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费及减免规定

时间:2021-10-20 10:01:19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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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费及减免规定 本文简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序号减免事项减免依据1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城市配套费及减免规定 本文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

序号

减免事项

减免依据

1

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3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4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5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

6

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幼儿园项目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7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8

区财政投资项目

本通知规定

9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

本通知规定

10

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厕等城市公用设施

本通知规定

11

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目

本通知规定

12

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及为住宅小区配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社区体育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本通知规定

13

工业项目

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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