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服务承诺

时间:2021-10-12 11:33:05 来源:网友投稿

造价咨询服务承诺 本文关键词:造价,服务承诺,咨询

造价咨询服务承诺 本文简介:服务承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质量控制的环节也很多。只有把质量意识贯彻始终,加强法规和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都成为精品,同时为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公司郑重承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达委托方满意,为此制定

造价咨询服务承诺 本文内容:

服务承诺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质量控制的环节也很多。只有把质量意识贯彻始终,加强法规和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都成为精品,同时为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我公司郑重承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达委托方满意,为此制定严格质量保证体系。

我公司的具体业务质量控制层次分为:项目组内部复核、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和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一

项目组内部复核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造价师。本所要求选派具备一定资历、经验、能力和执业道德的注册造价师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目组各成员的工作。

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非全部都由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去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但项目负责人应对复核负责。

在项目组内部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工程造价咨询依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工程造价咨询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

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组内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第二

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经理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本所一般指派独立于该业务的合伙人或由主任注册造价师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但不减轻、不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复核: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适当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对下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三

公司技术负责人终极审核

技术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技术负责人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工作。终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2.重点造价、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4.审计意见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规范。

第四

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

本所规定:

1.由本所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广泛、充分的讨论,寻找解决分歧的办法;

2.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3.如上述途径仍然无法明确解决分歧,主任注册造价师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提出解决分歧的最终方法。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二、监管措施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本所由技术负责人履行监控责任,或由技术负责人委派部门主任履行监控责任。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本所要求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二)与本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本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本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二)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四)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本所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本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本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本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本所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一)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本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我公司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本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一)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二)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三)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本所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本所每年至少半年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本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二)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三)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本所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一)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二)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一)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本所要求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本所质量控制制度。

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本所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本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本所要求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本所委派不参与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本所也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调查。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本所要求采取适当行动予以妥善解决。

4、审核服务的承诺。至少应包括:组织保证、审核时限、误差率控制等。

(1)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执业理念。“诚信”是注册会计师事业赖以生存的基础,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维护行业尊严,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每一名注册造价师、每一名审计人员的责任。在执业过程中,我们始终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己任,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发挥注册造价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责,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和行业的长远发展。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勤勉尽责,自尊自律,诚实守信。成立审计项目小组,内设项目经理、外勤主管以及审计员,各司其职,实施各项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以及风险评估,就审计项目发表审计意见。

(2)强化质量控制,提高执业水平。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不断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管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不为获取利益而随意删减执业程序、简略取证工作、发表不当意见、出具不实报告,认真执行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控制执业风险,向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务报告。在审计(审核)项目开始前,拟定总体审计策略,在业务约定的时间内按时按质完成审计(审核)程序、出具审计报告,绝不浪费被审计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

(3)在实施审计程序时,高度保持审计人员的严谨性、勤勉尽责,认真复核、加计数据,通过项目组内部复核、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主任造价师终级复核程序严格控制误差率,确保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及公允性。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我们愿接受协会和监督部门的处罚。

篇2:造价咨询合同(雕塑)

造价咨询合同(雕塑) 本文关键词:造价,雕塑,合同,咨询

造价咨询合同(雕塑) 本文简介:WF-2005-002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AHHZ-ZJ2011-030签订地点: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时间:2011年12月10日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二OO五年七月目录第一部分协议条款……………………………………………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造价咨询合同(雕塑) 本文内容:

WF-2005-002

合同编号:

AHHZ-ZJ2011-030

签订地点:

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时间:

2011

12

10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OO五年七月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9

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

………………………10

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条款

委托人(全称):

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受托人(全称):

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腾跃》标志雕塑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淮北市龙湖工业园区

工程规模:

雕塑总高约23米

二、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及内容:

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

三、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计量准确、计价合理、满足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四、咨询期限:

自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的咨询资料后

15

日历天完成咨询工作。

五、合同价款:

1、咨询酬金标准:按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计取。

2、咨询酬金支付时间:提交造价咨询成果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

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

七、附加协议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份,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受托人: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址:

址:淮北市新城国际C座1306室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行黎苑支行

号:

号:176712385783

编:

编:235000

话:

话:0561-3195211

真:

真:0561-3056499

址:

址:*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备案材料:

1、

2

3、

(备案单位印章)

经办人:*年*月*日

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1名词和术语解释及合同条件

1.1名词和术语解释

下列名词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0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格式条款。

1.1.02协议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03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1.1.04受托人: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1.1.05建设工程造价师(员):是指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1.1.06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当事人。

1.1.07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亦可以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或费用。

1.1.0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的业务工作和服务。

1.1.10酬金: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由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完成全部约定的正常服务工作的咨询费。

1.1.11额外酬金:指在合同履行中需增加的附加服务或额外服务,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约定或规定或另行商定的方法增加的咨询服务费。

1.1.12费用:指不包含在酬金和额外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1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期限顺延的要求。

1.1.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7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从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0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

(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

·

1.2.02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理解、执行不相一致的,在不影响咨询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I.0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0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为解释和说明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单位委托咨询或开展咨询业务的,可参照1.3.0l条规定。

1.].0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

1.3.0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协议条款中应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除常用标准、规范由受托人自备外,特殊的工程标准、规范的购买、复制、翻译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1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委托人义务

2.2.0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2.0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完整资料。

2.2.0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2.1.04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代表前应以文字通知受托人。

2.2.05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咨询收费标准在咨询收费支付时间内向受托人支付咨询费。

2.3委托人的责任

2.3.01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2.3.02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2.3.03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末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3.04委托人由于按照受托人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具的咨询报告或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受托人的权利

3.1.01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l、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3.I.02对第三力工作人员配合、工作能力,若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可以提出调换第三方工作人员的建议。

3.1.0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1.04受托人有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咨询收费标准和在咨询收费支付时间内支付咨询费的权利。

3.2受托人的义务

3.2.01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3.2.02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在协议条款或书面协议中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2.0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3.2.04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公正地判断。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3.2.05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设施、文字资料属于委托入的财产,在咨询工作完成或终止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3受托人的责任

3.3.01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3.3.02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汁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3.03受托人时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3.3.04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4.咨询酬金

4.01正常的咨询酬金、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咨询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依据和方法

计取,并按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4.02如委托人在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应付咨询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

应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03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

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七日内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澄清、协商、处理。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5冶同的生效凌更和终止

5.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02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咨询合同备案的,从其规定。

5.0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受托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的咨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5.04在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开展咨询业务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咨询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天的时间恢复咨询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咨询酬金。

5.05委托人如果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暂停咨询业务或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当在14天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咨询业务,同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

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咨询业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天内未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发出终止咨询合同通知书,咨询合同即行终止。

5.06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咨询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服务工作并得到额外的服务酬金,委托人应及时予以支付。

5.0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咨询结果的时效并不因为合同的终止而失效,其责任与相应的工程并存。

6)其他

6.01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入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6.02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工程造价人员外出考察、调查等,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6.03受托人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在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04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6.05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其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争议的解决

7.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互相谅解、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发生的争端;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

1、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1.3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2.2.02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2.2.03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3.3.02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

4、咨询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7.1.01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淮北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表: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

提供时间*年*月*日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人:*年*月*日

受托人:*年*月*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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