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培训制度

时间:2021-10-21 10:18:23 来源:网友投稿

医院职工培训制度 本文关键词:职工,制度,医院,培训

医院职工培训制度 本文简介:医院职工培训制度(一)岗前教育制度1.医院要对每年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2.上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法规与理念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医学文件(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

医院职工培训制度 本文内容:

医院职工培训制度

(一)

岗前教育制度

1.

医院要对每年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2.

上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法规与理念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医学文件(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与质量标准;心肺复苏的基本技能;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所在医院情况;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以及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等有关内容。

3.

岗前教育要经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

其他新上岗的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5.

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评价。

(二)

在职职工规范化培训制度

1.

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医院必须实行在职职工终身教育,抓紧抓好人才培训工作,从难从严要求,进行正规训练。

2.

医院对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应设专人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和考核,建立技术档案。

3.

医院和科室应制订出在职职工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计划,以及保证计划完成的具体措施。

4.

对所有职工的培训,都要强调强化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入手,可采用通过岗位实践、脱产进修、建立导师制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和深化专业理论、实践能力以及外语水平。

5.

医院定期检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至少一年一次。对培训人才成绩突出的单位,应予奖励。

篇2: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本文关键词: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本文简介: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适用本规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本文内容: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代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代会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办理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职工负有共同维护本单位工作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与同级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开展职代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监管和教育、卫生、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总工会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职工,有资格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开展选举活动,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者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当选。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本单位为选区,也可以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分支机构状况,划定若干选区。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为1000至1500人的,职工代表原则上占职工总数的10%;超过1500人的,可以适当缩小比例;不足1000人的,可以适当增加比例。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本单位的职代会筹备组或者**团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在职代会上有发言权、提案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工会就本单位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情况所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因出席职代会或者参加相关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敢于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出席职代会并按职工的意愿行使权利,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对本单位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质询、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选区半数以上职工联名书面向工会提出罢免职工代表建议的,经工会核实后,宣布罢免成立。

职工代表与本单位的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终止、解除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的,由该选区随时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届满,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五条

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职代会制度;100至3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代会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模和下属单位情况,建立不同层级单位各自的职代会制度,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在小型企业或者同类企业集中的区域、行业或者开发区内,企业可以建立联合职代会或者区域(行业)职代会。

第十七条

职代会每届为3年或者5年。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代会选举**团主持会议。**团成员主要由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的职工组成。

第十八条

成立或者召开职代会,应当由筹备组或者工会组织开展确定议题、征集提案、起草文件等各项筹备工作,并按确定议题和议程召开会议,依法行使职代会职权,形成会议意见、建议或者决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当会宣布。

首次召开职代会的,可以在正式召开职代会之前召开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选举会议**团,通过会议议程和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过半数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代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代会的议题。

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以及罢免职工代表的情况,应当作为下一次职代会的例行报告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时,应当由到会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同意、不同意、弃权作为表决形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的,即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发生需要职代会行使职权的重大事项的,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代会。

职代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外,出现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但需要临时处理的个别情况的,可以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临时处理决定,但应当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在每一次职代会闭会后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召开职代会及其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三)提出职代会**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监督和调查研究,做好提案准备工作;

(四)动员职工响应职代会的决议、决定,督促落实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提案,组织与本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五)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的议事能力;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投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本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的其

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革、破产、重大裁员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董事、监事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报告;

(五)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草案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制、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安排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二)依法选举、罢免或者聘用、解聘企业经营者,依法或者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三)审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报告、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岗位聘用及人员安排、职称评定、业务考核、业务进修、内部分配的具体办法及其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方案和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本系统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职代会依法通过或者否决的事项,对本单位全体职工均有约束力。未经职代会依法审议,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代会依法通过或者否决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与工会及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职代会讨论或者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职代会,或者对职代会的决议、决定不予落实,并且未进行平等协商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就该事项单方面做出的决定,工会和职工

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职工拒绝接受该决定的行为,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聘用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总工会进行调查,并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违法事实;对涉及侵犯职工劳动权益事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按不良信誉行为记录在案;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提请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者给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阻止建立、召开职代会的;

(二)对依法应当经职代会讨论、审议的事项,不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即作出决定的;

(三)阻挠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

(四)既不接受职代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也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的;

(五)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六)阻挠上级工会依法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和职工有权向县以上总工会投诉,县以上总工会应当予以受理。对职代会履行程序产生的争议,由县以上总工会予以认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职代会的规定适用于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经省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第217号令公布。

篇3:【管理制度】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管理制度】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本文关键词:持股,章程,管理制度,职工,公司

【管理制度】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肥市根据国家体改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及有关

【管理制度】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合肥市根据国家体改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名称: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

