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框架

时间:2021-11-03 11:01:45 来源:网友投稿

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框架 本文关键词: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框架

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框架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框架第一章项目启动项目经理的选拔一、项目启动时间二、项目经理选拔方式三、项目经理选拔的组织机构四、项目经理竞聘支持五、项目经理选拔的考评内容六、项目经理的选拔

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框架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框架

第一章

项目启动

项目经理的选拔

一、

项目启动时间

二、

项目经理选拔方式

三、

项目经理选拔的组织机构

四、

项目经理竞聘支持

五、

项目经理选拔的考评内容

六、

项目经理的选拔程序

七、

项目部管理团队的建立

八、

项目任务下达

第二章

生产准备工作

九、

客户关系和技术资料移交

十、

项目生产准备计划的编制

十一、

施工方案编制

十二、

分包商确定

十三、

项目生产计划编制

十四、

项目部办公场所建立

十五、

项目开工手续办理

十六、

项目生产人员选调

十七、

项目设备的组装调试

十八、

项目部建立和客户项目部的联系

第三章

生产计划与进度控制

十九、

技术交底

二十、

生产月进度计划编制

二十一、

整体生产计划调整

二十二、

生产作业管理

二十三、

现场生产记录交回

二十四、

生产记录整理和保管

二十五、

生产进度统计

二十六、

生产进度报告

二十七、

生产进度控制

二十八、

生产成本分析控制

二十九、

生产进度验收

三十、

生产进度款回收

三十一、

生产计划变更

第四章

完工组织和评价项目

三十二、

项目完工计划编制

三十三、

项目竣工验收

三十四、

项目完工结算

三十五、

项目竣工资料移交

三十六、

项目设备移交

三十七、

项目人员安排

三十八、

项目的总结评价

第五章

生产中心对项目的管理

三十九、

生产定额制定

四十、

生产的检查指导

四十一、

生产计划的审查

第六章

项目部后勤管理

四十二、

宿舍管理

四十三、

图书资料管理

四十四、

生产文档管理

四十五、

食堂管理

四十六、

高级员工生活管理

附件

相关的操作细则及表单

篇2:治文明完善人大制度建设政

治文明完善人大制度建设政 本文关键词:制度建设,完善,人大,文明

治文明完善人大制度建设政 本文简介:完善人大制度建设政治文明非常感谢会议**给我这个宝贵的机会,使我能和在座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畅谈我国人大制度取得的巨大成就,交流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心得体会,展望政治文明健康发展的美好远景。我曾经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达6年半之久。在人大工作期间,我亲身经历或者说耳闻目睹了深圳市人大在我市的民主法制

治文明完善人大制度建设政 本文内容:

完善人大制度

建设政治文明

非常感谢会议**给我这个宝贵的机会,使我能和在座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畅谈我国人大制度取得的巨大成就,交流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心得体会,展望政治文明健康发展的美好远景。我曾经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达6年半之久。在人大工作期间,我亲身经历或者说耳闻目睹了深圳市人大在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中锐意改革进取、忠实履行职责、发挥主导作用的伟大实践,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深刻认识。在这里,请允许我向所有的人大代表、向曾经以及现在仍然工作在人大的领导和曾经共事过的同事们表达我的敬意。刚才许多同志的发言给我很大启发,他们的观点和意见我深以为是。这里,我着重就人大制度的完善问题谈两点不成熟的认识和体会,不正确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一、为什么要重视和探索人大制度的完善问题

在我国,人大建设半个世纪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人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息息相关,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么,如何更好地坚持人大制度呢?我认为,完善人大制度是坚持人大制度的必由之路。在纪念人大制度50周年之际,我们更应当在认识上高度重视、在实践中认真探索如何完善人大制度这一课题,我们之所以提出要重视和探索完善人大制度?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来回答:

