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监事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1-10-21 11:50:5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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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监事会工作条例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监事会工作条例一.总则1.为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管理制度】监事会工作条例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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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1.

为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二.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1.

本公司监事会由

位(奇数)成员组成。(不少于3人,中小企业可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

2.

监事人选由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3.

监事会可聘请社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会计、管理方面的专家出任外部监事。依照《公司法》,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5.

监事会设监事条1名(或称为监事会**)。

三.监事的资格规定

1.

监事人选必具有的条件:

(1)能够维护公司权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3)谙熟企业财务和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2.监事的年龄限制为

岁。

3.因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表偿。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5.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四.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

监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

监事有向监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4.

为了查询或调查监事会的专项工作,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5.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律、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

6.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

7.

监事不得开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8.

监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9.

监事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10.

监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五.监事长

1.

监事长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选举产生或解聘。

2.

监事长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3.

监事长人选应具有更高素质要求,须众望所归、严于律己、资历深厚、公正无私。

4.

监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5.监事长的责任如下:

(1)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六.监事会职权、义务和责任

1.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工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应公司经理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8)其他规定的职权。

七.监事会义务:

1.

向股东会报告的义务。为股东会准备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有:

(1)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

(2)对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3)检查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并得出结论;

(4)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情况报告;

(5)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报表审查意见提出报告;

(6)公司授予监事会其他职权,报告履行义务情况。

2.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义务。

3.其他规定义务。

八.监事会的责任:

1.

对公司的责任:

监事会对公司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任。若因监事会没有尽责造成公司损害的,要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2.

对第三者的责任:

若监事在执行业务中因违反法令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他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九.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监事会实行会议制,每年定期召开1~2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在

月和

月。

2.经公司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其他监事召集的主持。

4.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载明会议事由、时间、地点、议程的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5.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必要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分发各监事。

7.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政府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有表决时曾持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8.监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者须包括有关各方的代表。

9.监事会决议有效原则:

(1)对特别决议,须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方能有效;

(2)对普通决议,采取简单多数法则通过,即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

(3)监事会不同意见对等时,监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八.监事会机构设置

1.公司监事一般均为兼职,通常不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可委托公司征部代为处理日常事务。

九.监事会费用和监事报酬

1.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包括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调研、文印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在管理费用列支。

2.监事报酬为支付监事补助金,具体标准另行商定。

十.附则

1.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2.本条例解释权在公司监事会。

3.本条例在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篇2:企业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职责 本文关键词:监事会,职责,企业

企业监事会职责 本文简介:企业监事会职责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促进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企业监事会职责 本文内容:

企业监事会职责

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

)

为促进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部监事一至二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一人。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届满换届的监事会成员、增补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岗需更换的监事,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派,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备案;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监事会届满换届,原则上应提前二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并附换届方案;更换、增补监事,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并附更换、增补方案。监事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时换届,应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一至三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五)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监事工作岗位业务培训,并接受后续教育。

(三)任职监事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未曾在与其任职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四)任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所任职企业发现其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报告;

(五)任职监事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负责指导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工作;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3.组织对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四)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时作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或制止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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