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备考资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水”

时间:2021-10-23 16:02:4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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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应届毕业生吴昊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创业梦想的开局会如此顺畅。“没花一分钱,不到一天时间,我那家做电子产品销售的实体店就完成了注册登记手续。”吴昊说。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调结构稳增长的关键时期,广东率先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力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吴昊的“幸运经历”正是得益于此。

从大包大揽到简政放权

8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批准广东“十二五”期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此前,广东省委、省政府已正式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公布实施。至此,广东共调整审批事项383项,其中取消197项,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56项,下放下级政府和委托实施130项。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处处长刘光大表示,改革的目的是充分释放市场和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凡是社会组织接得住、管得好的,应尽可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下级政府能够实施的,应尽可能下放给下级政府。”

当前,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给外贸依存度高的广东带来了严重冲击,很多企业生存发展面临严峻考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广东先行先试恰逢其时。

据了解,广东已率先在顺德、深圳、珠海、东莞、惠州、肇庆、揭阳等地开展商事登记(企业注册)制度或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数据显示,佛山顺德区自今年5月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5至7月份的月平均登记有限公司达619户,同比增长44%,出证时间平均缩短43%,此外,企业投资资金到位率也有明显提高。

转得出更要接得好

专家表示,过去政府重审批、轻服务,重准入、轻监管,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使政府少审批、重服务,宽准入、严监管。

刘光大说,原来政府部门习惯于把功夫用在审批环节,宽准入则要求转变管理和工作方式,在监管上下力气。“如果监管做得不好,会出现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尴尬局面。”

据了解,对于目前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将面向全社会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近期,广东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服务资源,加快推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审批,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

同时,着手制定《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行最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从源头上杜绝审批事项无序增长,并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为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广东还出台明确的管理规范,各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调整事项的监管办法。为确保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接的事项顺利实施,广东制定向社会转移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指导部门逐条逐项分类研究制订具体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强调要培育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自治能力。记者发现,从此前两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看,广东各级政府正

逐步将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评比表彰、从业执业资格认定、行检行评等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事务有序向社会组织转移。

为做好社会组织的承接工作,广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办法,简化程序,放宽准入限制,降低登记门槛,研究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

同时,广东还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支持社会组织承担

更多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

利益格局亟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广东此次清理的审批事项大都涉及部门的核心利益,改革的阻力仍然较大,比如有人认为取消了审批,部门就没事干了;还有人认为

“审批就是监管”,担心取消或转移行政审批职能后政府的管理会削弱,会出现真空,进而怀疑市场自我调节、社会自我治理的力量,也不相信下级政府承接事项的

能力。

广东省社科院研究员、区域经济学家丁力说,有关部门需警惕“放权热热闹闹,收权悄无声息”,要把权力从市场中驱逐出去,彻底剪断权力和利益的脐带,大力落实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防止改革后出现管理真空。

同时,还需尽快界定审批概念。据了解,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有明确的界定,但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却没有明确定义,广东此次改革很多内容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在清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有关人士还坦言,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涉及转什么和怎么转,如社会服务职能、技术服务职能可以转,但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具有非竞争性、排他性的事项,如资质资格类事项,转移后可能会产生新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现在,一些领域的社会组织发育还不是很成熟,另外很多市县也反映,职能下放后工作量大增,人手不足,短时期内承接有一定难度,这些都是我们下阶段要考虑解决的问题。”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处长吴青川说。

针对以上问题,广东有关部门表示,将从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督促指导省直有关部门针对取消、转移、下放和委托的事项,加快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完善各领域、环节的监管制度。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管理和动态清理机制,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设定和实施许可事项。

二是做好转移职能培训和培育社会组织工作。对已具备条件的事项要尽快转移,对基本具备条件的事项要进一步创造条件逐步转移,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快培育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同时,加强培育行业协会、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等帮助政府提供服务、化解矛盾的社会组织,切实保证相关事项“转得出、接得好”。

三是统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大部门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等统筹推进。针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完善

