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

时间:2021-10-21 12:53:5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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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 本文简介: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黑龙江省乡村建

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 本文内容:

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市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及产权产籍管理的监督指导,其设立或指定、委托的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登记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事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房屋登记管理

第七条

房屋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

第八条

申请房屋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成年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未成年人应当使用户籍所载姓名,并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依据本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证件。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件收据。

第十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权利人共同建设的房屋,在协议中已明确各自产权部分的,应分别申报登记;没有明确的,应补签产权析产协议。凡未补签或不能区分产权的,按共有房产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房屋产权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市、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办理房屋登记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一)未如实申报房屋产权真实情况,骗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伪造房屋登记资料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做出撤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送达当事人,限期上缴房屋权属证书;逾期未上缴的,登记机关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并在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进行注记。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的权利人应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初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和户口本;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单位资格的证书、文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规划证明文件:申请登记房屋符合村镇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宅基地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件;

(五)房屋情况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农民自建住宅以外的房屋还要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初始登记所需的各项文件,根据不同时期行政管理的不同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房屋发生改建、扩建、合并、分割、产权人更名或者房屋座落发生变更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证。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供原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改建、扩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证件;

(二)合并、分割的,提交书面协议书或法律文书;

(三)产权人更名或者房屋座落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后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证明发生过变更事宜的材料。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房屋由于买卖、调换、赠与、判决、继承、作价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转移的,转移双方应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集体土地房屋转移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和票据;

(五)转移双方身份证件;转移双方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因法院裁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出具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以集体土地上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时,须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三)宅基地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五)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明。

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二)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宗教及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屋;

(三)位于已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四)代管、拨用房产及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设置限制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灭失,其产权即行终止,产权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时应收回并销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房屋登记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理完,抵押登记10个工作日办理完。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是指记载房屋权属关系,包括房屋户权性质、权源、产权取得方式、界址,以及房屋使用状况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专用图、簿、册资料的总称。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房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房屋产权的图、档、卡、册等资料要准确、完整、系统。建立规范的村镇集体土地房屋产籍档案,并根据产权的转移、变更等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籍档案按下列范围归档:

(一)房屋登记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房屋登记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表格和资料;

(三)房屋分幅、分层、分户平面图及房屋位置示意图;

(四)地形图、地籍图、现场勘察和核查材料;

(五)卡片、表格、台账;

(六)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集体土地房屋产籍档案,设置专用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产籍档案以所有权人为宗立卷;查阅房屋产籍档案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大庆市辖区内农、林、牧、渔场房屋登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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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黑龙江省大庆市高中生物第二章动物和人体生命活动的调节2.1通过神经系统的调节1导学案新人教版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中生物第二章动物和人体生命活动的调节2.1通过神经系统的调节1导学案新人教版 本文关键词:大庆市,调节,黑龙江省,第二章,神经系统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中生物第二章动物和人体生命活动的调节2.1通过神经系统的调节1导学案新人教版 本文简介:2.1通过神经系统的调节一.导入新课,明确目标学习目标:1.概述神经调节的结构基础2.说明兴奋在神经纤维上的传导和在神经元之间的传递。学习重点:兴奋在神经纤维上的传导和在神经元之间的传递学习难点:兴奋在神经纤维上的传导和在神经元之间的传导二.阅读教材、自主解标A级问题一:神经调节的结构基础和反射1复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中生物第二章动物和人体生命活动的调节2.1通过神经系统的调节1导学案新人教版 本文内容:

2.1通过神经系统的调节

一.

导入新课,明确目标

学习目标:

1.概述神经调节的结构基础

2.说明兴奋在神经纤维上的传导和在神经元之间的传递。

学习重点:兴奋在神经纤维上的传导和在神经元之间的传递

学习难点:

兴奋在神经纤维上的传导和在神经元之间的传导

二.

阅读教材、自主解标

A级问题一:神经调节的结构基础和反射

1复习神经元(神经细胞)的结构

2神经调节的基本方式:______________

具体过程是指:____________的参与下,动物体或人体

对__________变化作出的规律性应答。

3完成反射的结构基础

4反射弧的组成:___________

5

兴奋是

A级问题二:

兴奋在神经纤维上的传导

读教材图2-1、图2-2,思考以下问题:

现象:一次刺激,电表出现

次偏转(偏左、偏右)。

1、

神经纤维在未刺激时,细胞膜内外的电位如何?

2、当某一部位受到刺激以后,细胞膜内外电位如何变化?

3、

在神经纤维上兴奋是如何形成的?

4、兴奋传导的方向与膜内还是膜外电流方向一致?

5、请小结兴奋在神经纤维上的传导过程:

A级问题三

兴奋在神经元之间的传递

读教材P19图2-3,思考以下问题:

1兴奋在神经元与神经元之间是通过什么来传递的?

2

它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3兴奋是如何从一个神经元传递给另一个神经元的?