第三条

法定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大道2552号。邮政编码:100045

第四条

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名义登记注册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为公司工会会员自愿组成的专门从事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本章程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应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为职工持股会的行为规范,对所有会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的宗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职工持股会向公司职工个人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本公司,并以社团法人的名义成为公司的一名股东,统一行使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利,从而使职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充分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程度,增强公司内部凝聚力,共同为公司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任务: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负责募集公司内部职工出资,集中管理认购的公司股份或出资证明;办理和管理职工出资名册和职工出资卡;办理职工入、退、增、减资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会员办理分红;就职工持股会内部股利分配、增加或减少职工持股份额发表意见,代表职工参加股东会议,代表会员统一行使表决权及其它有关权利。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持有公司股份,应当以参加职工持股会的方式进行。公司职工参加职工持股成为其会员并向职工持股会投资,职工持股作为全体会员代表向公司投资。不允许职工个人以自然人方式对公司投资。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自愿成为职工持股会会员并购买和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在册正式职工;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派驻境外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代表外、公司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职工持股会亦不得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人员;

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关联公司人员;

公司关系单位人员;

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及人员;

社会公众人士;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按出资比例根据持股会的分配方案获取红利;

参加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开会期间向大会提交议案;

休会期间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查阅职工持股会的章程、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记录、财务开支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管理,提出建议与质询;

职工持股会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章程赋予的其它有关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及职工持股会章程;

及时足额缴纳所认购的出资,并按所持股份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

关心热爱公司,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健康发展作出努力,积极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

公司依法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公司章程和职工持股会章程要求职工履行的其它有关义务。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以首次公司职工的全部出资为注册资金,注册金额为XX万元。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通过下列方式增加对公司出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认购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第五章

预留股份、备用金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可以设置部分预留股份,用于具备资格的新增会员认购以及对职工的奖励。预留股份不得用于转让、抵押。

第二十条

预留股份的总额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比例。一般比例为:职工首次人均出资额乘以职工总人数的15%。因职工脱离职工持股会回购出资而转为预留股份的部分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下经过其他股东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超过或低于该比例,但最终不得超过以上述方式计算的25%。

第二十一条

预留股份由职工持股会筹借资金时一次性购入,由职工持股会负责管理和行使股权。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购回的会员所持股份,转为预留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增资时由职工持股会按照比例增购并且未出售给会员个人的部分,转为预留股份。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在未被会员个人持有时,在会员大会没有表决权。预留股份的表决权不得由个人行使,可用于增加会员大会已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表决权数,作为职工持股会以公司股东身份统一行使股东权利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归职工持股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运作遵循下列原则和顺序:

用于归还购买预留股份时的借款;

用于会员大会开支;

用于再次购买预留股份的款项;

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尚未全部偿还购买预留股份所借资金时,应将预留股份所获红利优先用于偿还借款。

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指职工持股会用于购买股份专项周转资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的来源:

以职工持股会名义借贷的资金;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

会员缴纳但尚未购买股份的出资。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用途:

用于认购公司增资;

用于购买预留股份;

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负责核算。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时由理事长审批,用于购买公司股份和归还持股会借贷款项时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由理事长组织实施。重大支出必须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理事会应每年两次向会员公布开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备用金不得用于购买公司股份以外的其他投资。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是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职责是:

选举或更换持股会理事会成员;

审议通过持股会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对职工持股会统一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审查监督职工持股会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议批准持股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审议通过持股会股利分配方案;

审议会员提交大会的其它议案;

对职工入、增、减、退资事项作出决议;

对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比例按照职工持股会所拥有的全部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召开。会议由职工持股会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或会员主持。理事长未履行职责且未委托其他理事或会员的,由会员中占出资比例最高的会员负责召集。

第三十八条

会员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的,应由会员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授权的范围及有关具体事项。其委托权限没有明确指定投票授权的,代理人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其必经程序是:

由理事会提议;

由持有职工持股会股份达总资本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

由职工持股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

第四十条

理事长收到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提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对符合召开会议条件而不如期召开会员大会的,可由提出提议的会员自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该会员大会应视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应于会议前7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采取多种形式。会议通知应明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事日程、审议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不得表决未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列出的表决事项。

第四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到会会员持有的出资额达到持股会总资本二分之一以上时,持股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达不到的,持股会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再次通知会员,再次通知后,持股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或者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应当置备会员签名册,并将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共同签字,与大会签名册、代理出席大会的委托书一并由职工持股会保存。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开支由预留股份所获红利支出。预留股份所获红利不足开支的,由职工持股会所获全部红利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下设办事机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会员数量的5%左右。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设常任理事一人,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四十九条

所有理事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得票多的为理事长,次之的当选为常任理事。

第五十条

理事长为职工持股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为兼职人员,由会员兼任,职工持股会不支付其任何报酬。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持股会的日常工作;

