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采购贿赂制度规范

时间:2021-10-12 08:44:01 来源:网友投稿

 反采购贿赂制度规范 1 反采购贿赂管理办法 造成采购贿赂行为的原因包括企业采购管理的漏洞及采购人员行为缺失两个方面,因此反采购贿赂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对采购管理和采购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反采购贿赂管理办法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杜绝员工在采购业务中发生收受贿赂、拿回扣的现象,维护公司信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采购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 3 条 与采购业务相关的部门负责人、采购直接负责人的工作变动都应进行例行审计和内部监察。

 第 2 章 加强内部监察 第 4 条 为加强对采购业务的监督管理, 公司成立内部监察小组, 实行内部监察制度。

 第 5 条 监察人员在公司总经理的授权下实施监察、审计工作。

 第 6 条 内部监察人员的职责 监察人员对在采购业务交往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的人进行调查、审计,若发现违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7 条 检查审计范围 1.检查实物、凭证、账册及有关资料。

 2.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3.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4.对正在进行的违法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5.对阻挠、破坏监察、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当事人,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追究其责任。

 第 3 章 加强合同管理 第 8 条 公司严格管理合同,严禁收受贿赂和拿回扣。

 第 9 条 各相关人员需严格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重大采购项目的谈判(

  万元以上)需经公司主要领导主持洽谈,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洽谈结果。

 第 10 条 采购业务谈判必须两人以上参加。

 第 11 条 采购业务谈判前,采购人员必须认真调查市场行情,明确价格底线,至少与两家以上供应商比价。

 第 12 条 公司大型业务应尽量采取招标、议标的形式进行。

 第 4 章 加强奖惩管理 第 13 条 采购业务中,若供应商有回扣或其他形式的馈赠,采购人员一律上缴公司,不准私自截留,否则作为贪污受贿处理。

 第 14 条 贪污受贿的惩罚措施 1.金额达

  元给予

 元(

 倍)罚款,并降级处理。

 2.金额达

  元以上者除了给予

  倍罚款外,一律开除。

 3.金额达

  元者,除给予

  倍罚款外,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若受贿为实物,按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5.凡因拿回扣,受到处理的都将在公司局域网上予以通报。

 第 15 条 发生下列恶意情况之一的,需按照实际情况予以严惩。

 1.在采购中故意选择质次价高的产品和劣质的服务。

 2.故意以长期合作为由,索要回扣。

 3.与供应商串通欺骗公司。

 4.故意隐瞒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5.拖延时间,打时间差欺骗领导。

 6.在业务工作中不积极寻找好的合作伙伴,不认真向对方提出合理的要求,不考虑公司利益,业务谈判马马虎虎,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第 16 条 业务涉及差旅交通、汽车修理、餐饮招待等费用时,当事人、经办人必须如实报销,提供正规发票,有弄虚作假者,一律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 5 章 附则 第 17 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 18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采购贿赂处理办法 采购贿赂是指供应商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

 采购人员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减少甚至杜绝采购贿赂行为的出现,企业需对供应商和采购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采购贿赂处理办法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严厉打击和制止采购贿赂行为,维护本公司和供应商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采购贿赂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 3 条 名词解释 1.本办法中所指的采购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物资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工作人员,和本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而购买供应商物资的行为。

 2.本办法所称折扣,也就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供应商在销售物资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本公司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3.本办法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 2 章 采购贿赂定义标准 第 4 条 财物贿赂

 1.供应商为销售物资,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本公司单位或者个人现金和实物的行为,属于财物贿赂。

 2.按照商业礼仪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不属于采购贿赂。

 第 5 条 其他手段贿赂 供应商对本公司采购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其他手段贿赂。

 第 6 条 行贿行为的界定 供应商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物资。在账外暗中给予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第 7 条 受贿行为的界定 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 8 条 折扣入账 供应商销售物资,可以以明示方式给本公司折扣,折扣必须如实入账。本公司接受折扣必须由财务部如实入账。若折扣未进行实时入账,则该行为构成采购贿赂。

 第 9 条 串通投标 本公司采购人员为了收受回扣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竞争的行为构成采购贿赂。

 第 3 章 采购贿赂处理办法 第 10 条 供应商行贿处理 针对供应商的行贿行为,公司的处理方式如下图所示。

  供应商行贿处理办法示意图 第 11 条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处理 投标单位和采购人员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停止其投标权利,三年以内不能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情节严重的,应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永不对其采购,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 12 条

 采购人员受贿处理 针对采购人员的受贿行为,公司的处理方式如下图所示。

  采购人员受贿处理办法示意图 第 13 条

 采购人员回扣处理 本公司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收受各种 1 2 3 供应商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物资的,应当停止对其的采购行为,并进行相关调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能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

 构成犯罪的,本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本公司的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供应商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供应商财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应令其将非法所得上交工商管理机构,并予以解雇,永不再录用 2.采购人员非法收受贿赂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上述各种处罚外,还应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 3.公司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本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 14 条

 知情不报处理 本公司采购人员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同事或者主管知情不报,应由公司处以罚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 15 条

 主动坦白处理 采购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由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处理,并呈报司法机关实情,以便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 16 条

 采购稽核小组违规处理 1.采购稽核小组负责检查采购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如采购稽核小组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本公司有权予以解雇,并终生不得录用。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采购稽核小组成员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供应商和采购人员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本公司有权予以解雇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4 章

 附则 第 17 条

 本办法经总经办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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