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施工图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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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的施工图审查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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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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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鄂建文[2001]300号

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须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宜采取“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审查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和管理以及审查人员的审查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进行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

(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仲裁决定。

(五)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检举和投诉,井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各市、州、县、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预审,并确定工程项目的等级及承担技术性审查的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和专项审查通知书。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进行程序性终审,并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对在本地注册的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收费情况、审查合同、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

(四)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

(五)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f1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强化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六)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审查机构设置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布。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

可证的审查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和委托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中的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已取得与其建筑工程分类等级相对应的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进行。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方可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并接受审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技术性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与技术咨询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许可证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审查许可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级审查许可证由审查机构注册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和审查专用章由审批部门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

各级审查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所有人员采取聘用方式,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交同级审查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相对固定并取得审查资格的审查人员,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甲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其他专业(包括给排水、电气、舜通等专业,下同)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1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其中一人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

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5名,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至少有2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不仅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1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

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1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浑的建筑设计;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专门帐户。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与审查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会城市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甲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除超限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二)地级市(合自治州,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乙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二级以下(合二级)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县级市(合直管市、县、林区,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丙织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三级以下(合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10年以上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二)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J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湖北省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申报结构、建筑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织技术职称并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主持完成过4项建筑工程三织以上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勘察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井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以上丙级工程勘察工作,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其他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丙农审查机枯从事其他专业审查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人员只能申报一个专业的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受聘到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执业章。

第四章

程序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和工程勘察报告后,在施工招投标及施工许可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原件)。

(三)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的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原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对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则提供方案设计文件和审批意见书)。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3份(其中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应为4份)以及工程勘察中的原始资料。二级以上(合于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须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六)一级以上(合一级)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该项目桩基静载荷试压报告(原件)。

(七)3套完整的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署齐全的施工周(其中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图目录、建筑总平面应为4份)和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版本。

(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九)审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对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审查管理部门按下列主要内容进行程序性预审: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批准及报建等有关市期手续是否到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与报审项目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三)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进省注财登记备案手续。

(四)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其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

(五)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农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设计图纸是否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盖本单位出图专用章。

(六)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勘察设计责是否躬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已按合同要求付讫。

(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八)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性预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审查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并确定项目等级和承接本项目技术性审查的资格等级,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并与之签订施

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若有专项审查要求的,审查管理部门应向符合项目等级的专项审查部门签发专项审查通知书。若为超限高层项目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审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后,即可进行程序性终审。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性终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程序性终审合格的项目,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并在三套送审施工图的封面、目录及修改目录、建筑总平面团上加盖审查管理部门的公章。所有资料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归档以外,其余均返还建设单位。

(二)对程序性终审不合格钠项目,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意见书》交建设单位,待其将有关手续补齐后再重新进行程序性终审。

(三)适审的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审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背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勘察、设计文件深度不够等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技术性审查机构可向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建议重新勘察设计,经审查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向建设单位签发《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报审项目各项审查完毕,审查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施工图审查工作至此完成。其中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审查报审表。

(二)技术性审查和专项审查通知书。

(三)技术性审查合同。

(四)技术性审查报告、各专项审查结论。

(五)程序性审查意见书。

(六)《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存根联)。

(七)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五章

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程序性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持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并与之签订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

第二十三条

审查合同签订后,由审查机构将合同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审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去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宁二级以上(合二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勘察报告)必须经技术性审’查合格,并经审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技术性审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查管理部门公章)后才能交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审查或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程序性终审手续,申领审查批准书。审查机构应及时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其中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技术性审查通知书。

(二)技术性审查合同。

(三)技术性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四)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五)工程勘察报告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

(六)施工图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建筑总平面图。

(七)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六章

专项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中涉及人防、抗震、消防、环保、通信管线、燃气、节能、幕墙等专项审查时,宜采取“统一报送,专项受理”的审查模式。

即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施工图报审,根据预审情况

确定报审项目的专项审查范围,再向建设单位签发专项审查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凭此通知书到各专项审查机构办理专顷审查手续,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反馈专项审查的结论和意见。

第三十条

各专项审查的报送及受理办法由各地审查管理部与有关专项审查部门商定。

第三十一条

审查管理部门收到各专项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革,对各项审查通过的项目即可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作为基本建设的一项重

要管理环节,必须与其他管理环节相衔接才能对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保证作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办理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质量约束和控制措施,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形成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详细记录,对质量通病应当进行;归灸;总结、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质量管理,逐步消除质量通病,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逼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三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其审查资格每三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延续或撤销其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审查人员被取消审查资格后,其审查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相应注销,审查人员被撤销审查资格后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检。年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人员异动情况,审查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被调审项目质量情况,审查工作月报情况,超越范围审查情况等。几年检不合格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降低或吊销审查机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定期调审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甲、乙级审查机构每年被调审的项目不少于2项,丙级审查机构不少于1项。专家委员会的调审费用由被调审的审查机构按省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支付。

