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时间:2021-11-02 11:37:35 来源:网友投稿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卫生部,受理,申报,化妆品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本文简介: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化妆品检验和申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本文内容: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井装订成册。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3、产品配方

4、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5、生产工艺及简图

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10、产品说明书样稿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二、进口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第七条

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微生物检验报告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PH值测定报告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

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报告

多次皮肤刺激试验报告

一次眼刺激试验报告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

皮肤光毒试验报告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测试验报告

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报告:包括紫外线吸收剂、激素、染发产品限用物质、果酸等

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报告

第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组口红或指甲油可以按一个产品申报:

1、该组产品使用同一种色素,但色素的百分含量不同,产品配方中其余成份和含量完全相同;

2、该组产品以一个品名命名;

3、申报单位书面申请该组产品以一个产品申报。

检验该组产品时,抽取其中色素百分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代表该组所有产品的检验结果。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标明该组产品数量,每个产品的编号和色素百分含量。

第九条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章(可以是骑缝章)。

第十条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中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的名称)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但本规定要求配方中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份名称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样品送检单位、产品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收样日期,报告日期,最终审核日期、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2、报告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3、检验数据及结论明确;

4、有检验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检验单位公章;

5、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六条

进口产品受委托申报单位提交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4、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9、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7、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九条

产品配方中成份的填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份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第二十条

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含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第二十一条

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第二十二条

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受理申报时应同首次申报产品一样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到期前4一6个月向卫生部提出换发批件的申请。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于批件到期前4一6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发批件的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受理换发批件申请一个月内完成初审。

凡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凡可能涉及卫生安全或功能性的项目有变更的,应按新产品申报。其它项目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供产品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3份)及产品样品:

1、化妆品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3、产品现配方

4、产品质量标准(现行企业标准)

5、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6、产品说明书

7、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进口化妆品)

8、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批准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该原料安全性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八条

凡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其它印章无效),并附评审委员签名的省级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评机构受理申报之后,申报单位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均应写明出具资料的日期(年月日),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第三十条

已受理产品,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规定为:

1、检验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卫生安全或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2、进口产品全称和生产企业全称的外文原文不得变更;

3、要求更改其它申报内容的,申报单位应出具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申请应写明提交的日期,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申请应对涉及更改的内容重新提供完整的资料,如更改产品中文名称时,应写明更改后的产品名全称。更改产品中文说明书时,应提交更改后的说明书全文;

4、审评机构向卫生部提交的报批资料,应以申报单位最终出具的补充确认资料为准;

5、更改申报内容涉及初审环节的,应经原初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6、报批资料提交卫生部后,审评机构不再受理申报单位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申请更改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向卫生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具体规定为:

一、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包括自身变更、被收购或合并等):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生产企业名称;

二、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生产企业地址;

三、产品名称变更:生产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已有同名产品注册,但其已获我部批准的产品名称中包括了其商标名称的,凭商标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产品名称;由于生产企业被收构或合并,产品名称与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产品名称;

四、一次性全权转让的产品,接受转让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后给予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

1、转让和接受转让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2、公证机关出具的转让合同的公证文件;

3、接受转让单位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五、申报及审批过程中存在填写或打印文字错误,要求更正的,给予办理。

除上述情况外,卫生部不受理其它批件更改的申请。其中,要求更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有原初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并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第三十二条

已受理产品,在卫生部做出审批结论之前,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未获卫生部批准的产品,申报单位可书面申请退回提交的受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其它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评审工作需要时,根据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卫生部同意,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评审会上解答技术性问题或作补充说明。申报单位可以回答评委提问和作必要的说明,但不参加评议。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护理工作制度20XX年卫生部

护理工作制度2011年卫生部 本文关键词:卫生部,工作制度,护理

护理工作制度2011年卫生部 本文简介:第三章护理工作制度六十八、护理部工作制度(试行)1.护理部有健全的领导体制,实行三级管理,对科护士长、护士长进行垂直领导,或实行总护士长与护士长二级管理体制。2.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的聘任、调配、培训、奖惩等有关事宜。提出对护理人员的晋升、晋级、任免以及调动的意见;负责对护理人员技术档案的登记与管

护理工作制度2011年卫生部 本文内容:

第三章

护理工作制度

六十八、护理部工作制度(试行)

1.

护理部有健全的领导体制,实行三级管理,对科护士长、护士长进行垂

直领导,或实行总护士长与护士长二级管理体制。

2.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的聘任、调配、培训、奖惩等有关事宜。提出

对护理人员的晋升、晋级、任免以及调动的意见;负责对护理人员技术档案的登

记与管理。

3.

护理部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护理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质量指标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4.

护理部有年计划、季度计划、周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落实,年终有总

结。

5.

建立健全各项护理管理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及各级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度。

6.

健全科护士长、护士长的考核标准,护理部每月汇总科护士长、护士长

月报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在护理部主任的领导下由分管的副主任负责护理质量控制工作,年有工

作计划,月有质量检查、汇总,对问题持续改进、定期报告反馈;深入科室查房,

协助临床一线解决实际问题。

8.