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办理会员入、退会手续;

办理会员股金的缴、退、转让手续;

制作、管理持股证、持股名册等凭证资料;

接待会员查询、提案;

拟定职工持股会解散、清算方案。

第五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会员大会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

代表职工持股会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股东会议;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签署职工出资卡及有关出资凭证。

第五十四条

理事长代表职工持股会以董事身份参加公司董事会议及相关工作;常任理事代表持股会一方出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五条

理事任期一年。理事任职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职期间,应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七章

入会、退会及失去会员资格

第五十六条

职工根据自愿原则可随时入会。

第五十七条

职工入会应向职工持股会提出申请,经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审查确定符合入会条件后批准其入会。

第五十八条

会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不得退会。

第五十九条

会员经批准调离公司时,视为退会。

第六十条

会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然失去会员资格。

第六十一条

会员被开除、解聘而离开公司的,自开除、解聘之日起失去会员资格。

第六十二条

会员擅自离开公司的,自离开之日起职工持股会将其除名,被除名者自除名之日起失去会员资格。

第六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失去会员资格后,符合入会条件时经申请可重新入会。

第八章

职工出资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职工出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坚持出资自愿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可根据会员的工作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会员个人出资认购股份的最高额度或比例。

第六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订会员认购方案,经会员大会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同意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会员认购出资的程序:

会员向职工持股会提出认购申请;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会员持股资格;

根据会员持股方案确定其持股额度;

公告认购出资的额度;

办理认缴出资手续;

会员向职工的持股会缴纳出资;

职工持股会向出资会员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职工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使用现金方式,每次认购须一次性缴清该次全部出资。

第六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在职工入会并出资后将其姓名等事项按照本章程规定填写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

第七十条

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职工赠资。

第七十一条

每一会员认购的出资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人均出资额(包括预留股份)的4倍。特殊情况下超过该比例,应经公司股东会议和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同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经公司股东会议和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批准,可以奖励其增加认购出资的额度。

第七十三条

职工因受奖励所获增加认购的出资不受第七十条规定限制,也不计算在内。

第七十四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职工认购出资的累计总额,实际不得超过职工人均出资(包括预留股份)的10倍。

第七十五条

公司经营半年以后再参加持股会的新会员向职工持股会申请认购出资时,(股份公司)需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有限公司)需按照当时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由持股会确定的价格进行购买。

第七十六条

新入会会员申请认购出资时,职工持股会在有预留股份的情况下应在不迟于一个月内向入会会员出售公司股份。没有预留股份时应在再次获得预留股份时向新入会会员出售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会会员缴纳的出资在没有购得公司股份前不产生收益。

第七十八条

会员无论因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包括死亡、退休移交社会统筹机构、离职、解聘等),即失去会员资格,其所持股份由持股会购回。

第九章

会员出资的回购及管理

第七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名下的股份只能会员本人持有,不得赠予、转让、继承、抵押。

第八十条

会员退会,其所持股份可依照本章程规定由职工持股会购回。回购价格(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

第八十一条

会员失去会员资格,由职工持股会依照本章程规定购回其所持股份。回购价格(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

第八十二条

会员被除名的,自被除名之日起其出资不再享有任何收益。其所持股份由职工持股会购回,回购价格(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

第八十三条

会员经批准离开公司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逾期办理的,自规定时限截止时起,失去会员资格,其出资不再享受收益的权利,该部分收益归全体会员所有。

第八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章程规定回购会员出资后,将其转为预留股份,或者根据会员大会确定的认购方法出售给其他会员。(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出售价格;(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出售的溢价格。

第十章

职工出资名册和出资卡

第八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应建立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

第八十六条

会员出资名册是职工持股会进行出资管理的书面凭证。

第八十七条

会员出资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会员出资卡号码;

出资金额;

入、增、减、退资日期及有关记录;

会员本人签章;

经手人签章。

第八十八条

会员出资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卡号码;

出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

入、增、减、退资记录及日期;

经手人签章;

职工持股会印章;

发卡日期;

有关注意事项。

第八十九条

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应壹式两份,由理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九十条

会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脱离职工持股会时,均应在办理转让出资手续后及时交回会员出资卡。经手人应及时修改会员出资名册和销毁作废的会员出资卡。

第九十一条

会员丢失出资卡,可向职工持股会申请补发。职工持股经核实无误后给予补发。

第九十二条

理事会应定期对会员出资名册进行检查。经手人应对会员出资名册变动情况及会员出资卡发放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一章

第九十三条

如公司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再存续时,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持股会不必或不能存在时,持股会将予以解散。解散前将召开会员大会制定清算办法,分配持股会剩余资产。

第九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解散分配剩余资产时,应优先偿还以职工持股会名义所借款项。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后,经理事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讨论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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