第三十九条

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其报送的审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项目业主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审查的施工图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建筑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科审查批准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系的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朝构的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并经审查机构确认的,审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对本单位及与本人有直接牙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予超资格承接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四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每月底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施工图审查报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之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却门报送上季度已审查完成的项目审查报表。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结果是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查管理部门应将每个项目首次送审的审查结果登入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第四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明确迭审项目的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审查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

构支付。

第四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蓉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审查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报审表、审查通知书、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等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其并印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是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鄂建[2000]089号)的进一步完善和必要修改,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篇2: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管理规定,药品,质量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1号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药事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药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诊所、卫生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应当分别由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直接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一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并按规定由专门机构统一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款所述材料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药品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合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药品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和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药品购销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十八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对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设置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柜)。

第二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药品储存及管理需要,配备下列相应的药房(库)设施、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之间有适当距离的药架等设施;

(二)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三)冷藏、避光、通风设备;

(四)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线路、器材和照明设施;

(六)其他符合药品储存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药房(库)应当严格划分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等专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当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

第二十二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落实药品养护人员,采取下列措施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做好检查、养护记录:

(一)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二)定期对药房(库)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发现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三)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四)定期检查、维护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出库复核制度。分发药品时应当记录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规格、有效期、数量、日期等内容。

药品出库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过期、变质、失效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不得出库使用。

第五章

药品调配

第二十四条

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统称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处方。

处方的审核、调配应当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进行。

第二十五条

药师审核处方时,认为处方用药不适宜的,应当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发现用药严重不合理或者用药错误的,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药品使用单位用于药品调配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药品调配的区域,应当符合药品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对药品拆零调配时,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至少一个相同批号的最小包装。

第二十八条

药师完成处方审核、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盖章;发药时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医嘱作相应的交待与用药指导。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限于本单位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非目录药物目录药品的使用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检查中发现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的抽验。抽验结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药品使用单位对药品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复验,复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档案中应当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不良信用记录、举报和投诉,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确定若干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记录、凭证等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四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药品质量加强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药品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需要召回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第三十五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落实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

(四)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大悟县,湖北省,小分队,调查报告

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行政法学院2005级吴小峰[摘要]西南政法大学的“三下乡”活动特色,更多的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服务城市;而在广大农村,由于传统的礼治秩序和现有的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法律始终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此次的“三下乡”活动正是围绕这一背景展开,将法律之光照耀到需要她的地方。[关

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行政法学院2005级

吴小峰

[摘要]

西南政法大学的“三下乡”活动特色,更多的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服务城市;而在广大农村,由于传统的礼治秩序和现有的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法律始终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此次的“三下乡”活动正是围绕这一背景展开,将法律之光照耀到需要她的地方。

[关键词]

法制教育

法律服务

政府与民众沟通

社会调查

一、活动主题及总体介绍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赴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以推动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用知识服务农村,将所学回报社会为活动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了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大学生志愿者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精神,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广泛成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赴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以下简称小分队)社会实践活动的展开是以湖北省大悟县的社会现实为基础,以法律服务、法制教育为主线,采用灵活的形式,深入农村,服务农村,改变农村。小分队此次实践活动广泛深入地接触农村实际并与其互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小分队也对当地的农村社会展开调查,为今后的学习、科研和更好地服务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总之,此次小分队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了双赢效果,下文将对社会实践活动加以详细介绍。

二、社会实践活动之具体介绍

1.法制教育活动

在农村进行法制教育是此次小分队的主要活动内容之一,也是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大学生体现社会担当的重要形式。中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农村,法律意识尚微弱,法制教育之路漫漫,我们还须求索。然而在湖北大悟农村,农民们生活艰辛,整日劳作,并没有多余的时间让我们对其法制教育,对于他们来说生存始终是第一位的,尽管他们很希望得到此种教育。小分队基于上述现实,从农民后代入手,积极组织孩子们参加此活动,并在当地政府许可下在一所乡镇中学开了一个学习班,授课一星期。

小分队着重介绍了农村土地制度,让学生了解这些知识并让其在生活中向其父母宣讲此类知识,达到星火相传的效果。小分队)针对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对学生们宣讲相关刑事法律制度,培养他们守法观念。在授课过程中,小分队注重与同学们互动,积极回答学生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包括法律知识以外的学习、生活上的问题。在活动中,小分队成员发现学生们的法律知识相当匮乏,法律知识的基本构架尚不清楚。于是,小分队从整体上大致介绍了我国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制度,加深了学生们对法律、法学的了解,同时令他们对法律、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当然,小分队的法制教育活动并不仅限于上述开班授课这一形式。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与基层群众广泛接触过程中,小分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与乡亲们交流,宣讲法律知识,获得了他们的赞许。

