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合同规范版

时间:2021-10-21 11:35:27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承包合同规范版 本文关键词:承包合同,规范,建筑

建筑承包合同规范版 本文简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就建筑工程承包事宜,本着互惠互利、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双方一致同意承担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的前提下,特签订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具体条款事项如下:第一条:此工程位于———————————,此工程为一栋。其建筑结构为砖混

建筑承包合同规范版 本文内容: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

建筑工程承包事宜,本着互惠互利、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双方一致同意承担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的前提下,特签订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具体条款事项如下:

第一条:此工程位于———————————,此工程为一栋

。其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

第二条:承包方式为:图纸设计在内的所有工程。乙方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及合同注明事项施工。图纸为设计院蓝图。本工程为大包形式(包工、包料)。

第三条: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为———元计算,甲方不论物价涨跌,按一次性定价结算。甲方不负责承担建筑当中的各项税费。建筑当中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第四条:工程总造价:整个工程总造价为———元。共约———平方米。

第五条:

建筑面积计算:以图纸面积为准。

第六条:工程所有的原材料复检费用及资料制作费用由乙方负责完成,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钢材、砖、砂、水泥一定要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现行规定进行购买。

第八条:建设工期:

个月,即从

月——日至

年——月——日(即签字之日起开始开工,人力不可抗拒的工期顺延),超过一天罚款贰佰元,提前一天奖壹佰元,以此类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乙方在施工期间所用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第九条:施工期间的安全及责任事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四周都要有安全网,如发生伤亡及不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一概不负责乙方施工期间的任何不安全责任事宜。

第十条:施工期间的外围事务处理事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配合。

第十一条:付款方式: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量、进度和质量付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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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视为违约,无条件返工,同时根据施工违约情况给予罚款处理;如甲?a href=http://www.jsfw8.com/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讲话词敝Ц兑曳焦こ炭睿ú坏贸匀蝗掌咛欤油ピ迹掌诜??00元/天。

第十三条:乙方购买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甲方现场监理的认可,方可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本工程实行保修方式,保修期限为

个月,水电工程保修期为

个月,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

个月。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甲方不付任何费用。如出现因质量导致房屋开裂、不牢固,影响整体结构安全,乙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完工后需进行清扫地板、墙面、扶手、窗门,整洁后交与甲方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及内容和质量保修责任按此《合同》附件的要求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前必须负责付清工人工资,乙方在领取工程预付款及工程竣工结算款时,乙方须提供《工人工资发放表》,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工程所涉及钢塑门窗项目由甲方负责按设计图纸和质量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定制安装并承担责任,其价款由甲方在付给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及附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图纸以外的工程量,以工程签证单为准,另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后。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址:

址:

话:

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2: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工程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企业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并不得少于50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

(五)企业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企业年总产值在三亿元以上。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1.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65%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不得少于150人。

(五)能够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年总产值在1.5亿元以上。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中、小型企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八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8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不得少于40人。

(五)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年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职称证明;

(四)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统计表;

(五)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六)已承担的具有代表性的总承包建设项目概况;

(七)列举本企业两个以上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及开展工作情况;

(八)企业所属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情况;

(九)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生产、财务、劳动统计报表;

(十)企业自有或联合的设计单位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新开办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暂定资质等级的,两年后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其正式等级。

第八条

取得《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办公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资质复查,凡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二级以下总承包企业能够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一、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承包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证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通过投标承揽任务,也可以直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揽任务;可以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总承包,也可以进行分阶段的承包;可以独立进行总承包,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总承包。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从事总承包活动,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总承包工程。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开展总承包活动,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无证或者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条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总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总承包活动、责令返回原驻地等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倒手转包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因倒手转包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由转包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以总承包企业名义承包建设工程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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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当调整制度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当调整制度的完善 本文关键词:经营权,土地承包,完善,调整,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当调整制度的完善 本文简介: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当调整制度的完善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但也有例外,例如该法第26条规定承包人举家迁入设区的市的,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地;第27条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当调整制度的完善 本文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当调整制度的完善