首先,回顾历史,我们知道,人大制度作为新型的代议制度和中国政治文明的制度创新,与西方成长两百多年的、成熟的、定型化的政权组织形式相比,毕竟历史较短,从正式确立到今年还只有五十年,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存在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五十年来,人大制度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1957年以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正常按期开会,有的人大会议会期推迟近一年;即使能够开会,会议也流于形式,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和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连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都没有提交大会审议,有些会议因财政状况不好等原因就举行秘密会议;国家重大事项基本上不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如决定大规模调整国民经济计划和变更财政预算的大跃进、成立改变宪法规定的农村政权体制的人民公社等重大问题,均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而由党中央一手包办;立法工作一度停顿,监督工作更是无从谈起。而到了十年“**”期间,人大制度几乎陷于瘫痪境地,从“**”一开始至1975年长达八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举行会议,形同虚设,直至1975年召开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并制定了1975年宪法,人大制度才在形式上有所恢复。这一时期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人民委员会也被砸烂,由所谓集党政军权于一体的“革命委员会”取而代之。公、检、法被取缔,打、砸、抢横行,法制被严重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任意侵犯,整个国家陷入了****无序、经济濒临崩溃、宪政荡然无存的严重局面。这反面教训告诉我们:人大制度不完善,人大制度遭到破坏,则国家遭殃、人民遭殃。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大制度建设迎来了春天,步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并不断改革完善,充分发挥作用,取得了重大成就。而且它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突出。别的不说,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例,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的每一步都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每一项重大成果都直接或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予以确认,形成为法律或决议而付诸实施,如废除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终身制、采取差额选举制度、提高直接选举的层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建立乡政权、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立法制度的改革、依法行政的推进、司法公正及司法改革的推进、监督体制的加强等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发展完成的。毫无疑问,在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离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所谓改革,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就不可能成功。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于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在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我们不难发现,人大制度发展完善的20

多年也正是宪政建设健康稳定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一正面的历史经验也充分说明:人大制度建设和发展完善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政建设的发展完善离不开人大制度的发展完善。历史告诉我们: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

其次,就现实来看,尽管我国人大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它与宪政建设和政治文明的要求,特别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转变执政方式,加强权力制约,推进政治文明的主张。十六大报告还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在今年的修宪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国家重视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载入宪法,标志着中国的宪政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高点,但我们的人大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宪政国家及政治文明的要求,在具体的工作环节和程序中还存在诸多的不足,这里我简要地举些事例说明:

1、我们先看选举环节,这是人大制度建立的逻辑前提,这个环节先天不足。我概括我们的人大选举是“抓举”和“挺举”的结合,没有的领导的“抓”和组织的“挺”,你个人想独立参选并想当选几乎不可能。这样的选举固然保证了选举的正常进行,稳定性很强,但民主性、公开性和竞争性比较差;不是说不要组织领导,但我们太强调组织安排,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环节只顾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忽略了代表应有的政治素养;强调和偏好政党团体提名方式,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另眼相看,甚至做工作干扰排斥;否定竞选的意义;直接选举的层面长期停留在较底层次,没有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意识的觉醒而相应提高,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像我们这样直接选举只停留在县级人大的绝无仅有,连印度那样的经济落后于我国,地区差异、贫困人口、宗教冲突和种族矛盾比我们严重得多的国家,在立国之初就是国会代表全国直选。在今天国际社会关于中、印两国发展前景的预测分析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印度现有的直选制度对其国家发展可能具有更为深远的优势。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由于选举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使选民或代表对选举失去兴趣,另一方面选出的代表相当部分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同代表本身要求所担负的职责不相适应。问题的关键不是没有好的代表人选,而是没有好的代表脱颖而出的选举产生机制。而现行机制的缺陷说到底还是与主流政治理念的不和谐有关系。我们一方面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选举是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主要政治途径,但另一方面多少又存在对真正兑现民主的疑虑和担心。所以,人们看到的是选举组织大张旗鼓地组织选举活动,官方媒体大肆宣传行使选举权利的重大意义,但大部分选民对选举并不感兴趣,大多数候选人对选举没有热情,想通过选民提名而不被组织看好的候选人对自己没有信心,选民对最终当选者不信任,当选者对当选产生不了神圣的使命感。

