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时间:2021-10-17 10:25:32 来源:网友投稿

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键词:担保,法律效力,条款,独立,合同

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文简介: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

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文内容:

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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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担保合同》

《公司担保合同》word版 本文关键词:担保,合同,公司,word

《公司担保合同》word版 本文简介:担保合同(公司)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1、甲方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2、为了保障甲方权利,乙方同意并决定以其拥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或权利向甲方提供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

《公司担保合同》word版 本文内容:

担保合同(公司)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人:

(以下简称乙方)

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与借款人

签署的《借款合同》

2、

为了保障甲方权利,乙方同意并决定以其拥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或权利向甲方提供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借款合同:指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

第二条

担保方式

2.1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以全部资产和收入对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如对甲方的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无论该物的担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甲方既可要求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亦可就全部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物的一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和提供担保物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对物的担保丧失优先受偿权益,乙方承诺仍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3

如对甲方的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其他第三人提供的保证,乙方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3.1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即:《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还款之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3.2

甲方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3.3

甲方向乙方及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自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保证的有效性

5.1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解除、无效;借款人因《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2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或借款人发生变更各自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以及出现破产、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丧失企业资格、产权变更等各种情形而受影响。

5.3

本担保保证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而受影响或失效。

5.4

本担保合同不因借款人和乙方之间、借款人及乙方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而受影响或失效。

第六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6.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6.2

乙方对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自愿接受;

6.3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6.4

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6.5

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担保债务。

6.6

乙方承诺: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资产证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公章。

(二)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开户行、账号及其他财务资料。

(三)乙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乙方的章程以及股东或董事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五)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

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务;

7.2

借款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借款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借款人所欠《借款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3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7.3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4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7.4.1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7.4.2

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受的索赔、处罚事件;

7.4.3

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7.4.4

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7.4.5

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7.4.6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7.4.7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7.5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文件。

7.6

在本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7

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偿付担保债务,每迟延一日,承担其应付担保债务金额0.3%的违约金。

8.2

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除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还须承担其应付担保债务金额5%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9.1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其他

10.1

如乙方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本合同签订地为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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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反担保协议书样本

反担保协议书样本 本文关键词:协议书,样本,担保

反担保协议书样本 本文简介:反担保协议书甲方:湖北天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长沙永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丙方:张勇鉴于乙方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债权人)贷款,甲方为其贷款行为提供了连带担保,甲方是乙方大股东,持有乙方62%股权,丙方是乙方第二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持有乙方32%股权,应甲方要求,丙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连带担

反担保协议书样本 本文内容:

反担保协议书

甲方:湖北天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长沙永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张勇

鉴于乙方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债权人)贷款,甲方为其贷款行为提供了连带担保,甲方是乙方大股东,持有乙方62%股权,丙方是乙方第二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持有乙方32%股权,应甲方要求,丙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连带担保提供反担保,各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反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担保的主债权系乙方拟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1600万元的债权。甲方的担保义务系甲方为乙方前述贷款行为提供担保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号为:172020170807305***)项下的全部义务。

二、基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丙方以个人全部资产(包含但不限于丙方持有的乙方股权、丙方个人名下的各种不动产等)对甲方的担保债权(对乙方的追偿权)及实现担保债权的全部费用,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三、丙方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四、丙方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丙方按照在乙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承担甲方因本次担保事项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以及甲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

五、丙方的担保期间: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

六、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由乙丙双方承担。

七、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与其他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以本条约定为准。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本页无正文系反担保协议书签字盖章页]

甲方:湖北天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乙方:长沙永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丙方:张勇

(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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