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台词艺术——《电影美学》之学习心得

时间:2021-10-23 12:55:2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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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的台词艺术——《电影美学》之学习心得 本文简介:电影的台词艺术——《电影美学》之学习心得“曾经有一份真诚的爱情放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我失去的时候我才后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你的剑在我的咽喉上割下去吧!不用再犹豫了!如果上天能够给我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我会对那个女孩子说三个字:我爱你。如果非要在这份爱上加上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

电影的台词艺术——《电影美学》之学习心得 本文内容:

电影的台词艺术

——《电影美学》之学习心得

“曾经有一份真诚的爱情放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我失去的时候我才后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你的剑在我的咽喉上割下去吧!不用再犹豫了!如果上天能够给我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我会对那个女孩子说三个字:我爱你。如果非要在这份爱上加上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年!”

这是出自后现代艺术派电影《大话西游》中的一段关于爱情的经典台词,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观众不仅从中体会到台词所带来的意境,同时也会引发一些思考,看似一部简单的娱乐片却能给人以深层次的理解空间,这是片中经典台词分不开的。

现实生活中,语言是人类不可缺少的表达思想、传递情感的重要手段。电影这样一种以逼真性、纪实性为特点的艺术,自然不可能没有语言。当然,电影发展是从默片开始的。之后,就不仅有对话,还有音响、旁白、独白等等形式。生动的画面和丰富的语言使视觉形象更为逼真可信和具有感染力。

电影中的台词是构成人物性格的重要因素。俗话说:“什么人,说什么话。”这正说明语言在相当大的成分上代表了人物的性格。又如人们常说的“听其言,观其行”,“听话,听音”等待,都说明语言和人物的密切关系。语言作为塑造人物形象、刻画人物性格的重要手段,必须做到性格化。语言的性格化有两个方面,一是台词的内容,也就是人物所说的话,要符合人物性格,体现出人物的个性特征,这个任务就是剧作者在剧本中已经完成的。(当然,不少剧作者没能完成这个任务,剧中人物的语言写的一般化、概念化、平淡无奇、枯燥乏味,毫无个性特征可言,这又另当别论。)再者就是体现人物语言性格化,这就要靠演员来完成了。表演不能“干人一面”,语言也不能“干人一声”,要做到“语言肖似”,“宛如其人”,“说一个人像一人,不使雷同,或使浮泛”。不同的人,不同的性格都有其独特的说话方式,老年人与中年人不同,中年人与青年人不同,性情粗暴的人与性情温和的人不同,工人与农民不同,文化程度高的与文化程度低的不同,轻浮的人与深沉的人不同,幽默的人与忧郁的人不同,坦率开朗的人与阴险狡诈的人不同……形形色色,不一而足。这些千差万别的不同,具体地体现在声音、音色、说话时的习惯、语气、语调等等方面,所以表演中语言性格化的手段有“声音的化妆”、探寻具有鲜明性格特征的说话习惯、掌握符合人物性格的语气、语调等等。这要通过细致的观察生活,深入理解人物的思想性格,并与演员的整个表演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很好完成。语言是人物内在意志的体现,也常常是意识的流露。电影中的人物语言一般较少、较精练。比如:阿诺·施瓦辛格主演的《终结者》中的“I

llbeback。”(1984),便充分表现了电影中人物的果敢和勇气。

此外电影中的台词有时也揭示整个影片的精神理念或所讨论的问题,比如汤姆·汉克斯主演的《阿甘正传》中,“生活就像是一盒巧克力。”(1994)一句就非常有代表性,它通过演员的话语来表达了影片想要展示给观众的生活理念,且令人回味无限。