4兴奋在神经元之间传递是是单方向的还是多方向的?为什么?

5兴奋在神经元之间传递的信号转换

三.

合作探究、重点讲解

B级

问题一:

1有关反射弧的错误表述是(

A.反射弧是反射的解剖学基础

B.反射弧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遭到破坏,反射将不能实现

C.反射弧中的传出神经纤维和效应器遭到损伤不能形成感觉

D.反射弧是指参与反射活动的神经结构

2某人腰椎部位因受外伤造成右侧下肢运动障碍,但有感觉。该病人受损伤的部位可能是在反射弧的(

传入神经

②传出神经

③感受器

神经中枢

⑤效应器

A、②③

B、①④

C、①⑤

D、②⑤

B级

问题二:

1神经冲动在神经细胞间的传递是通过________来完成的。

A.突触

B.突触小体

C.突触前膜

D.突触后膜

2

轴突是神经细胞的

A.一种细胞器

B.保护结构

C.分泌物

D.突起

3

世界杯足球赛时,球员踢球瞬间,神经冲动在神经纤维上的传导

方式

A.静息电位

B.动作电位

C.突触传导

D.反射弧

B级

问题三:

人体中绝大部分神经元之间的兴奋传递是通过递质实现的。下列

关于突触和兴奋传递的叙述错误的是

A.突触前后两个神经元的兴奋是同时发生的

B.兴奋通过突触时由电信号转变为化学信号,再转化为电信号

C.构成突触的两个神经元之间是有间隙的

D.兴奋在突触处只能单向传递

B级

问题四:

下图表示三个通过突触连接的神经元。现于箭头处施加一强刺激,则能测到动作电位的位置是

A.

a和b处

B.

a、b和c处

C.

b、c、d和e处

D.

a、b、c、d和e处

B级

问题五:神经冲动在神经元与神经元之间的传递方向是()

A.树突

轴突

B.树突

细胞体

C.轴突

轴突

D.轴突

细胞体

树突

B级

问题六:

图1是当A接受一定强度刺激后引起F收缩过程示意图。

图2为图1中D结构的放大示意图

1图2的结构

名称是___。

结构②的名称是

______。

2神经纤维B在A中的细小分枝叫做______。用针刺A时,引起F收缩的现象被称为______,针刺引起疼痛,产生痛觉的部位是_______.

3当兴奋在神经纤维B上传导时,兴奋部位的膜内外两侧的电位呈________。

4如果在图2中①和②的间隙处注射乙酰胆碱,②处发生的变化是_____(兴奋、抑制)

原因是乙酰胆碱引起结构②________的变化。

四.练测拓展

、达成目标

我的收获:

本节课你学到的知识点?题型、疑惑?

篇3: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大庆市,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二、合同文本

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本本。

三、合同签订和备案时间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

四、对合同签订内容的有关要求

(一)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不得采取“一口价”或“平米造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5、应明确预付工程款为工程造价的25%~30%,及明确的预付款抵扣方式;

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应明确根据每月确定的合格工程计量结果,应明确工程进度款为工程价款80%~90%。

7、应有明确的针对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采用固定价格的,应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采用定额计价的,有关费率应明确约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低于下限;

10、应明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应明确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11、对于工期提前或延误应有明确的奖惩约定,应符合公平公正、对等原则;

12、实行履约担保的,应明确履约担保的数额,一般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应实行履约担保;

1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明确约定各种可调因素及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并应明确约定调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应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限,保修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16、安全有关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并明确以下事项:

⑴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并不得低于有关标准;

⑵应明确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费用,不挪作他用;

⑶应明确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⑷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17、应明确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分包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单位及所承揽的分包工程;

18、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⑴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⑵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每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

⑶实行先发工资后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测算人工费所占比例,测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按比例暂扣相应的人工费,专款专用,待监督上月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拨付。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拨付其剩余工程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参照施工合同

(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应明确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

5、应明确质量缺陷的鉴定部门及解决方法;

6、农民工工资支付参照施工合同有关要求。

五、备案合同应提供的资料

(一)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3、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4、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5、担保合同;

6、建设单位不同意分包的或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3、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施工合同;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的资质证书;

2、双方营业执照;

3、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合同事项

(一)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和拨付时间;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计划及计算方法;

(三)结算款的拨付时间和结算方式;

(四)索赔的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质量保证金扣除比例与年限;

(七)履约担保;

以上条款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受理与备案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合同备案后,办结时限为5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备案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保管3年;

4、对于已备案合同,合同当事人及有权部门可以查询,查询时应提交相应资料。其他情况不予受理;

5、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及时备案合同将记入信用档案。

八、监督管理

(一)对建设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与结算中不执行有关计价依据的;

2、建设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3、建设单位未按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工作,且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

4、有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未招标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相背离的;

4、提供的备案资料不全的;

5、不符合合同签订内容有关要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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