2、再看选完以后的活动情况。我们代表主要是业余代表(有的称兼职代表),专职代表仅限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但也不是全部委员,只是所谓驻会委员),很显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一神圣的工作居然是业余的、兼职的,这在世界各国也是罕见的,这种中国特色不是我们的优势,因为人大代表的职务所要求的特殊素质在兼职代表制下不能保障:首先,兼职代表制影响了代表参政议政执政的热情,降低了人大的权能,损害了人大的权威。兼职代表行使职权没有固定报酬,只有少量的开会或活动补助。其工资主要来源于本职工作,没有了物质保障,必然影响代表积极主动行使职权;兼职代表大多数只能在开会前或开会中熟悉法律草案或其他议案,很难保证所表决事项的科学性。由于许多代表在自己本职工作岗位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不少还是党政官员,其主要精力势必放在本职工作上而无瑕兼顾人大代表工作;由于兼职代表无暇掌握政治信息,平时很少对其它国家机关行使批评建议权。

3、在兼职代表制的情况下,现实给予他们履行代表职务的物质条件、制度环境、保障措施相当不够。一是会期过短。二是代表数量过多。说到会期问题,由于我们的代表以兼职为主,这决定了代表机关不能开太长的会。与世界各国议会会期相比,我国全国人大会期最短(比如说芬兰议会会期为4个月,日本、希腊为5个月,奥地利、法国、英国为6个月,德国为25周,美国约9个月,印度国会每年也不少于4个月),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十多天。我作了一个统计:比如我国全国人大近3000名代表(本届是2987名),每年开会一次,每次会期17天左右,除去两个周末(四天),还有13天。按照每天开会8小时,一次会期共6240分钟,如果每个代表要发言,平均只有2.1分钟,再除去大会的报告时间,剩下的时间不到2分钟,可以说几乎没有代表有充分的发言表达意见的时间。只能通过会议简报才能沟通。真正的发言机会是在代表团会议,但这不是真正能进行辩论和表决的议会,这样的会议的情形是领导发言多、基层代表发言少;肯定成绩多,批评建议少;谈本职工作多,议全局大事少;空话套话多,切中要害少;泛泛而谈多,突出重点少。这样的议事效果不可能好到那里去。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6次,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每次4天左右,全年加在一起也不到30天,而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会期则更短(甚至有的地方还缩短会议的日期,名之曰提高会议效率、减少会议开支)。由于会期短,加之会议议程又十分繁多,大多数代表均没有在大会发言的机会,加上代表又大多来自生产、工作一线,有的对法律案或决议案中的概念还未来得及理解,就要投票表决,很难避免草率;关于代表数量过多问题。我这里也有个统计数字:我国全国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320万人,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居世界各国议会议员之最。地方的也是人员庞大,如上海市第十二届(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就有人大代表860人,比美国参众两院议员之和535名还多出300多人。国外政治学家早就分析过,一个国家国会议员的理想规模是总人口的开立方,这个定理被誉为可获得政治学领域的诺贝尔奖。按照这个定理,我们全国人大规模大约在1100人左右。我们看到,代表过多给会议组织工作带来了难题。最突出的是,由于代表多,根本不可能用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只能采取代表团和小组会议的形式来审议议案。从而影响代表广泛、直接地交流,决策的民意基础不够充分;最后是会后的代表活动流于形式。会议结束后代表奔赴各自的工作岗位,无暇顾及代表的工作,也很难获悉比普通民众更多的政治信息(缺乏平台,既无经费来源,也无秘书助手帮助和办公条件,更何况还没有时间),对被监督主体(政府、两院)的大量决策、执行及其效果几乎没有比民众更多的了解渠道。即使是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或代表个人持证检查工作,也是数量既少,浮于表面,代表对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情况接触面很少。甚至有的代表除了参加大会以外,以工作繁忙为由,几乎不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的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几乎没有发表过什么具有建设性或实质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于代表活动机会太少,代表如何联系选民流于形式,代表尤其是间接选举的代表很少向他们的选举单位汇报自己的工作和人大会议的情况,选民或选举单位也就无法有效监督他们履行职务。现实中没有一个代表因为参政议政水平不足而被罢免的事例,只有因触犯刑律受到法律追究被罢免的例子,这很能说明问题。所以,上述这些不足使得人大的立法质量还不高(有人称立法是立了别人的法,因为大部分是抄袭国家和别的地方的法律法规),监督比较薄弱是必然现象(有人说“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问题当作希望谈,临走拍着肩膀说‘继续努力好好干’”。)