谈谈表演中的语言问题。语言和动作是表演的两大支柱。在话剧舞台和有声片时代,语言是塑造人物形象、体现人物性格的重要手段,是演员表演中的主要因素。语言较之于动作,能够传达更复杂、更深刻、更强烈、更丰富的思想和感情。马克思说:“语言是思想的直接事实,思想的实际表达为语言。”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一书中指出:“无论人的头脑中产生什么样的思想,它们只有在语言材料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和存在。”“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达到相互了解的工具。”即使在无声片时代也要借助于字幕来表达人物的对白和较复杂的思想内容。在戏剧艺术里,语言具有极大的作用,思想、主旨、意向、冲突、所有这一切在戏剧作品里都是用语言表达的。就其表达思想的力量而言,语言是无可代替的,无论手势、表情,无论舞台调度,都不足以望其项背。观看舞台或舞剧很难使我们感动落泪或纵情哈哈大笑,我们更多是欣赏它的优美与和谐,但是仅靠语言的广播就能让人或黯然神伤、泪流满面,或心弦紧扣、紧张异常,或怀开意爽,捧腹大笑。语言具有如此的魅力,它可以把我们带到广阔无根的天涯海角,也可以引入人们心灵隐蔽的深处。

语言本身也是动作。由于语言具有鲜明动作性,我们把表演中的语言称之为“语言动作”。作为人们彼此交流的手段,语言总是与人的某种意愿有着明显的或潜在的联系的。这种意愿的产生和完成赋予语言以动作性。通过语言我们可以去劝慰、说服、阻止、打动、威吓、诱惑、煽动、刺激、激怒、挑逗、教训、命令、开导、请求、哀求、辩护、辩解……等等,完成这些任务,靠的就是语言强烈的动作性。所以语言动作同形体动作一样,有着它的任务、目的和规定情境,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它是语言动作,其动作是运用台词的内容和说话的语气、语调、节奏变化来表达的。演员必须抓住台词的任务、目的、规定情境,体现出语言的动作性才能说好台词。

此外,剧中台词有时还有它的潜台词,具有丰富的潜台词是戏剧语言的一个重要特点,它可以给观众留下意会和回味的余地。《马克辛三部曲》之—的《维堡区的故事》,影片结尾;马克辛结束了国立银行的工作,被任命为保卫彼得格勒的司令员,他去和娜塔莎告别。马克辛脸上挂着一丝微笑,忧郁而洋溢着爱情地低声说:“我和你告别了一次又一次。可是有一件最重要的事我还没有告诉你。……有什么可讲的呢!……你自己知道。……”娜塔莎默默地看着他,用微笑掩饰着离别情绪。马克辛拉看她的手说:“再见了很快就可以相见,我的朋友娜塔莎!”“再见,马克辛!”紧紧的拥抱。这简单的告别对话含有比他们说出来的台词多得多的潜台词。马克辛重返前线,再一次同娜塔莎分别的时候,他有许多话要说,但是说不出口,不过从他那木讷讷的话语中,观众知道了他要说些什么,听到了他的潜台词。实际上他是在说:娜塔莎,我多么爱你,深深地爱着你,我们要永远在一起,分别是暂时的,我们的心紧紧地连在一起,我们会胜利的,会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我的妻子,亲爱的娜塔莎……。娜塔莎说的短短的五个字也告诉了马克辛:我知道,我同样爱着你,多保重吧,我等着你,等着你回到我身边……。这些含意如果不是作为潜台词,而是直通通地说出来,那既不符合人物性格,不符合人物间的关系,也就变得索然寡味,甚至有些庸俗了。

可见,在电影艺术中,台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往往可以给观众留下深刻的持久的印象,使电影人物显得更加生动,使电影主题更为突出,亦如绘画中画龙点睛之笔,且有无限神奇与美!

篇2: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管理办法,电影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3102【发布文号】渝府令[1997]8号【发布日期】1997-12-02【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日渝府令〔1997〕8)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电影行业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满足人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府令[1997]8号

【发布日期】1997-12-02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日渝府令〔1997〕8)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行业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

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社会效益为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

第四条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电影管理工作。

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事业的发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电影产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三)实施电影行政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关系;

(四)扶持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

(五)组织电影专业培训,指导电影技术设施改造,提供信息服务等。

第六条

第六条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须符合国务院《

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第七条

鼓励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投资、资助等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

第八条

第八条

进口电影片须按国务院《

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未经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进口境外电影的业务活动,不得以科研、教学等名义进口故事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它电影片。

第九条

第九条

电影发行、放映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电影发行事业的专业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发行电影片要求的资金、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电影网点布局;

(二)有合格的电影放映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电影放映规定条件的资金、场地、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证照:

