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菁选3篇

时间:2023-02-28 13:35:14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菁选3篇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的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由,强行承接工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可以采取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单独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书,组织招标活动,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书,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审定完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标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必须予以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3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必须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由招标单位和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组织,负责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措施、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三)施工。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等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织应当以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内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评定中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组织的意见,要求中标单位对中标方案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除退还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外,必须同时付给与保证金同额的补偿金。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省人民*规定。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费分别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的管理费或其他建设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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