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行政制约监督机制工作方案

时间:2021-11-03 10:20:18 来源:网友投稿

 推行行政制约监督机制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分工和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共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改革的意见》“一分、三合、两督”(权力分离、人员合规、程序合法、裁量合标、行政监督、外部监督)的原则,将行政执法权与监督权相对分离,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监督人员都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严格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觉接受县司法局的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通过本机关官网,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完善各自工作程序,并由行政执法人员与法制机构分别完成,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协调统一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二、推行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所属执法机构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案件调查取证与

 对证据资料的审核认定分别由不同执法人员完成,即案件承办机构(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取证;法制审核机构负责立案审核和证据资料的审核并拟定处罚意见,最终由局领导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一种机制。

 三、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1.成立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领导小组。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庆国,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四级主任科员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领导小组。

 2.成立办案机构:办案的具体工作由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3.成立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由局法制室承担。

 四、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基本程序 (一)立案登记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受理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经过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提交局法制室《立案审批表》。局法制室对立案审批表统一编号,要做到一案一号,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 案件立案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并参照《省行政程序规定》、《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1.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应当清晰准确记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

 2.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综合运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形式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证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内容充分确凿,证据材料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理性。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验、勘验、鉴定。

 3.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要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翔实准确地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应从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后果六大要素入

 手叙述违法事实。三是要对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梳理和筛选,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四是要准确说明处罚的理由。即简明扼要地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某项规定,其社会危害程度是否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有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与理由。调查报告及所收集的证据资料应在调查结束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交由法制室进行审查。

 6.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应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

 (三)案件审查 1.局法制室应当对案件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3)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5)使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6)行政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7)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8)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2.审查后,局法制室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1)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

 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退回案件承办机构(人员)补充调查。

 (2)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显著轻微可以不予以处罚的,应当填写审查意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决定不予处罚。

 (3)经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交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行政执法案件事先告知(听证通知)书,且审查行政执法案件文书中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有无说理性内容。

 审查终结后,局法制室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审签,审签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依法做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局法制室审核后提出的意见或集体讨论研究结果,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成立,查办程序合法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说理性内容。对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案申请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发处罚决定书,违法当事人履行完处罚决定后,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局法制室提出结案申请,经局法制室审核,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结案,局法制室统一装订归档。

 (六)执法决定公示 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通过本机关官网,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 1.局属各部门、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工作方案》的推行工作,在全局动员的基础上,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进一步深入再动员、再教育,深刻理解推行该项制度的重大意义,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局法制室要及时做好指导工作。

 2.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我局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都必须按照本工作方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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