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公司章程参考分享]

时间:2021-10-21 12:29:58 来源:网友投稿

*** 团国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第十四师 *** 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内

容,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条 第十四师 *** 团国资公司是经**生产建设兵

团第十四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

准设立,在墨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资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十四师 *** 团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计算。

第四条 公司注册地址:第十四师 *** 团机关。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其中:实物

万元,货币 *** 万元。出资时间 2014 年* 月 * 日。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第十四师 *** 团国资委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

行为、公司出资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

程对公司、 出资人、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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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权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

业的国有经营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值。

第二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出资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尊重、维护公司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 5 人,职工代

表出任的董事为 1 人。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通过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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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程序直接委派。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公司董事长由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直接在董事会成

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 *** 团国资委报告工作;(二)执行 *** 团国资委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四)根据出资人批准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职能和隶属关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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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对制订的投资计划及投资

方案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投资计划报 *** 团国资委 决

定,投资方案交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前,应

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专

家会议进行论证,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

并向 *** 团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需要不定期召

开。在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议

时由董事长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

(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一般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但在保障董事充分

真实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 并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

授权范围;

(五)董事会会议表决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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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但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六)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完整、真实。出席会

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七)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

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

事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董事

会授权的事务;

(四)签署公司董事会文件、法律文书和对外合同、协

议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 5 人。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他监事由 *** 团直

接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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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设** 1 人,由 *** 团委派。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 *** 团国资委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位监事在监事会中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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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 可请 *** 团国资委按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和解聘,任期三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总经理工作, 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需提交董事会决策的投资方案;(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和财务

支出款项进行审批;

(八)受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对外洽谈、处理业务、签署合同和协议;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十)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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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人员;(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六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能够维护出资人、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身体健康、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结构、 实践经验、专业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水平;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五)未经 *** 团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六)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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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的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

财产;(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 在企业改制、 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十)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七章 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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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工会法》建立公司工会组织。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工会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代表职工与公司协商,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其述职报告;

(五)民主评议公司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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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第十四师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

务核算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方法,以人民

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每年一

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会计机构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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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另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 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 劳动人事与工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职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劳

动合同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职工与公司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劳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报送 ** 团劳动行政部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法享有法定休息休假的权利。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时间休息休假时,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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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按照

** 团党委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为职工依法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 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报经 *** 团国资委审核、 *** 团党委批准。

第五十七条

经 ** 团党委批准后,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

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

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五十九条

经 ** 团党委批准后,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分

立。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

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

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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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依照《公司法》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 ** 团党委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而解散的, ** 团党委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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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 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 ** 团所有。

第六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 团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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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 ** 团党委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存档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每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 ** 团批准之日起生效。

卫生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文明、温馨的购物、办公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 集团公司的卫生管理部门设在企管部,并负责将集团公司的卫生区域详细划分到各部室,各分公司所辖区域卫生由分公司客服部负责划分,确保无遗漏。

2 卫生标准

2.1 室内卫生标准

2.1.1 地面、墙面:无灰尘、无纸屑、无痰迹、无泡泡糖等粘合物、无积水,墙角无灰吊、无蜘蛛网。

2.1.2 门、窗、玻璃、镜子、柱子、电梯、楼梯、灯具等,做到明亮、无灰尘、无污迹、无粘合物,特别是玻璃,要求两面明亮。

2.1.3 柜台、货架:清洁干净,货架、柜台底层及周围无乱堆乱放现象、无灰尘、无粘合物,货架顶部、背部和底部干净,不存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2.1.4 购物车(筐)、直接接触食品的售货工具(包括刀、叉等) :做到内外洁净,无污垢和粘合物等。购物车(筐)要求每天营业前简单清理,周五全面清理消毒;售货工具要求每天消毒,并做好记录。

2.1.5 商品及包装:商品及外包装清洁无灰尘(外包装破损的或破旧的不得陈列)。

2.1.6 收款台、服务台、办公橱、存包柜:保持清洁、无灰尘,台面和侧面无灰尘、无灰吊和蜘蛛网。桌面上不得乱贴、乱画、乱堆放物品,用具摆放有序且干净,除当班的购物小票收款联外,其它单据不得存放在桌面上。

2.1.7 垃圾桶:桶内外干净,要求营业时间随时清理,不得溢出,每天下班前彻底清理,不得留有垃圾过夜。

2.1.8 窗帘:定期进行清理,要求干净、无污渍。

2.1.9 吊饰:屋顶的吊饰要求无灰尘、无蜘蛛网,短期内不适用的吊饰及时清理彻底。

2.1.10 内、外仓库:半年彻底清理一次,无垃圾、无积尘、无蜘蛛网等。

2.1.11 室内其他附属物及工作用具均以整洁为准,要求无灰尘、无粘合物等污垢。

2.2 室外卫生标准

2.2.1 门前卫生:地面每天班前清理,平时每一小时清理一次,每周四营业结束后有条件的用水冲洗地面(冬季可根据情况适当清理) ,墙面干净且无乱贴乱画。

2.2.2 院落卫生:院内地面卫生全天保洁,果皮箱、消防器械、护栏及配电箱等设施每周清理干净。垃圾池周边卫生清理彻底,不得有垃圾溢出。

2.2.3 绿化区卫生:做到无杂物、无纸屑、无塑料袋等垃圾。

3 清理程序

3.1 室内和门前院落等区域卫生: 每天营业前提前 10 分钟把所管辖区域内卫生清理完毕,营业期间随时保洁。下班后 5-10 分钟清理桌面及卫生区域。

3.2 绿化区卫生:每周彻底清理一遍,随时保持清洁无垃圾。

4 管理考核

4.1 实行百分制考核,每月一次(四个分公司由客服部分别考核、集团职能部室由企管部统一考核)。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超市内每处扣 0.5 分,超市外每处扣 1 分。

4.2 集团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各分公司、部门的卫生工作。每周五为卫生检查日,集团检查结果考核至各分公司,各分公司客服部的检查结果考核至各部门。

4.3 集团公司每年不定期组织卫生大检查活动,活动期间的考核以通知为准。

5 监督考核部门:企管部、分公司客服部。

6 本制度自二 0 **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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