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时间:2021-10-21 13:43:1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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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行政法学院2005级吴小峰[摘要]西南政法大学的“三下乡”活动特色,更多的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服务城市;而在广大农村,由于传统的礼治秩序和现有的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法律始终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此次的“三下乡”活动正是围绕这一背景展开,将法律之光照耀到需要她的地方。[关

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行政法学院2005级

吴小峰

[摘要]

西南政法大学的“三下乡”活动特色,更多的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服务城市;而在广大农村,由于传统的礼治秩序和现有的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法律始终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此次的“三下乡”活动正是围绕这一背景展开,将法律之光照耀到需要她的地方。

[关键词]

法制教育

法律服务

政府与民众沟通

社会调查

一、活动主题及总体介绍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赴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以推动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用知识服务农村,将所学回报社会为活动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了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大学生志愿者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精神,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广泛成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赴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以下简称小分队)社会实践活动的展开是以湖北省大悟县的社会现实为基础,以法律服务、法制教育为主线,采用灵活的形式,深入农村,服务农村,改变农村。小分队此次实践活动广泛深入地接触农村实际并与其互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小分队也对当地的农村社会展开调查,为今后的学习、科研和更好地服务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总之,此次小分队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了双赢效果,下文将对社会实践活动加以详细介绍。

二、社会实践活动之具体介绍

1.法制教育活动

在农村进行法制教育是此次小分队的主要活动内容之一,也是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大学生体现社会担当的重要形式。中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农村,法律意识尚微弱,法制教育之路漫漫,我们还须求索。然而在湖北大悟农村,农民们生活艰辛,整日劳作,并没有多余的时间让我们对其法制教育,对于他们来说生存始终是第一位的,尽管他们很希望得到此种教育。小分队基于上述现实,从农民后代入手,积极组织孩子们参加此活动,并在当地政府许可下在一所乡镇中学开了一个学习班,授课一星期。

小分队着重介绍了农村土地制度,让学生了解这些知识并让其在生活中向其父母宣讲此类知识,达到星火相传的效果。小分队)针对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对学生们宣讲相关刑事法律制度,培养他们守法观念。在授课过程中,小分队注重与同学们互动,积极回答学生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包括法律知识以外的学习、生活上的问题。在活动中,小分队成员发现学生们的法律知识相当匮乏,法律知识的基本构架尚不清楚。于是,小分队从整体上大致介绍了我国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制度,加深了学生们对法律、法学的了解,同时令他们对法律、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当然,小分队的法制教育活动并不仅限于上述开班授课这一形式。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与基层群众广泛接触过程中,小分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与乡亲们交流,宣讲法律知识,获得了他们的赞许。

2.法律服务活动

在我国,有限的法律资源大部分都为城市占据,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一直未能得到满足。因此,小分队将法律服务作为此次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尽小分队之所能,努力满足当地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值得一提的是小分队解决了多起民事纠纷,下面介绍具有代表性的事例。

事例一:湖北省大悟县彭河村吴某,女,41岁,有一子一女尚未成人(属与前夫所生)。1998年其丈夫死于癌症后,吴某生活艰辛,遂经人介绍于2000年与邻村熊某(男,35岁,未婚)共同生活。二人按当地风俗操办,结为夫妇妻,男方到女方家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亦未移转户口。二人共同承担家庭重任,养育子女,当地人一直视其为夫妻,但二人未再生育子女。2007年初,熊某与其兄到福建打工。熊某于该年6月触电死于工地,建筑商一次性赔偿所有费用共计13万。此款经熊某之兄领回并独占,吴某不服,遂起纠纷,争执不下。但因虑于高额的诉讼费用而一直未能诉之法院,他们听说小分队的活动后找到小分队请求调解。

小分队积极与双方调解,向其说明法律不会认定吴某与死者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和工作的关系,吴某仍享有继承权,且根据当地道德传统,死者之兄也应该与吴某共享熊某继承利益。经过小分队多次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吴某可得13万赔偿金中的5万,死者之兄熊某可得8万;死者的丧事由死者之兄熊某料理且承担相应费用,吴某及其子女有参与协助料理丧事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最终都按协议履行,死者亦可瞑目。

事例二:湖北省大悟县寨坳村吴某长期将其耕牛系于村中主干道旁,防碍到村民通行,且其耕牛常有攻击行人的举动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村民多有抱怨。某日,村民黄某从该处经过受到牛的攻击,黄某虽已闪开但气难消,一怒之下拾起路边石块砸向该牛头部致使其眼部受伤,纠纷遂起。

该牛主人吴某一向蛮横,因此更是不依不饶,并纠集其兄弟多人找黄某闹事。黄某本安分,但觉得吴某实在欺人太甚且有多数村民支持,遂邀其亲朋不甘示弱,眼看民事纠纷将转为社会冲突,小分队便于村委书记一起出面调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村委会干部和家族长老多方到场,小分队成员运用民法相邻关系、侵权纠纷的有关规定,辨法析理,同时运用当地传统规范作出处理如下:黄某承担治疗耕牛的费用;吴某今后应将耕牛系于别处并就此事向全体村民公开致谦。双方都表示服从此调解并最终履行了调解协议。

以上只是小分队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典型事例。实际上,小分队在实践活动中不断深入农户,与老乡们交流,主动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受到他们的欢迎。

3.推进当地政府与民众沟通

将推进当地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作为小分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之一,是小分队根据当地当时的社会实际临时作出的决定。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大悟县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2007年7月至9月的工作重点,切实扭转当地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被动局面⑶。但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受到了当地民众的强烈反感,使自从免除农业税后一度良好的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又跌落到低谷。小分队根据这一现实调整活动内容,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了解,改善他们之间的关系,为社会和谐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经过观察,小分队发现此次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展开跟往年不同,政府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具体实施的,小分队法学专业背景也使得当地政府乐意与我们合作。同时,小分队的第三方立场也获得了老乡们对我们的认同。

在具体的活动中,小分队向群众讲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小分队临时学习的),着重解释了根据法律执行计划生育,不仅是政府的权力同时也是政府的职责,当地政府如果不履行职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加深了群众对政府的理解。

小分队也将群众的意见如实地反映到当地政府,建议当地政府今后在工作中将重点放在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处罚;应加大利益引导而不能简单地实行不利处罚,工作方法应更加多样而且文明而不能简单粗暴等等。当地政府认真听取了意见,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小分队的努力获得了双方的认可,使得政府与群众间的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切实履行了共建和谐社会的职责。

4.社会调查活动

“三农”问题一直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也是研究社会问题的核心内容。本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充分体现了我校对支持农村建设的重视。但是要找到解决农村问题的方法就必须了解农村的现状,于是小分队对大悟县农村的状况作了相关的调查。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对农村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学习和科研甚至服务农村打下了基础,对于相关情况我们也作出了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附后。

三、活动体会

此次“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认真贯彻学校方针,将

“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西政精神传播到大别山下的革命老区大悟县,并得到当地人民和政府的肯定,令小分队成员振奋,同时也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

通过这次“三下乡”活动,我们看到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他们的生存状况仍须我们共同努力去改善。农民群体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出,他们一直在努力改善自身状况,这一精神令人动容,使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得以增强,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我们积极运用所学知识,使理论在实践中得以证实,巩固了我们所学的知识;也为我们今后的学习提供了实践的基础,达到学有所用,学以致用的目的。

学校安排此次“三下乡”活动不仅让我们服务基层,而且磨练我们的意志,锻炼了我们的团队精神,增强了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总之,是一次颇有获益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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