费验配助听器

□聋儿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救助

□免费安装小腿假肢

□免费安装大腿假肢

□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脑瘫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救助

□精神残疾服药救助

□精神残疾住院医疗救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以上各栏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遇“□”和“○”时,请在选择项打“√”)

社区、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乡镇(街道)残联

初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县(市、区)残联

复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由受助对象所在县残联负责组织填写和审核。其中:一份交受助对象作为定点医院或定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的凭证,并由康复机构留存备查;一份由县残联留存备查;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附件3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

□男

□女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核证日期

家庭住址

监护人

姓名

与被监护人

关系

监护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残疾类别

和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康复需求

适应指征

筛查情况

及康复

服务结果、

费用记录

(注:康复机构的医师、验配师、技师分别填写此栏。遇“□”和“○”时,请在选择项打“√”)

九、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

1.精神病患者患病分类:

□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器质性精神障碍

□中毒性精神障碍

2.精神病患者精神残疾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3.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时间

4.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周期结束后的效果评估:

(可另附纸说明)

5.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费用:¥

6.精神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7.

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康复机构精防医师(签章):

8.

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康复机构:

(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由为受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医院或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和审核。其中:一份由定点医院或定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的凭证,并由康复机构留存备查;一份交受助对象所在县残联留存备查作为报销费用的凭证;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14

附件4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登记表

县(市、区)残联(签章)

姓名

残疾

类别

残疾

证号

服务项目和数量

服务日期

白内障复明手术(例)

助听器

验配

(台)

假肢

安装

(具)

各类康复训练(名)

肢残矫治手术(名)

精神病治疗(名)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三份,由县残联负责组织填报。其中:一份由县残联留存备查;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康办,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附件5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

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机构登记证号码

机构性质

□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

其他

精神病防治

服务能力

专业人员情况

医师

名,其他

既往开展的精神病患者医疗服务内容

市(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章*年*月*日

市(州、地)残联意见:

章*年*月*日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

章*年*月*日

附件6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

为完成《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资助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提高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与人相处能力、参与家庭生活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与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按要求完成

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精神病患者服药总有效率85%。

二、工作要求

1.采取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领导负责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选择技术水平高、态度好的精神病科专业人员承担任务,严格按照省任务要求规范开展工作。

2.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观察、评估。

3.对服药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进行指导。

4.开展上门服务和随访工作。

5.不发生用药安全等责任事故。

6.规范填写并保存精神病患者服药档案。

三、本目标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残联)

乙方:

(定点精神病

防治医疗机构)

签字:

(盖章)

签字:

(盖章)*年*月*日

附件7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

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编号:

疾病诊断: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住院起始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

患者住院前

患者出院时

治疗情况

服药治疗情况

未服□

偶尔□

间断□

按时□

未服□

偶尔□

间断□

按时□

病情稳定情况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

稳定□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

稳定□

患者康复情况

生活自理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与人相处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参与家庭生活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学习工作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社会交往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职业劳动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肇事肇祸情况

无□

有□

无□

有□

是否关锁

是□

否□

是□

否□

家庭影响

家庭经济负担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家属对患者康复的信心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总体评估

总有效率

%

医生签名:

医院(章)*年*月*日

说明:1.在“□”中划“√”;

2.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总有效率以本表中“患者康复情况”和“治疗情况”栏合计10项指标的入院治疗前后情况进行对比计算。

3.

本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填写,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保存,每年将受助的精神病患者评估结果汇总上报县(市、区)残联。

篇3: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流程图,创办,申请,企业

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本文简介: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申请人携带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提交《贵州省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至创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创业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资料交申请人送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县级微企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

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本文内容:

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携带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提交《贵州省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至创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创业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资料交申请人送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

县级微企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提交县级微企评审委员会集中会审,由评审委员会确定是否给予扶持。对通过审核的进行三天公示,公示期满,由县级微企办将材料转交基层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基层工商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及有无创业能力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微企政策扶持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注册登记要求;由基层工商分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县级微企办。

基层工商分局在收到审核通过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往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将投资资金存入临时账户。持银行进帐通知单、经营场地证明、拟带动人员就业证明、创业投资计划书及所有注册资料一并提交县级微企办。

县级微企办收到基层工商分局转递的资料后,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有创业能力者不需参加培训),转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由申请人将培训合格证及创业投资计划书提交县级微企办。

贵州省微型企业申请扶持政策流程图

财政补助申请流程微型企业持营业执照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县级微企办每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将财政补助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微型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微型企业如需使用基本账户内的财政补助,应按创业计划书确定的用途使用。向所在地辖区基层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微企办通知开户银行支付财政补助资金。

税收奖励申请流程

微型企业在缴纳上年税金后,于当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市(州)、省审核通过。

省下达税收奖励通知后,于当年3月底前办理税收奖励的拨付工作。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融资担保申请流程

微型企业如需要融资,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符合扶持条件的,县级微企办交指定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

经银行及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的,由放贷银行直接将贷款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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