2.法律服务活动

在我国,有限的法律资源大部分都为城市占据,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一直未能得到满足。因此,小分队将法律服务作为此次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尽小分队之所能,努力满足当地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值得一提的是小分队解决了多起民事纠纷,下面介绍具有代表性的事例。

事例一:湖北省大悟县彭河村吴某,女,41岁,有一子一女尚未成人(属与前夫所生)。1998年其丈夫死于癌症后,吴某生活艰辛,遂经人介绍于2000年与邻村熊某(男,35岁,未婚)共同生活。二人按当地风俗操办,结为夫妇妻,男方到女方家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亦未移转户口。二人共同承担家庭重任,养育子女,当地人一直视其为夫妻,但二人未再生育子女。2007年初,熊某与其兄到福建打工。熊某于该年6月触电死于工地,建筑商一次性赔偿所有费用共计13万。此款经熊某之兄领回并独占,吴某不服,遂起纠纷,争执不下。但因虑于高额的诉讼费用而一直未能诉之法院,他们听说小分队的活动后找到小分队请求调解。

小分队积极与双方调解,向其说明法律不会认定吴某与死者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和工作的关系,吴某仍享有继承权,且根据当地道德传统,死者之兄也应该与吴某共享熊某继承利益。经过小分队多次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吴某可得13万赔偿金中的5万,死者之兄熊某可得8万;死者的丧事由死者之兄熊某料理且承担相应费用,吴某及其子女有参与协助料理丧事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最终都按协议履行,死者亦可瞑目。

事例二:湖北省大悟县寨坳村吴某长期将其耕牛系于村中主干道旁,防碍到村民通行,且其耕牛常有攻击行人的举动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村民多有抱怨。某日,村民黄某从该处经过受到牛的攻击,黄某虽已闪开但气难消,一怒之下拾起路边石块砸向该牛头部致使其眼部受伤,纠纷遂起。

该牛主人吴某一向蛮横,因此更是不依不饶,并纠集其兄弟多人找黄某闹事。黄某本安分,但觉得吴某实在欺人太甚且有多数村民支持,遂邀其亲朋不甘示弱,眼看民事纠纷将转为社会冲突,小分队便于村委书记一起出面调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村委会干部和家族长老多方到场,小分队成员运用民法相邻关系、侵权纠纷的有关规定,辨法析理,同时运用当地传统规范作出处理如下:黄某承担治疗耕牛的费用;吴某今后应将耕牛系于别处并就此事向全体村民公开致谦。双方都表示服从此调解并最终履行了调解协议。

以上只是小分队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典型事例。实际上,小分队在实践活动中不断深入农户,与老乡们交流,主动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受到他们的欢迎。

3.推进当地政府与民众沟通

将推进当地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作为小分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之一,是小分队根据当地当时的社会实际临时作出的决定。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大悟县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2007年7月至9月的工作重点,切实扭转当地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被动局面⑶。但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受到了当地民众的强烈反感,使自从免除农业税后一度良好的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又跌落到低谷。小分队根据这一现实调整活动内容,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了解,改善他们之间的关系,为社会和谐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经过观察,小分队发现此次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展开跟往年不同,政府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具体实施的,小分队法学专业背景也使得当地政府乐意与我们合作。同时,小分队的第三方立场也获得了老乡们对我们的认同。

在具体的活动中,小分队向群众讲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小分队临时学习的),着重解释了根据法律执行计划生育,不仅是政府的权力同时也是政府的职责,当地政府如果不履行职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加深了群众对政府的理解。

小分队也将群众的意见如实地反映到当地政府,建议当地政府今后在工作中将重点放在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处罚;应加大利益引导而不能简单地实行不利处罚,工作方法应更加多样而且文明而不能简单粗暴等等。当地政府认真听取了意见,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小分队的努力获得了双方的认可,使得政府与群众间的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切实履行了共建和谐社会的职责。

4.社会调查活动

“三农”问题一直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也是研究社会问题的核心内容。本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充分体现了我校对支持农村建设的重视。但是要找到解决农村问题的方法就必须了解农村的现状,于是小分队对大悟县农村的状况作了相关的调查。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对农村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学习和科研甚至服务农村打下了基础,对于相关情况我们也作出了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附后。

三、活动体会

此次“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认真贯彻学校方针,将

“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西政精神传播到大别山下的革命老区大悟县,并得到当地人民和政府的肯定,令小分队成员振奋,同时也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

通过这次“三下乡”活动,我们看到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他们的生存状况仍须我们共同努力去改善。农民群体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出,他们一直在努力改善自身状况,这一精神令人动容,使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得以增强,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我们积极运用所学知识,使理论在实践中得以证实,巩固了我们所学的知识;也为我们今后的学习提供了实践的基础,达到学有所用,学以致用的目的。

学校安排此次“三下乡”活动不仅让我们服务基层,而且磨练我们的意志,锻炼了我们的团队精神,增强了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总之,是一次颇有获益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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