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审查要点

时间:2021-11-05 09:15:25 来源:网友投稿

 收养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要点 我局受理收养登记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供原件审核完毕,再各复印一份复印件留档)。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一份)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原件一份)。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提供原件审核

 完毕,再各复印一份复印件留档)。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提供原件审核完毕,再各复印一份复印件留档)。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各一份)。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原件一份),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一份),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原件一份)。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

 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各一份)。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

 一、实质审查要点 依据(1991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8 年 11 月 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一)特别程序和实地核查审查要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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