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各类资质资格评审认定、商事登记制度或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等深层次改革问题,加大专项攻坚力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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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河南军转干考试公文写作:《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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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军转干考试公文写作:《讲话稿》 本文简介: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考培训第一品牌公文,系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法定职权、处理日常事务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体。公文有其特定的撰写程式和行文格式,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党规政令、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文

河南军转干考试公文写作:《讲话稿》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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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系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法定职权、处理日常事务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体。公文有其特定的撰写程式和行文格式,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党规政令、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文字工具。公文是应用文中最重要且用途最为广泛的一种文体。

从性质上公文可分为两大类:法定公文和非法定公文。

法定公文包括命令(令)、公告、决定、通知、通告、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会议纪要、函等。

非法定公文包括三类:

1.讲话类:讲话稿、致辞、工作报告

2.事务类:计划、总结、简报、调查报告;

3.法规类: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公约等

例题:有关部门拟在全球最高的妈祖圣像落成周年纪念日举办妈祖文化旅游节活动,需要一批志愿者向游客讲解妈祖文化。请你根据“综合资料4”,为志愿者写一份示范性的讲解稿。(20分)

要求:

(1)内容具体,切合主题;

(2)准确全面,逻辑清楚;

(3)表述生动,对象明确;

(4)总字数400-500字。

有很多考生拿到这道题不知道该怎么办,是因为他们不了解讲解稿的一些基本知识。作为一名军转干部,日常就是要和一系列的公文打交道,需要具备讲话稿的写作能力,甚至是临场讲话发言的能力,下面就为考生介绍一下讲话稿应该如何准备。

什么是讲话稿

公文当中的讲话稿即一般所说的领导讲话稿,是各级领导在各种会议上发表带有宣传、指示、总结性质讲话的文稿,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有礼仪性讲话稿、演说性讲话稿和工作性讲话稿之分。

讲话稿的写作注意事项

一、标题

1、揭示要点,尽量使用主题句,如《关于贯彻中央五条禁令的几个问题》

2、直接表明某人在某某会议上的讲话,如《温家宝在哈佛大学的讲话》

3、由会议名称加文种名称组成,如《XX会议开幕词》

二、称谓

1、标题下左侧顶格,同志们/先生们、女士们/朋友们等,视具体情况而定,尽量全面。

2、称谓可在讲话稿中多次出现。

三、正文

本题设定的背景是“在全球最高的妈祖圣像落成周年纪念日举办妈祖文化旅游节活动”,作答任务是为志愿者写一份向游客介绍妈祖文化的示范性讲解稿,讲解对象是游客,限定的给定资料范围是“给定资料4”。作答中,考生要从散乱的材料中用清楚的逻辑进行加工,把要点清楚地表述出来。

“给定资料4”前三个自然段讲的是海上航行的祭天习俗以及妈祖成为船工、海员和渔民共同信奉的神祗的渊源,这是妈祖文化的起源。4—6自然段叙述的是妈祖文化的发展历史,包括对佛教、儒家以及历代统治者影响力。7—9自然段介绍全球最高妈祖圣像及落成庆典,和妈祖文化在今天盛行的意义。

因此,将上述要点按照“妈祖圣像介绍——妈祖文化的起源——发展历史——重要意义”的框架加工整理,写出答案即可。作为讲解稿,需注意格式,要有称呼。

四、范本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

你面前是全球最高的妈祖圣像,在2012年9月28日落成,高42.3米,位于一条从水中央建起的6.5公里长的通道上,连接内地和港澳台,加强了两岸文化交流。第六届天津妈祖文化旅游节,2500余名游客和表演家以传统民俗方式迎接盛典。

妈祖出生于公元960年农历三月二十三日的福建莆田,名林默,她懂天文医理,为乡人所信赖,被渔民神化成海上保护神。她过世后,莆田湄洲为她建庙祭祀,这是最早的妈祖庙,妈祖成为船工、海员和渔民信奉的神祗,经过佛教和儒家式改造,妈祖也成为惩恶扬善的儒家道德楷模和精神典范。

公元1281年,妈祖被诏封为“护国明著天妃”,基于对海外贸易、海运和海上运输线的重视。元朝到明清,加封行赏多次后,清代妈祖信仰进入发展的全盛期,成为国家级的航海保护神。在明清期间,客家移民潮盛行,信仰妈祖的范围扩大,巴蜀和澳门台湾都兴修妈祖庙,其信仰遍布南洋。现在,全世界共有3千多座妈祖庙和2亿多崇信者,遍及亚洲、北美等20多个国家地区。