4、还有一点,人大制度运行的环境还不十分理想,比如在认识方面,尽管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虽然在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尽管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逐步有所提高,但这样、那样的模糊认识甚至错误看法依然存在。比如社会上把人大看作可有可无,或者是无关紧要,甚至不知道人大是干什么的大有人在;有的人不能充分认识人大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人大当成“二线机关”,把党政机关当成“一线机关”;有的人习惯于把人大同政协、群众团体相提并论;有的人认为人大制度仅仅是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制度,因此,要发挥人大制度的作用,只是人大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还有的人把坚持党对人大的领导与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对立,干涉人大依法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认为人大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是“碍手碍脚”,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行使监督权非议颇多;有的侵犯选民或代表的民主权利,拒绝将选民或代表提出的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勉强甚至靠压制代表的方式保证组织提出的候选人当选。还有,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运作的外部阻力不小,从全国的层面来看,各级人大尤其是地方各级人大因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阻碍使得难以有效行使职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决议、决定地方重大事务方面,政府领导成员事前不配合、事后敷衍了事者有之。在任免权方面对属于人大或常委会任免范围的人员不经法定程序就公布任职到差或随意调离现职者有之。在监督权方面,原则上表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具体问题上软拖硬抗者有之。此外,涉及人大具体工作及程序制度方面的的立法比较滞后,如监督法迟迟未能出台,使得人大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具体的监督范围、监督形式到监督程序均无法可依。

以上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完善人大制度已成为开拓人大工作新局面,建设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

二、如何完善人大制度

谈两点: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和把握的宪政原则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组成部分,为此必须坚持和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不断发展进步的强大理论武器,它已经载入宪法,成为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自然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指导思想。实践中正在实施或准备推出实施的人大各项制度、具体程序是否正确,最终要以是否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符合的就应该坚持,不符合的就予以改善甚至摒弃。

二是要坚持五个“有利于”作为完善人大制度的总目标。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五个有利于”既是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的目的,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总目标;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行使职权的关系,按照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提出的“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科学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水平。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完善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运用人大制度实现党对国家权力的掌握。最关键的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到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加强政权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党本身也要置身于宪政程序之中,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根本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确立了党的领导原则,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是新时期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出路。

四是要坚持人民主权、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宪政的首要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这一宪政原则的根本政治制度保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延伸,因而必然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宗旨和政治责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内涵人民的立法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等要件,而这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须臾不可分离;民主集中制更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枢来建构和展开。因此,我们认定,坚持人民主权、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路径选择

根据中国宪政建设的客观实际,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路径选择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着眼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定主体,设计改革举措,推进制度创新。任何制度都是由特定的人来运作,特定的人的素养和行为影响着制度功能发挥和它的整体形象。中国的农村改革、企业改革的制度创新都是着眼于发挥特定经济组织制度内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一根本目的而展开的。所以,从人民代表这一政治主体入手,有助于抓住人大制度改革的根本。只有从代表这一制度主体入手,着眼于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逐步完善代表的组织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建筑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人大的权能、加强人大制度运行的有效供给,才可能为人大制度和宪政建设奠定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

第二,要着重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具体而微地、积极稳妥地、渐进地将人大制度推向前进。人大制度自建立以来,改革和完善的呼声就一直伴随着它的发展进程,但原则性的呼吁、宏大述事风格的制度设计始终淹没了审慎的、具体的制度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但任何宏观层面上的制度都需要有大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作为辅助,作为延伸,才能付诸实施,发挥实效。我国的人大制度虽然在宏观层面上已经建立,但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还很不完善,这一点前面已经作了分析。常言道:细节决定过程甚至决定结果。因此,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部组织制度、工作程序的健全完善,是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完善人大制度的主要方向。实际上,民主政治的许多内容本身就是形式,民主政治的实体离不开具体程序,没有民主程序的保障落实,就没有民主政治的真正实体。孙中山先生曾专门研究过如何开会,其意也是如此。今天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开始注意在具体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比如,现在不少省任命地、州、市的党委一把手时,采取省委全会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而杜绝省委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的弊端。还有的地方党委开始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常任制,越来越多的地方制定了党政官员问责的制度程序,这些都是很有价值的党内民主建设的具体步骤。我们可以坚信,只有不断地在具体环节上建设政治文明,才能逐步实现宪政目标。

