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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校章程体会

时间:2022-01-10 12:56:22 来源:网友投稿

学习学校章程体会 本文关键词:章程,体会,学校,学习

学习学校章程体会 本文简介:学习学校章程体会东城三小通过学习学校章程、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使我认识到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学习是至关重要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增强了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认真学习和理解规章制度的内在本质和深刻内涵,对我们以后的工作、学习、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

学习学校章程体会 本文内容:

学习学校章程体会

东城三小

通过学习学校章程、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使我认识到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学习是至关重要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增强了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认真学习和理解规章制度的内在本质和深刻内涵,对我们以后的工作、学习、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俗话说:“不以规矩,难成方圆”。也明白了学校章程、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真正目的在于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在不断深入学习规章制度后,对我的内心触动很大,各项工作的制定是为了提高个人的执行力,让每个人有一个积极心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集体意识。个人力量再强大也是有限的,如果不能熟悉掌握规章制度,不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就可能犯错误。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恪守各项管理制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工作中去。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集体,勤奋学习,深思慎行,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合格的、光荣的人民教师。

篇2: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 本文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事项,自由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 本文简介: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法条】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条】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 本文内容: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条】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决议机构、数额限制

【法条】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分红方式

【法条】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五、股东会会议有关

【法条】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六、董事任期

【法条】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七、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法条】四十七条。(注,股东会职权也可由章程规定更多—三十八条,经理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八、执行董事的职权

【法条】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九、职工代表的比例

【法条】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十、监事会议事规则

【法条】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公司)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比例

【法条】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股权转让

【法条】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十三、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条】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阻止公司解散

【法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五、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篇3:听证制度及章程

听证制度及章程 本文关键词:听证,章程,制度

听证制度及章程 本文简介: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杨北社区《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听证会制度》(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进程,特制定此制度:一、宗旨:为了充分体现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托社区党建这一载体,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进程,不断增强社区民主自治的浓郁

听证制度及章程 本文内容:

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杨北社区

《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听证会制度》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进程,特制定此制度:

一、宗旨:

为了充分体现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托社区党建这一载体,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进程,不断增强社区民主自治的浓郁氛围,使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增加透明度,逐步建立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自治机制,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南路东社区经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成立“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听证会”(以下简称社区低保听证会)。

二、听证会听证程序:

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步核实合格后,由社区福利委员会提交社区低保听证会听证。申请人应当按照社区低保听证会的要求真实地表述目前的家庭生活状况(智力障碍和精神类残疾以及无表述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直系亲属根据申请人的现实情况代为陈述)。社区低保听证会应当邀请申请人所在楼门的居民代表到会旁听(一般邀请三至五名代表)。社区低保听证会依据申请人的自述及各方综合意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申请人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初步具备申请资格)初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资格。社区低保听证会将听证结果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完成听证程序。社区低保听证会作出的听证结果不能违反《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由社区党总支做出无效裁定。

社区居委会“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社区低保评审小组)按照原有的方式进行核实,不受社区低保听证会的影响,不干扰社区低保听证会的正常听证程序。当社区低保评审小组的核实意见与社区低保听证会的结果一致时,申请人初步具备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条件,上报街道民政科进行审核;当社区低保评审小组的核实意见与社区低保听证会的结果存在异议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由社区党总支部按照《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协调办理。

上述程序在召开听证会时,应当详细地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三、人员构成:

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由11名各方居民代表组成。由社区劳动协管员1名,由社区党委推荐代表4名,由社区居民推荐居民代表5名,由社区残疾人协会推荐代表1名,组成听证会。

四、听证会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2、热爱社区、热心社区公益事业,能够协助社区开展工作;

3、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

4、办事公道、不偏不倚,维护民主决策;

5、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具有大局意识;

6、严格遵守《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熟知申请人申请低保待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具有一定的保密意识。

五、听证会成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听证会成员享有协助社区核实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的权利;

2、听证会成员享有监督社区低保审核程序的权利;

3、听证会成员享有向申请人提出质询的权利;

4、听证会成员享有了解有关政策的权利;

5、听证会成员享有表决权;

6、听证会成员享有发表的意见受保密的权利;

7、听证会成员享有请社区说明有关情况的权利。

义务:

1、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如实向社区反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义务;

2、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服从民主决策和听证结论的义务;

3、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协助社区调查申请人生活状况的义务;

4、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协助社区征求申请人所在楼门居民意见的义务;

5、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发表听证意见的义务;

6、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听取社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的义务;

7、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抵制人情定性的义务。

8、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对听证结果和个人意见保密的义务

六、听证会成员的产生及换届:

1、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的产生由社区居民推举产生或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

2、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的产生必须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3、罢免或增补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议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

4、社区低保听证会每届任期三年,随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进行。

七、听证结果:

社区低保听证会得出的结果,应当呈报街道民政科进行审核。申请人通过了社区低保听证会的听证,只是证明申请人初步具备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条件。如果经街道审核申请人缺少某些条件时,申请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提供合格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具备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社区低保听证会作出的听证结果,作为社区低保评审小组的重要参与依据,如没有新的异议,应当尽快呈报街道民政科予以办理。

另:社区低保人员的季度审核、年审、廉租房申请等涉及低保政策的事项均须经社区低保听证会听证(临时动议可以临时申请召开听证会)。

注:由于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涵盖了社区各方面人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社区居委会对听证会作出的听证结果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社区低保评审小组核实的情况与社区低保听证会的听证结果不一致时,应向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做出解释。

八角街道杨北社区党委

杨北社区居委会

20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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