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常用法律法规 文档全文免费预览:

时间:2021-11-02 10:30:17 来源:网友投稿

常用的法律法规

一、产商品监督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量标准计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监督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执法依据

产商品监督管理类

1.《产品质量法》相关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分别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分别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制假生产技术,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0)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处罚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1)生产、销售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处罚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2)生产、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六)项,处罚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3)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赠品,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处罚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者赠品,并处奖品或者赠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认证认可类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

(1)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第五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5)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违反《条例》第五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处罚依据《条例》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违反《条例》第十一条,处罚依据《条例》第五十二条,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0)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标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后简称《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违反《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处罚依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质量标准计量类

《标准化法》相关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违反《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处罚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违反《标准化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处罚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违反《标准化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处罚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依据;按照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分别违反《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处罚依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违反《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依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计量法》相关

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第十二条,处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三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违反《计量法》第十三条,处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四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第十五条,处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违反《计量法》第九条,处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违反《计量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处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第十七条,处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处罚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第十四条,处罚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处罚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责令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处罚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计量法》第十八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处罚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类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进行型式试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八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八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二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不处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违反《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处罚依据《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违反《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处罚依据《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监督类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8.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和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采购)和第三十八条(生产),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查验)和第三十七条(出厂),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和第三十九条(经营),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7.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七)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8.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9.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0.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1.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2.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未依照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继续组织两周一次的专题学习沙龙和互动式评课沙龙,结合教研活动的主题组织好教师学习、交流。听展示课的教师对听课内容进行精心、系统的评点,写成评课稿,在两周一次的互动式教学研讨沙龙中进行交流、探讨。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保证互动评课活动开展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本学期安排8次集体评课活动,其他评课通过qq群来交流、研讨。

 指导思想   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发展。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创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化学习方式。

   

  本学期,我组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把课程改革作为教学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和研究新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中学英语课程改革。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研工作,加强课程改革,紧紧地围绕新课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加强课题研究,积极支持和开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质量,提升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教学常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英语教师的英语教研、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我校争创“三星”级高中而发挥我组的力量。加强理论学习,推进新课程改革。

   组织本组教师学习《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及课标解度,积极实践高中英语牛津教材,组织全组教师进一步学习、熟悉新教材的体系和特点,探索新教材的教学模式,组织好新教材的研究课活动,为全组教师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和机会。

   加强课堂教学常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强化落实教学常规和“礼嘉中学课堂教学十项要求”。做好集体备课和二备以及反思工作。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抓好上课、课后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从而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教学方法、手段和策略的研究,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的同时,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

   加强课题研究,提升教科研研究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组织教师有效开展本组的和全校的课题研究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活动、有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向报刊杂志和年会投稿。

   制订好本组本学期的校公开课、示范课、汇报课计划,并组织好听课、评课等工作。

  坚持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课程改革精神,以贯彻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以研究课堂教学为重点,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本学期教研组重点加强对教师评课的指导,使教师的评课规范化,系统化,定期举行主题教学沙龙和“会诊式行动研究”,促进新教师的成长,加快我镇小学语文教师队伍成长速度和小学语文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区里的活动安排,开展各项有意义的学生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调动启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

   二、工作目标   以课改为中心,组织教师学习语文课程标准,转变教学观念,深入课堂教学研究,激发学生主动探究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学生语文素养。

   2、进一步加强语文教师队伍建设,让“语文研究小组”,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3、组织教师开展切实有效的说课沙龙、评课沙龙,提高教师说课能力,和评课能力,能够结合主题教研活动,对典型课例进行互动研讨,开展教例赏析活动。

   4、加强教研组集体备课,每周以段为单位组织一次集体备课,分析教材,赏析重点课文,进行文本细读,交流教学心得。让备课不再是走场,形式主义,而是真真实实为提高课堂效率服务,提高教师的素质服务。

   5、根据上学期制定的语文常规活动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竞赛活动、过关活动,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在自主活动中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促进个性和谐发展。

   6、 加强学习质量调查、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寻找得失,确保完成各项教学指标。

   三、主要工作及具体措施   (一)骨干教师示范、把关,当好“领头羊”。

   1、本学期,语文研究小组成员继续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教研组将围绕“探索实效性语文课堂教学模式”这个主题,深入开展精读课文教学有效性研讨活动。低段(1-2年级)则继续进行识字教学的有效性的探讨。分层、有序地开展教研活动,使教研活动更成熟、有效,切实提高我校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

   2、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二)年轻教师取经、学习,争取出成绩。

   1、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成新教师迅速成长,1—5年教龄新教师每一学期上1堂模仿课和一堂校内研讨课。上模仿课的内容可以通过观看名师的关盘、视频或者教学实录等途径,根据个人教学需要,有选择性地进行局部模仿,从而使新教师形成个人的教学风格 。