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但也有例外,例如该法第26条规定承包人举家迁入设区的市的,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地;第27条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第28条规定对于集体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以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用于承包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2004年《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仍然保留了承包期内对承包经营权适当调整的规定。这说明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当调整的制度。但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作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强调其物权效力的稳定性,因此,对土地经营权不得调整的规定得以强化。同时,由于农村情况的发展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关于承包经营权调整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承包地调整问题。例如,我们分析承包地调整要解决的是新增人口的土地需求问题,依据《土地承包法》主要是将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机动地主要是在2002年承包法实施以前预留的,在此后就不再留机动地,所以随着机动地的使用完毕,新增人口的土地需求基本无法满足。而且《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的适当调整也并没有对什么是适当做出规定,因而是否适当取决于集体的意志,而在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已经法定为物权性质后对其调整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应当对承包地调整法律制度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完善的方式和内容就是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所规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绝对化的规定修改为附有法定例外情形的不得调整。就是在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同时,对于合理的、必要的可以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情形作出明确的列举式规定,将不得调整的原则性与必要调整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使法律规定更加符合农村的实际。

(一)明确列举承包地调整的法定事由

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其效力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包括所有人即发包的集体组织也不得干涉。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是承包经营权物权效力的必然要求。要调整承包经营权就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非依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不得调整。那么,有哪些情况可以作为承包地调整的法定事由呢?依据本文对承包地调整原因的上述分析主要有以下情况:

1.因国家征收本集体土地致使部分集体成员丧失承包地,其他集体成员也平等享受了土地征收补偿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补偿给本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由本集体成员公平分配,对承包地也应当公平地在本集体成员之间调整。

2.因乡村公益和集体建设依法占用承包土地,致使本集体部分成员丧失承包地的。

3.因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致使部分农户丧失承包地的。

4.因一定期间内本集体的人口增减需要将减少人口的承包地调整给未取得承包地的新增人口的。这一调整事实的构成包括一定的期间和人口变化。因为人口变化是经常发生,如果一有人口变化就调整承包地,就会损害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因此必须有一定期间的限制。承包地调整的期间各个集体不一样,有的一年调整一次,有的三年一次,有的五年一次,甚至更长的时间。到底多长时间调整应当由集体成员会议决定,但不能太短,否则会导致频繁调整,损害承包经营权稳定。因此,应当作出不少于三年的限制性规定。人口变化的事由包括出生和死亡、因婚姻的嫁娶、农村人口的非农城市化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承包地调整往往涉及从人口减少的承包户调出承包地,如果操作不当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或者违背适当调整的制度价值。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如果农户人口的增加或减少与其承包地的数量已经基本平衡的,就不能再从该户调出承包地;二是如果家庭虽有人口减少,但该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低于人均最低耕地面积的不得再调整,因为这样的调整对调出户会造成新的困难,而且导致土地过分细碎。因此,应当规定农户的承包土地人均不足0.8亩的不得调出土地。

5.因集体成员会议依法决定的为了本集体全体成员利益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率,一般要求有大面积土地规模的条件,如果有个别成员不愿意参加,就不能连片开发,就会损害大多数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就需要对承包地进行调整。但是也不能借综合开发损害其他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和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严格条件,同时明确规定对个别成员调整的承包地的质量和耕作条件不得低于调整前的承包地,不得损害其利益。

6.因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地需要将收回的承包地承包给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成员的。这种情况主要指集体在符合法定的收回条件下可以收回承包人的承包地,并将收回的承包地发包给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成员。法律应当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

(1)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地;

(2)承包人市民化或者完全的非农化;

(3)承包人荒芜土地2年。如果允许在这些合理的情况下由集体收回土地,就应当允许集体将收回的土地调整给需要承包地的集体成员。

7.集体组织需要将土地开垦或整理所增加的土地承包给未取得承包地的本集体成员的。

(二)调整的程序

对承包地的调整程序应当从申请、决定、批准,以及纠纷处理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可以做如下规定:在承包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调整事由,经没有承包地的农户或者因人口增加需要增加承包地的农户提出申请,经本集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承包地调整。

承包地调整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农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严格限定承包地调整的事由,并作出程序性规定,就可以防止发包人的随意调整承包地的行为,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发包期内发包人进行承包地调整,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有权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农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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