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老年人消费品市场专项整治方案

时间:2021-10-28 13:08:40 来源:网友投稿

 x x 镇老年人消费品市场专项整治方案

 当前,老年人消费品市场不同程度存在虚假宣传、质量低劣、标识说明混乱、价格虚高、会议营销等乱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老年人群体成为受侵害的主要对象,老年消费品市场“骗老坑老”频发,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群众反映强烈。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强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全面整治老年人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老年人消费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区综治委工作要求,于 20** 年 12 月 25 日开始,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镇范围开展老年人消费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近年来,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的保健品推销日渐猖獗,严重危害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幸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前,老年人保健品市场存在三方面乱象:一是以次充好,鱼目混珠。老年人保健品有的出厂价仅几十元,通过类似“免费讲座”的形式卖到几百、上千元;有的为了达到其宣传中所说“根治疾病”的神奇效果,在产品中加入了大量非法成分。二是虚假宣传,诱导误导。有的无中生有,虚构疗效;有的以所谓“健康讲座”为名,借“专家”之嘴夸大保健品功效,引诱老年人一步步陷入营销陷阱;有的则在讲座中讲解“抑制肿瘤”“增加骨密度”“优化血液”等内容进行误导;还有的以承诺返利等“传帮带”的模式发动老年人来宣传诱骗其他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或器械。三是“洗脑式”营销,坑蒙拐骗。免费体检、旅游参观、情感销售等各种手段和套路层出不穷,通过跟老人的“面对面”接触,利用

 老年人观念保守、辨别力不强、情感空虚的特点,大打“亲情牌”“科技牌”“健康牌”等对老年人进行“洗脑”,让老年人认可所谓的“疗效”,“自愿”购买保健品,有的老人因此延误治疗。

 为此,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保健品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以“坑老骗老”为重点的保健品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集中打击整治对象,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规范保健品流通秩序,有效遏制针对老年人群体违法营销保健品的行为,大力提升广大消费者对保健品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辨别能力,着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群防群控、社会共治局面。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华亭镇老年人消费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郑红兵任组长,综治办、市场监管所、唐行派出所、华亭派出所、联勤网格化中心、司法所、文广中心、食药安办、城管中队、经济发展办等部门及村(居)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综治办主任王志宏担任,负责辖区老年人消费市场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综治办:负责牵头辖区老年人消费品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将专项整治行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乱行动同部署、同推动,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完成推动实施、督办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二)市场监管所:负责老年人消费品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嫌虚假违法广告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臵,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整治合力;督促老年人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保健品、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以及未经审查发布老年人消费品广告等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消保维权联络点等有效载体,开展“五进”宣传活动,进行科普宣传,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

 (三)唐行派出所、华亭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老年人消费品领域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假药和以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仪器等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等犯罪活动,广泛收集犯罪线索,积极开展警情研判,及时受理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实行规模化打击。对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线索。

 (四)司法所: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加强对辖区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人员的管控工作,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对涉老年人消费品犯罪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做好政策解读、解释工作。

 (五)联勤网格化中心、城管中队:负责将违法推销老年人消费品的行为、场所纳入日常巡防范围,组织联勤、城管队员在巡防中注意发现、识别针对老年人违法推销保健品的行为和场所,并及时通过联勤通终端等上报发现的线索,通过联勤信息化系统开展线索的流转、处臵,确保及时发现相关线索,扩大打击处臵

 相关违法行为的线索来源渠道。

 (六)文广中心:负责协调上级部门严格规范辖区企业保健品广告发布行为,清理查处违规媒体和广告,及时受理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并加大专项整治的正面宣传引导工作。

 (七)经济发展办:负责参与辖区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排查整治,督促老年人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协助配合市场监管所、食药安办等部门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保健品、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以及未经审查发布老年人消费品广告等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八)食药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所、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保健品,依法打击老年人消费品领域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假药和以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仪器等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等犯罪活动。

 (九)各村居:各村居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主动会同派出所、联勤办、市场所等单位,加强对辖区内违法推销老年人消费品场所的排摸、梳理、分析和上报。要将排查工作纳入村居干部、联勤队员、社保队员、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队伍日常巡查范围,加强面上巡查和线索收集,并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以案说法,提高辖区群众对违法推销老年人消费品危害的认识。

 四、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1、重点品种:以宣传辅助缓解病痛、提高活动能力、改善生活质量,具有降血糖、降血脂、降血压和改善睡眠、增加免疫力、增加骨密度、促进消化、通便等辅助功效的产品,其中老年人常用的保健食品等消费品为重点检查品种。

 2、重点领域:以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具备开办讲座条件的经营单位及酒店、会所、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为重点场所;以微信、电视、报纸媒体广告为重点媒介。

 3、重点内容:以老年人消费品及广告宣传中存在的虚假、夸大等突出问题,以免费体验、举办会议讲座、旅游、义诊等形式销售保健品行为为重点检查内容,查处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宣传治疗功能产品、违法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查处以“会销”、“有奖促销”和“销售返利”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品的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查处违法广告涉及的违法保健品。

 (二)整治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

 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三)整治时间安排 1、摸排宣传阶段(20** 年 12 月 25 日-20** 年 1 月 31 日)。

 广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努力营造社会关注、公众参与、企业支持的良好氛围。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全面摸排辖区内保健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流通环节的风险隐惠,掌握整治重点,将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分类登记,建档立案,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目标准。

 2、集中整治阶段(20** 年 2 月 1 日一 5 月 31 日)。

 对第一阶段排查摸底的情况,加强巡查监控,落实监管措施,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整治,责令相关单位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打击。

 3、评估总结阶段(20** 年 6 月 1 日一 12 月 31 日)。

 各成员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研究建立打击防范有关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并将总结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整治工作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督促辖区保健品生产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守法诚信观念,切实把好保健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关、进出货关。二是引导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保健品市场秩序,营造规范有序的经营消费环境。三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

 责任,从发布保健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责任企业、广告代言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所要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三是督促为“会销”保健品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落实实名登记,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会销”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四是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臵,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三)严惩违规违法行为。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以及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便利的;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非法添加和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未履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义务,未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以及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所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罚进行查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面上违法推销保健品违法行为的发现、检查,加强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通过专案经营等形式,重点突破一批典型性案件、查办一批影响范围广的大案要案,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并加强以案说法和教育宣传工作。

 (四)着力加强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实现社会共治共享。一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通过明察暗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发现违法经营线索。二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现场执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臵信息等。三要强化信用约束管理。将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企业、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四要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和联勤网格化平台,将发现接报违法推销行为线索纳入联勤队员巡防职责范围,依托联勤网格化机制和网络开展及时发现、快速处臵。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扩大情报信息来源。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老年保健品欺诈、虚假宣传和“会销”企业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专项整治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将老年人消费品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年底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任务,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二)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经常性检查、指导、监督力度,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堵住漏洞。严格执行综治领导责任制,对保健品市场问题突出的地区,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

 等方式,限期进行整改;对因重视不够,整治老年人消费品市场乱象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地区,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权,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互通,健全协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信息互通,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整治实效。坚持主动宣传、正面宣传,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微信、电视、电台、网络新媒体等渠道,采取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保健品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澄清虚假宣传和炒作,不断提高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识别真假的能力、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保健理念。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发动群众特别是深受其害的老年人,使虚假宣传和炒作保健品的活动无处藏身,大力宣传老年人消费品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升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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