妈祖是集无私、善良、亲切、慈爱、英勇等传统美德于一体的精神象征和女性代表,具有亲和力的她,守望着没有归家的海外游子,让我们借妈祖之名,以亲情的名义祈祷四海归一,天下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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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军转论坛: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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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规定所称随军随调家属,是指驻沪部队军官、高级士官的随军随调配偶。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府[2003]2号)的要求,支持驻沪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及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维护营区安全。

第九条

公路和市政部门要做好通往部队驻地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必须报经市或区(县)双拥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教拥军工作。

要积极支持驻沪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组织拥军志愿者队伍为驻军部队及其官兵服务;对驻沪部队的科研立项等给予支持,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落实和完善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征兵义务,并确保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落实维护国防利益的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增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会同驻军单位法律顾问处、各区县人武部法律咨询站为本辖区内涉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对军用机动车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渡口(轮渡)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公共收费性停车场停放,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优待。

第十五条

民航、铁路、水运和公路长途客运等部门要坚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船)室。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待。对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辆,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优待。

第十六条

本市各类向公众开放的收费观瞻场所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革命烈士家属实行优待;各类文化和体育场所对上述人员观看电影、演出和体育比赛实行优惠。各类观瞻场所和文化、体育场所需张贴优待、优惠告示,简化接待手续。非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的观瞻场所和文化、体育场所接待上述人员,可参照本款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部门出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和运动场所,应对部队有计划组织的军事训练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市公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准予进沪的随军随调家属办理落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培训和生活保障工作。

(一)坚持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重点对象为辅助、保底就业为基础的原则,为随军随调家属的首次就业创造条件。同时,鼓励随军随调家属通过市场推荐方式实现就业。对驻沪部队中的飞行员、潜艇干部、从事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官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官或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上)、牺牲等军官的配偶,每年由市政府下达计划给予安置;对经过培训及二次推荐仍无法实现就业、但本人有就业需求的随军随调家属,给予就业帮助,安排其参加公益性劳动。

(二)本市出台的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随军随调家属。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为随军随调家属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为随军随调家属安排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对驻岛及驻扎在市外监狱、劳教场所等处和其它艰苦地区的部队在当地的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给予帮助;各有关部门要对随军随调家属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创立微小型企业给予支持,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开业指导及小额贷款的担保贴息。

(三)凡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优先录(聘)用随军随调家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企事业单位主动接收军官配偶就业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随军随调家属参加本市的人才引进、人才招聘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并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随调家属。

(四)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户口已报入本市的军队随军随调军官配偶享受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社[1999]1号)的规定,予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实现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参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实施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临时生活困难救济。

(五)对来沪后有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所在单位要按本市规定,及时为他们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接续手续。对其中年龄偏大、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不满15年的,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末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改革中,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并确保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岗;各有关部门、主管单位和街道(镇)对下岗失业的优抚对象要优先进行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并按公休假处理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复退军人(复退一年内)、现役军人(含其子女)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在录取时分别给予适当的优待。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和军队飞行员子女报名就读和报考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在录取时分别给予不同类别的优待。现役军人工作调动,其未成年子女随调转学的,由区(县)教育部门及学校及时予以妥善安排。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革命烈士子女入国家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托费中由家长承担的部分予以免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给予优抚对象适当的房租及购房优待。优抚对象申请廉租房时,对其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对涉及动拆迁的优抚对象,给予购买中低价商品房等的优待。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有关部门要采取带编分配、先进后出、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等方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数,相应增加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招聘录用公务员时,经考试合格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已被安置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军队转业干部。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优先办理开业贷款;其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纳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各类医疗机构要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现役军人就医实行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着眼于双拥工作的发展,按照编制合理、协调有力的要求,加强本级双拥办的机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支持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的发展。本市各级“拥军优属社会保障金”按市、区(县)、街道(镇)三级进行管理,专项储存,用于支持部队建设,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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