(一)从事新形式电影放映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除(一)项规定以外的电影放映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驻渝部队(含武警)需对外从事营业性放映的电影放映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驻渝部队(含武警)系统内部发行和放映的电影片,不得对外发行或进行营业性放映。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外的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电影放映临时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放映未经国家许可或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影片。

因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等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国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放映活动,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变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电影经营单位实行一年一检的年检制度。

电影发行单位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年检;电影放映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年检。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影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电影管理的法律法规、电影设备设施、发行放映国产影片、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填报国家电影统计报表以及安全、卫生、消防等情况。

年检合格的电影经营单位,换发电影经营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电影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内达到年检要求的,换发电影经营许可证,限期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电影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电影发行实行影片登记备案制度。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行的35毫米影片及新形式影片,由电影发行单位于新片发行前5日内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16毫米影片由电影发行单位在影片发行前3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影片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电影发行单位的电影经营许可证;

(二)国家电影审查机构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三)在本市(或部分区域)发行影片的有效版权证明书或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电影版权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电影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载体形式对影片进行复制、发行、播放。电影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电影片地区发行权的,受《

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方式自主决定。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电影院实行等级管理制度。电影院等级评定标准,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电影院等级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电影院等级评定标准组织评定。

电影票价由电影放映单位自主定价,其售出的电影票券应注明票价,并与实际售价相符。电影票券由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部门监制。文化、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影票价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电影放映设施建设纳入规划。

改建、拆建电影放映设施,必须经电影放映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不得擅自将电影设施挪作它用,保持影院设置与人口的合理比例。

重建后的建筑系多层或高层的,电影放映厅原则上应安置在平街层,以利观众出入方便、安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电影放映设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成的市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发展下列电影事业:

(一)城市电影院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扶持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

(三)经市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需要资助的其它电影事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和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或变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缴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追缴,并处以应缴款额2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影版权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影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重府令第62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3: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

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长春市,管理办法,电影放映

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0705【发布文号】长府办发[1991]21号【发布日期】1991-03-19【生效日期】1991-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1991年3月19日长府办发〔199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影放映的管理,维

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1991]21号

【发布日期】1991-03-19

【生效日期】1991-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9日长府办发〔199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影放映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对外营业和内部使用的三十五毫米电影放映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影放映单位的工作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和技术交流。

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对电影放映单位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各项活动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开业审批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电影放映单位要事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市文化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购置设备。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开业的电影放映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符合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

(三)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演出放映场所和安全防火设施;

(五)有明确的经营性质和活动范围;

(六)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开业的放映单位要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八条

第八条

电影放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半年不开业或停业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歇业,如再开业须重新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电影放映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准时放映,不误场;

(二)不得擅自取消加映短片,不得删剪影片画面;

(三)每场间隔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四)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放映非发行渠道影片。对内放映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售票;

(五)电影放映设备的使用要安全可靠,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六)电影放映时要不断片、不错本、不错格、不漏片头片尾,图画清晰、稳定。

第十条

第十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配齐宣传员、美工员;要设置电影宣传画廊和广告牌,及时介绍上映影片的内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按规定上报电影放映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帐目,严密手续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要按时结交片租,严禁少交、漏交。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严格执行票务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守职尽责。放映员要遵守操作规程,串片员要按时取送影片,不得让他人代取送影片。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仪表端正、衣着整洁,统一佩带标志,文明服务;

(二)要搞好场内卫生;

(三)要维持好场内秩序,按规定管理太平门、场内设施及安全通道。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宣传员、美工员对每日映出的电影内容及艺术特点要及时予以宣传,宣传内容要健康、生动、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广播员要及时宣传当日当场上映影片的内容及观众须知及近、远期放映影片预告。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观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先后顺序排队购票入场、退场严禁醉酒者、精神病人入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凶器及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入场;

(二)要遵守场内秩序,不得妨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三)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场内设施和乱涂乱画;

(四)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核及杂物;

(五)遇有火灾等非常情况时,要听从公安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指挥;

(六)不得倒卖电影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擅自开建的电影放映场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擅自开业的电影放映单位,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漏报、少报片租的电影放映单位,处以漏报、少报款额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电影放映单位,由物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电影放映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电影公司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观众要分别给予禁止入场、批评警告、勒令退场、折价赔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文化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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