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调查问卷(答案)校对无错版

时间:2021-10-28 13:22:5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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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调查问卷(答案)最新校对无错版 本文简介: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调查问卷(答案)为使广大考生深入了解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帮助考生学习和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主要内容,倡导考生诚信考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编制了《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

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调查问卷(答案)最新校对无错版 本文内容:

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调查问卷(答案)

为使广大考生深入了解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帮助考生学习和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主要内容,倡导考生诚信考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编制了《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调查问卷》,请各位考生认真填写。

(请在选择项前“口”中打“√”选出正确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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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如果发生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以下处理办法中哪几项是正确的?(多选)

A、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B、

终止考生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C、

对考生予以警告,提醒考生遵守秩序继续答题

D、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综合素质评价由哪几个方面组成?(多选)

A、

交流与合作

B、

道德品质

C、

审美与表现

D、

运动与健康

E、

学习能力

F、

公民素养

3、文科类、理科类平行院校志愿在投档过程中,如考生总分相同,则按什么顺序投档?(单选)

A、

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的原始分(不含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

B、

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的原始分(含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

C、

语文、外语两门科目的原始分(含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

D、

数学、外语两门科目的原始分(含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

4、对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考生,采用何种处理办法?(单选)

A、

仅由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考生进行纪律教育即可

B、

不作任何处理,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C、

取消当场考试科目的成绩

D、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5、根据我省规定,以下哪些物品不允许考生带入考场(多选)

A、

小刀

B、

圆规

C、

涂改液

D、

有封套橡皮

E、

直尺

F、

三角板

G、

手表

H、

签字笔

6、考生被认定考试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具体包括以下哪几部分?(多选)

A、

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成绩

B、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试成绩

C、

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含艺术校考成绩)

D、

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测试取得的成绩

E、

高考各科文化成绩(含选测科目成绩)

7、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将被如何处理?(单选)

A、

不作任何处理,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B、

取消当场考试科目的成绩

C、

仅由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考生进行纪律教育即可

D、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8、以下哪些行为可视为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多选)

A、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B、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C、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D、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9、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哪些可认定为考生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多选)

A、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生离开考场上厕所

B、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C、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D、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E、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F、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0、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除了适用于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含选测科目)外,还适用以下哪些考试(测试)?(多选)

A、

自主选拔录取考试

B、

保送生选拔测试

C、

艺术类专业校统

D、

艺术类专业省统考

E、

艺术特长生测试

F、

体育类专业省统考

G、

高水平运动员测试

H、

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考试

11、文科类、理科类考生的投档过程包含以下哪几方面?(多选)

A、

按照院校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根据院校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投档.

B、

按照院校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根据院校的招生计划数,放宽一定比例(不超过120%)分别进行投档

C、

将省控制线上的考生,按照总分排序,逐个检索每个考生所填报的院校志愿

D、

将省控制线上的考生,分文理,按照总分排序,逐个检索每个考生所填报的院校志愿

12、以下哪些行为应被认定为考试违纪?(多选)

A、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B、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C、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D、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E、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F、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G、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H、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I、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J、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我省文科类、理科类平行院校志愿投档的原则是什么?(单选)

A、

分数优先、满足等级

B、

满足等级、遵循志愿

C、

满足分数、遵循志愿

D、

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

14、考生携带了手机进入考点,进入考场前,该考生将手机置于关机状态,放进自己的口袋带进考场,开考后被监考员发现,当即被收缴,事后该考生将被如何处理?(多选)

A、

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甚至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B、

正常参加考试,不需要接受任何处理

C、

该考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D、

该考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E、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F、

取消当场考试科目的成绩

15、考生无意中携带手机或手表进入考场,开考前听到广播提示语中有关禁带物品的提醒,遂将禁带物品关闭电源放至考场外的“物品摆放处”。该考生将被如何处理?(单选)

A、

该考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B、

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甚至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C、

正常参加考试,不需要接受任何处理

D、

取消当场考试科目的成绩

E、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F、

该考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16、在考试过程中,以下哪些行为应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多选)

A、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B、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C、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D、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E、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F、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G、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H、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I、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J、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7、考生无意中携带了手表进入考场,开考后被监考员发现,当即被收缴,事后该考生将被如何处理?(多选)

A、

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甚至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B、

该考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C、

该考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D、

正常参加考试,不需要接受任何处理

E、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F、

取消当场考试科目的成绩

18、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过程中,如考生档案被投到某所院校后因故被退档,是否还可以补投到该批次平行院校志愿的其它院校?(单选)

A、

可以

B、

不可以

C、

不一定

19、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根据发现的情形,被认定参与组织团伙作弊的考生,或被认定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或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考生,或被认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生,将被采用何种处理办法?(多选)

A、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C、

取消当场考试科目的成绩

D、

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甚至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20、下列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说明正确的是(多选)

A、

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B、

其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C、

用于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D、

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21、考生填报文科类或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须符合哪些要求?(多选)

A、

应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B、

必修测试科目等级还须达到高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C、

必修测试科目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合格)

D、

选修测试科目等级须达到高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22、我省分两个阶段填报高考志愿,填报时间分别为6月27日至7月2日(其中,艺术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第1小批志愿的填报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29日前确认)和7月26日至30日,征求(平行)志愿的填报时间印在《准考证》背面,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填报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考生如果不按规定填报、确认志愿,会引起哪些后果?(多选)

A、

可以被录取

B、

志愿无效

C、

不能被录取

23、江苏省普通高考的模式由哪些方面组成?(多选)

