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章程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3-04 10:15:07 来源:网友投稿

保安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安公司章程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保安公司章程3篇(精选文档)

保安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0**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20**年新公司章程投资创业。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________

  自然人股东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安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万元)

  出资期限

  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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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章程3篇(扩展1)

——保安服务公司章程3篇

保安服务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 (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 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 满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 %的法定公积金; %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工会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保安服务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的有关规定,依据各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而制定。本章程是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投资、经营管理医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臵许可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50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及其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以下股东出资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权,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在本公司股东外吸收新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的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应对章程第九条、第十条作出修正案,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权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五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其所持股权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权;

  5. 按其股权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权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2. 依其股权比例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权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3.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4.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权的出资人逾期不能交纳出资的,视为自动放弃股权,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出资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

  3.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4.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

  5.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6.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 对公司增资及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作出决议;

  8.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担保和转让;

  9. 修订公司章程;

  10.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或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股东2/3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集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1/3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股东临时会于开会日的15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如果股东代表无故不出席亦未通过书面或委托代理人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由全体股东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候选人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3名、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2名。公司董事长人选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会决议可罢免。由法人股东推荐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臵;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资及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8.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9.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0.审批公司的重要财产出租、发包和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1.审批股东以公司股权对外担保事宜。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召开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回避,剩余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在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人选中产生,并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签署以董事会名义发出的决议、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

  2. 监督公司执行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掌握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资金的使用变动情况,对其他董事违背章程决议的行为进行纠正;

  3. 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公司资产安全和需及时决策的事宜,按董事长职权范围先行处理,并于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追认;

  4.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5.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重要业务给予指导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如新指定的董事仍不行使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其他董事代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由职工*选举产生,另外两名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监事会*人选由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位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3年。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监事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2. 监事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由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3.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4. 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5.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层设立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 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4. 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 决定对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解聘及辞退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6.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7. 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权限范围。

  第四十三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 限制权力;

  2. 免除现任职务;

  3. 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会召开20日前臵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送交各股东。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公司任意公积金5%-10%;


保安公司章程3篇(扩展2)

——股权公司章程

股权公司章程1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

  第三条住所:__________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__________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东签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安公司章程3篇(扩展3)

——财务公司章程

财务公司章程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经贸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铁精粉、生铁、焦炭、钢材、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出资的方式、额度、比例、时间:

  1、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2、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3、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4、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5、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6、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五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监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东各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安公司章程3篇(扩展4)

——公司章程10篇

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由职工*(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企业宗旨为:追求卓越品质,以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做贡献,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

  第三条 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企业基本状况

  第四条 企业基本状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主营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兼营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____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四章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1.自然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规定持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 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股东大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时,该出资人可委派1人参加大会,并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权力

  1.审议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及执行情况;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审议公司增资或减资,收购或拍卖及有价证券的发行;

  5.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订本公司章程;

  7.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8.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

  9.对本公司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会可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本公司亏损达实有资本的1/3时;

  3.达到股份总额1/3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并书面说明理由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通知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股东人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1/2通过;特别决议由股东人数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通过。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3.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4.股东转让其股权。

  第十五条 每次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大会应对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大会期间向股东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决议;

  4.选举董事会*、副*;

  5.审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公司的机构设置;

  6.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损失的方案;

  7.审议公司增减及发行有价证券的方案;

  8.审定公司资产收购、拍卖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总经理、子公司经理、合资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

  11.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及职工奖励办法;

  12.审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3.监督协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14.聘请本公司的名誉*及各种顾问;

  1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会议均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名企业经理候选人,交董事会通过;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企业职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决议实行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代表企业对外处理业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置生产计划、贸易、财务等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税后利润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当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超过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为股东股份。

  第十二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可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经营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180天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可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职工*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董事会通知企业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企业终止的决议,并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股权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股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通过,报*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决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3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017年新公司章程2017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0**年新公司章程投资创业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经贸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铁精粉、生铁、焦炭、钢材、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出资的方式、额度、比例、时间:

  1、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2、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3、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4、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5、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6、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五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监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东各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公司章程5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_____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及美容装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2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___、___ 投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2、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公司章程8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9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日用品、铁精粉、生铁、不锈钢制品、铁矿石、焦炭、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通讯终端设备、电缆、钢丝绳批发、零售。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商贸公司章程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投资创业。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法人,受*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__年__月__日在北京市签字。


保安公司章程3篇(扩展5)

——公司章程10篇

公司章程1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铁精粉、生铁、焦炭、钢材、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出资的方式、额度、比例、时间:

  1、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2、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3、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4、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5、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6、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五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监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东各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经贸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铁精粉、生铁、焦炭、钢材、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出资的方式、额度、比例、时间:

  1、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2、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3、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4、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5、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6、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五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监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东各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公司章程3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_____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及美容装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2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___、___ 投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2、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公司章程6

  目录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正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股东—1 货币 人民币XX万元

  股东—2 货币 人民币XX万元

  股东—3 货币 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7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公司章程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

  住所:**x

  2.**

  住所:**x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年5月20日至20**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章程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及美容装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2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2、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10

  我们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吉林XXX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XXX、金道陆、于泽鉴、蔡俊龙五方共同出资,设立XXXXXXXXX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XXX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X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5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图文设计、制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用杂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矿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25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吉林XXX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实物82580.5%XXX货币807.8%

  金道陆货币807.8%

  于泽鉴货币201.95%

  蔡俊龙货币201.95%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着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改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改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空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力、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上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位。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或者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


保安公司章程3篇(扩展6)

——增资公司章程3篇

增资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利益主体权利冲突的*衡点。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安公司章程3篇(扩展7)

——物流公司章程

物流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XXXXX。

  第六条:经营期限:三十年。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的出资人:XXXXXX,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对企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召集人;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六)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根据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三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XXXXX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出资人委派。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召集人由出资人从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经XX批准生效。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由XX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保安公司章程3篇(扩展8)

——股东变更公司章程

股东变更公司章程1

  股东会主持人:***

  出席会议股东:*** ***

  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股东会全体会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已于 15日前以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经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2007年0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

  2:公司管理人员任职不变。

  3: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的程序,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

  股东签字:

  2017年6月12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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