第三,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但两者均属于代议制度,肯定有相通之处,我们不能照抄、照搬“三权分立”,但“三权分立”包含的权力必须科学设置、必须有效制约的思想是人类从古希腊时期起就产生的政治文化结晶,是人类的共同文明,这些应当学习借鉴,为我所用。我们以前对西方宪政的许多制度、做法持排斥、否定态度,过分强调与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分野和区别,忽略了学习研究哪些是人类共同文明成果,哪些可以大胆吸收借鉴,这是加强我国宪政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必须加以改进的地方。

当然,具体的改革完善措施,比如说如何完善选举、如何改革大会和常委会的结构、如何建立专职代表制、如何完善议事程序、如何借鉴各国议会的成功经验等等,限于时间,这里就不展开了。这些问题需要审慎和细致的论证研究。

篇3:如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如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本文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推进

如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明确制度概念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长期性、制度性和法律性的特点,并通过一系列规范的公平的市场化的政府购买行为来实现其基本

如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明确制度概念

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长期性、制度性和法律性的特点,并通过一系列规范的公平的市场化的政府购买行为来实现其基本政治和经济职能。

“一体两翼”的公共财政制度框架是由核心的部门预算和位于“两翼”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组成,这三部分是相互依存、互为作用的整体,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我国基本的公共财经制度。孤立地就政府采购研究政府采购不但意义不大,而且还会导致职能分割、独木难支、无法为继的尴尬局面。只有把政府采购作为构成公共财政框架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来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避免将其视为阶段性、不稳定的改革措施来对待,摆脱其“专业化”、“技术化”的局限。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还必须走出以下误区,既不应将政府采购当作简单的利益调整,也不是为了节约而进行的经济型的政府购买行为,更不是供给制和控购,而是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对如何加强公共支出管理、优化国有资产、理顺财经秩序的长期性、法律化的基本经济制度。

从构建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去分析政府采购的职能,可以从制度上完善其潜在的功能,为后续管理和操作局面制度的细化提供正确的路径通道。

公平交易职能。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就是将节约资金当作政府采购的基本职能,甚至认为,只要政府采购就一定会节约资金。诚然,政府采购的结果应该比没有实行政府采购更节约,但这种节约只有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它不是政府采购的目的,更不是职能。只有建立在稳定制度上的绩效才是可信的,才能够延续,才能称其为职能。

因此,政府采购的首要职能不是节约财政资金,而是建立一种长期的财经制度,将所有政府购买行为都纳入到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范畴中去,使得政府的消费行为也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当然,这里要强调的公平交易职能也是有范围的,也是相对的,它与以下的政策调控职能正好互相弥补。

政策调控职能。政府采购的政策调控职能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政治调控,二是经济调控。前者主要是指政府可以通过谈判,对外签订政府采购协议,甚至通过贸易壁垒等方式来协调国际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区域和全球经济的发展。如我国政府承诺在2020年以前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等;而后者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协调发展,以此来促进稳定物价、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区域经济、就业等一些特定政策目标上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监督管理职能。政府采购之所以能发挥防腐倡廉的作用,就因为它从诞生之日起,就从法律上做出了一系列规范财政支出的具有约束性的制度安排。它的监督管理职能要求必须健全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手段,通过优化管理,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确保合法、高效的财政支出发挥应有的作用。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完善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它涉及政府采购的内部和外部,其内容非常广泛,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管理。政府采购法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的主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仲裁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政府法规草案,制定和修订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管理执行情况;制定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办法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实施办法;制定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等。负责研究修订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上职能是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也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核心。

