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辅警考试必考法条()

时间:2021-10-24 13:40:10 来源:网友投稿

 2021 辅警考试 必考法条 (最新)

 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 不适用简易程序,但 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 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 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 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 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 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 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 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 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 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

 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 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 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 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 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 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 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 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 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 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五条 着装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十六条 仪容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 举止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十八条 礼节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十九条 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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