A、

综合素质评价

B、

学业水平测试

C、

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

24、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应该予以如何处理?(单选)

A、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B、

由录取学校自主决定是否取消录取资格

C、

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D、

保留录取资格和学籍,既往不咎

25、文科类或理科类院校(专业)在省控线上生源不足时,如何降分录取?(单选)

A、

只对平行院校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降分录取

B、

只对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降分录取

C、

先对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降分录取,如生源仍不足,再对平行院校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降分录取

D、

先对平行院校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降分录取,如生源仍不足,再对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降分录取

26、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应该予以如何处理?(单选)

A、

证书仍然有效,既往不咎

B、

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C、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D、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但无需收回

27、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被监考员发现,且该考生手机接收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随即当场被收缴,事后该考生将被如何处理?(多选)

A、

该考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B、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C、

取消当场考试科目的成绩

D、

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甚至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E、

正常参加考试,不需要接受任何处理

F、

该考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28、学业水平测试包括哪几门科目?(多选)

A、

生物

B、

化学

C、

历史

D、

政治

E、

技术

F、

物理

G、

地理

29、今年我省着力建成了国家标准化考点,首次采用网上巡查系统对考场考试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录像,考试结束后,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发现考生的违规行为,应该如何处置?(多选)

A、

如果该考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则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B、

将有关视频录像资料移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C、

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即可,不需要再作其他任何处理

D、

如果该考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则取消当场考试科目的成绩

30、考生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几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单选)

A、

20日

B、

15日

C、

30日

D、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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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0802【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日期】1989-05-31【生效日期】1989-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89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

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发布日期】1989-05-31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89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噪声,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产生的干扰周围地区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音响。其等效声级超过国家《城市环境噪声标准》(见附录)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市区内环境噪声的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本辖区监督管理环境噪声的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按职责权限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将防治、减轻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纳入总体规划,并按《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将所辖市区划分为相应的噪声适用区域,监督实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固定扰民噪声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制度,并责成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噪声污染源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超标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主要用于噪声污染源的治理。

第七条

第七条

各有关科研、设计和生产单位应积极研究防治噪声污染的办法,推广和使用低噪声产品。

第八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噪声污染。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直接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损害者消除危害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噪声,系指各种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十条

第十条

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车辆承检单位应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列入车辆年检内容。超过标准的,不准在市区内行驶。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的喇叭最大音量,在正向二米处不准超过一百零五分贝。严禁在设有禁鸣标志的路线或夜间(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下同)鸣喇叭。

各城市应在市区主要街道逐步设置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装置。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特种车辆安装报警器,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批准。报警器在非执行任务时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入市区的拖拉机等高噪声机动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入市区的火车,应控制使用风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类船舶在穿越市区内水域航行时,应按船舶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鸣笛。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种飞机不得在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和高度在五千米以下的超音速飞行。

第三章

工业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噪声,系指各类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噪声,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否则,项目不准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成所辖区内造成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逾期仍未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限制作业时间或者停止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凡生产有噪声控制标准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经环境保护部门对产品测定合格后,发给噪声合格证,并应在销售产品样本或说明中注明噪声指标。超过标准的,一律不准生产和出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超过噪声控制标准的产品。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噪声,系指各类建筑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噪声可按工业集中区环境噪声标准控制。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应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使用高噪声的打桩机、电锯、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施工的,应采取消声防护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除抢险工程外,施工单位夜间不得在住宅区使用高噪声机械设备从事施工作业。因工程需要必须从事上述作业的,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生活噪声,系指除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外,人们日常生活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市区使用广播喇叭和其它音响设备,必须符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室外使用高音响设备招揽生意。在住宅区叫卖者或从事高噪声作业的流动性经营者,不得妨碍当地居民的休息。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禁止夜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的工具。

单位和家庭的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四邻休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搬迁或关闭。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高噪声设备,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黑龙江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收到罚款后,应当给当事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对复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安部门的处罚不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环境噪声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县城、镇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防雷,资质,管理办法,施工,工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等的设计、施工。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与范围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五条

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有: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控电话、小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波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六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七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大型移动通讯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控电话机,大型计算机网络、大型自动控制系统,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大厦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国防设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并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

(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三)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3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5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四)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五)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近三年来必须一直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并分别完成项目总值不少于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

(六)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必须至少分别承担过一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项目,并均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运行良好,用户满意;

(七)已建立一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的实施;

(八)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

(九)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九条

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

无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表;

(六)必须出具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规模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

(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

(八)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九)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经销的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四章

资质评审

第十二条

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丙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单位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所有的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乙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二十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在二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甲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三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二十日内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原送审单位。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委员会由聘请的5~9名防雷管理和防雷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资质评审定期举行,每年1~2次。

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应委托评审委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在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3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和签字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审批合格后,必须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并颁发资质证后,方可通知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年度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年度工作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年度营业额、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用户反映、企业内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当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年度检查”栏内。对甲级资质单位年检结论应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三)单位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且在上一年度没有承接任何工程项目,或者发生过防雷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没有参加资质年度检查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年度检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提示后十五日内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失效。

第二十条

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资质年度检查有两年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经评审后定为丙级,而且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在资质证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资质证;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审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收回暂定资质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并已领取资质证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手续。需要申请资质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经评审后定为丙级,而且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在资质证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资质证;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审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收回暂定资质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并已领取资质证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手续。需要申请资质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必须主动到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变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复印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凡过去我局制定的有关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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