  高二的历史教学任务是要使学生在历史知识、历史学科能力和思想品德、情感、态度、价值观各方面得到全面培养锻炼和发展,为高三年级的文科历史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高校输送有学习潜能和发展前途的合格高中毕业生打下良好基础。

    高考的文科综合能力测试更加强调考生对文科各学科整体知识的把握、综合分析问题的思维能力、为解决问题而迁移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教师在教学中要体现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分析解决问题的通识教育理念。教师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材,转变教学观念,紧跟高考形势的发展,研究考试的变化,力争使高二的教学向高三教学的要求靠拢。

    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的要求,认真完成高二阶段的单科复习工作。坚持学科教学为主,落实基础知识要到位,适当兼顾史地政三个学科的综合要求,培养提高学生学科内综合的能力。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落实基础,提高学科思维能力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水平。

全班共40人,其中男生15人,女生25人。学生的数学基础较一般,多数学生能掌握所学内容,少部分学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学习方法死板,没有人进行辅导,加之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不能掌握学习的内容。能跟上课的学生,课上活泼,发言积极,上课专心听讲,完成作业认真,学习比较积极主动,课后也很自觉,当然与家长的监督分不开。部分学生解答问题的能力较强,不管遇到什么题,只要读了两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还相当的简捷。有的学生只能接受老师教给的方法,稍有一点变动的问题就处理不了。个别学生是老师  本册的教学内容:(1)混合运算和应用题;(2)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3)量的计量;(4)小数的意义和性质;(5)小数的加法和减法;(6)平行四边形和梯形   本册的重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是本册的一个重点,这一册进一步学习三步式题的混合运算顺序,学习使用小括号,继续学习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学习,进一步学习解答比较容易的三步应用题,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数量关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得意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并继续培养学生检验应用题的解答的技巧和习惯。第二单元整数和整数的四则运算,是在前三年半所学的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复习、概括,整理和提高。先把整数的认数范围扩展到千亿位,总结十进制计数法,然后对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运算定律加以概括总结,这样就为学习小数,分数打下较好的基础。第四单元量的计量是在前面已学的基础上把所学的计量单位加于系统整理,一方面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更加巩固,一方面使学生为学习把单名数或复名数改写成用小数表示的单名数做好准备。

  ③提出教学任务:在全面发展体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灵敏、力量,速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养;引导学生学会合理掌握练习与讨论的时间,了解实现目标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在不断体验进步和成功的过程中,表现出适宜的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难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优良品质;认识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和竞争意识,在武术学习过程中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将自身健康与社会需要相,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品质,结合本身项目去了解一些武术名人并能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评价;加强研究性的学习,去讨论与研究技能的实用性,加强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的环节。:   ①总体目标:建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体魄,在必修田径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初级长拳”、“剑”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受益,以及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教学理念,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计本教学工作计划,以满足学生选项学生的需求,加深学生的运动体验和理解,保证学生在高一年田径必修基础上再加上“长拳”来引导男女生学习体育模块的积极性,再结合高二年的 “剑”选项课的学习中修满2学分。加强学习“长拳”以及“剑”的基本套路,提升学习的的兴趣,提升学生本身的素质,特别是武德的培养。

   运动参与:a养成良好的练武的锻炼习惯。b根据科学锻炼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个人锻炼计划。c学会评价体育锻炼效果的主要方法。

   运动技能:a认识武术运动项目的价值,并关注国内外重大体赛事。b有目的的提高技术战术水平,并进一步加强技、战术的运用能力。c学习并掌握社会条件下活动的技能与方法,并掌握运动创伤时和紧急情况下的简易处理方法。

   身体健康:a能通过多种途径发展肌肉力量和耐力。b了解一些疾病等有关知识,并理解身体健康在学习、生活中和重要意义。c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与健康行为。

   心理健康:a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变心理状态,并努力获得成功感。b在武术练习活动中表现出调节情绪的意愿与行为。c在具有实用技能练习中体验到战胜困难带来喜悦。

   社会适应:a在学习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与合作创新精神。b具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体育与健康方面知识和方法的能力。

    采用教师示范与讲解,学生讨论,练习,教师评价,再进行个别指导,后进行学生练习,最后进行展示与学生的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实行培优扶中辅差,,采用学习小组的建立,加强学习小组的相互学习、相互讨论、相互研究的功能,提升学习的效率;加强多边学科的整合,特别是加强心理健康的教育,加强运动力学、运动医学等进行学习,以提升学生的运动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1)课题研究:加强校本课程“剑”、“平山初级长拳”的开发与教学;做好“趣味奥运会进入校园”课题的开题准备。做为“青春期健康教育进入校园”课题组的成员,协助课题组进行研究,开展活动。

   (2)校本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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