政府采购的业务管理。首先,拟定、发布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下一个采购年度前,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拟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本级政府发布实施,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执行。其次,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重要保证,是严格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基础工作之一,负责将部门预算中的购买性支出,按照采购资金的性质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配置标准,审核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从而为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批政府采购计划提供法定依据。第三,编制和下达政府采购计划。这是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政府采购预算实施的重要措施。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将部门、单位的采购需求按采购类别、品目分门别类地进行汇编,为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审定政府采购方式提供依据。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之内;对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审定,区分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审定特殊采购品目的配制标准;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执行通知书。第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方式执行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审核合格后通知财政国库部门拨付资金,完成采购。

政府采购的监督仲裁管理。一方面要监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业务活动,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政府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情况、采购程序执行情况、采购内容及标准执行情况、采购信息及采购结果发布情况、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部门集中采购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和仲裁事宜,配合仲裁机构和法院负责处理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办法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完善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工程”,顾名思义,指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过去尽管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极其严密,但仍然存在不少腐败和不公平的现象。所以要防止腐败和不公平,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必须要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制度建设,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职能、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前提。根据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行为主体,细化明确各自的权责,对采购所经历的预算编制、调整、审批、采购方式、选择和招标、投标、评标、验收、结算等环节程序予以细化完善,并配合《政府采购法》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形成比较完善的制约机制,防范腐败,发挥各种职能的功效,促进经济的发展。

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是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始终的监督机制,它包含在制度执行全过程,涉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及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关系。政府采购办对全过程,从政策规章的制定、采购的执行到采购、反馈信息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预算计划和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严格监督供应商的供货情况和采购单位对商品的供货及售后服务跟踪管理。采购单位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监督。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在采购实施机制上,做到采购、付款、验收三个关键环节相互分离,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多方参与、共同监督的局面。

外部监督机制。由于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力大,所以需要财政部门联合审计、纪检、监察、技术等部门一起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更规范、更有效。如邀请审计部门监督采购过程及进行财务审计,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要发挥各主管部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力量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政府采购公开透明。

社会监督机制。要借助社会力量监督政府采购。首先做到媒体监督,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电视、电台定期向全社会分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其次组建由人大、政协、行风特邀监督员组成的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重点抽查监督政府采购影响面较大的项目采购监督活动;第三做到群众监督,要创造条件允许查阅政府采购大档案,旁听政府采购招投标大会,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促进反腐倡廉,维护政府部门清正廉洁的形象。

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思考

从分析政府采购制度的内涵,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各方面要求,结合台州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实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加快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分离、机构分设。结合全省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基本完成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和其它行政部门的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起《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协调处理好与其它监督部门的职能和工作关系,依法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积极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作用,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和建立县级集中采购模式,发展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加快实现政府采购行业的自律管理。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的范围,重点要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严格按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通过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一体两翼”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切实从源头上把住采购项目安排的合理性,从程序上监督采购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从支付上把握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确保财政支出的安全和透明。

继续抓好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以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制化、国际化为方向,制订和完善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和办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的有效形式,完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推行和完善协议供货制度,实现政府采购效率和规范并存。同时,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其它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操作流程、质量控制等制度,积极采取上岗考核、服务承诺和项目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财政统一监管、有关部门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和三个“三分离”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和采购当事人的自我监督作用,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重点抓好采购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采购项目的监督,将政府采购从外部监督为主向外部和内部监督并重转变,逐步加强对分散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全面监管。

通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促进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全面落实。同时进一步完善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发挥广大供应商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将监督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

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推动政府采购管理的现代化。以政府采购专家的网上自动选派和开标评标现场的远程视频监督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网上管理为核心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试行网上竞价采购,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供应商和商品信息库,加大政府采购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力度,简化办事程序,努力提高采购效率和工作效能,进一步树立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正廉洁、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加强政府采购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把采购管理融入法制和制度之中,建立采购人员的执业考核制度,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同时,充实和加强人员配备,建立一支德才兼备、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专业队伍,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推荐访问:项目管理 制度建设 框架

版权所有:文秘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文秘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文秘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陕ICP备16010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