建立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程序,以促进护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

进。

9.

定期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护理质量管理活动,将护理质量控制的信息

传达到科室及至各级各类护士。

10.

护理部有例会制度,如护士长例会、护理部例会等。

11.

负责全院护士的继续教育和护生、进修生的教学工作。

12.

定期对护理人员岗位技术能力实施评价工作。

59

六十九、病房管理制度(试行)

1.

病房护理工作由护士长负责管理。

2.

保持病房整洁、舒适、安全,避免噪音,工作人员做到走路轻、关门轻、

说话轻、操作轻。

3.

统一病房陈设,室内物品和床位要摆放整齐,固定位置,不得随意变动。

4.

定期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改进病房工作。

5.

保持病房清洁整齐,布局有序,注意通风。

6.

医务人员必须按要求着装,佩戴有姓名胸牌上岗。

7.

护士长全面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并分别指派专人管理,建立账目,

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七十、分级护理制度(试行)

1.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

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

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2.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

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3.

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

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4.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4.1

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4.2

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和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4.3

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4.4

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

5.

分级护理原则:

5.1

特级护理:

5.1.1

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5.1.1.1

病情危重,随时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5.1.1.2

重症监护患者;

5.1.1.3

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60

5.1.1.4

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1.1.5

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5.1.1.6

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5.1.1.7

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5.1.2

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1.2.1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监测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

压;

5.1.2.2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1.2.3

准确测量

24

小时出入量;

5.1.2.4

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

安全措施;

5.1.2.5

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5.1.2.6

实施床旁交接班。

5.2

一级护理:

5.2.1

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5.2.1.1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5.2.1.2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5.2.1.3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

5.2.1.4

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5.2.2

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2.2.1

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5.2.2.2

根据患者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5.2.2.3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2.2.4

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

安全措施;

5.2.2.5

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5.3

二级护理:

5.3.1

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5.3.1.1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61

5.3.1.2

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5.3.1.3

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

5.3.2

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3.2.1

2-3

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5.3.2.2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5.3.2.3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3.2.4

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3.2.5

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5.4

三级护理:

5.4.1

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5.4.1.1

生活完全自理,病情稳定的患者;

5.4.1.2

生活完全自理,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5.4.2

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4.2.1

3-4

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5.4.2.2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5.4.2.3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4.2.4

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七十一、病房药品管理制度(试行)

1.

病房内所有基数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

自取用。

2.

病房内基数药品,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退药和保管工作。

3.

每日清点并记录,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

过期、标签模糊时,立即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

中心药房对病房内存放的药品要定期检查,并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

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

5.

抢救药品必须放置在抢救车内,定量、定位放置,有定位图示,标签清

楚,每日检查,保证随时急用。

6.

特殊及贵重药品应当注明床号、姓名,单独存放并加锁。

7.

需要冷藏的药品(如:冰干血浆、白蛋白、胰岛素等)要放在冰箱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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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影响药效。

8.

患者专用的药物,停药后及时退药。

9.

病房毒麻药管理要求:

9.1

病房毒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借用。

9.2

设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严格加锁,并按需保持一定基数,每班交接班

时,必须交接点清,双方用正楷签全名。

9.3

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该患者使用,使用后保留空安瓿。

9.4

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使用

日期、时间,护士正楷签名。

10.

高危药品的存放有规范,在病区不得混合存放高浓度电解质制剂(包括

氯化钾、磷化钾及超过

0.9%的氯化钠等)、肌肉松弛剂与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

必须单独存放,有醒目的标志,并有使用剂量的限制。

11.

对夜间、节假日的临时紧急用药应当能及时从药剂部门获得。

七十二、皮肤压力伤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1.

发现皮肤压力伤,无论是院内还是院外带来的,均要及时上报登记。

2.

24

小时内通知护理部,由质控员到科室核查。

3.

皮肤压伤观察表中应当有:

3.1

压伤来源中,在科外发生的要填清科室,院外发生要注明医院名称。

3.2

在转归中有出院、转科或死亡,如果转科要填写科名。

3.3

皮肤状况应当根据皮肤压伤危险性评分及分期要求说明。

4.

积极采取措施密切观察皮肤变化,并及时准确记录。

5.

当患者转科时,请将观察表或记录交由所转科室继续填写。

6.

当患者出院或死亡后,将此表及时交回护理部。

7.

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与科室月质控成绩挂钩。

8.

对可能发生皮肤压力伤的高危患者实行评估,并给予预防措施。

9.

对高危患者要及时评估,监控措施要到位,体现预防为主。

七十三、导管滑脱登记报告制度(中心静脉插管、气管插管等)

(试行)

1.

医务人员应当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评估患者是否存在管路滑脱危

险因素。

2.

如存在上述危险因素,要及时制定防范计划与措施,并做好交接班。

3.

对患者及家属及时进行宣教,使其充分了解预防管路滑脱的重要意义。

4.

加强巡视,随时了解患者情况并做好护理记录,对存在管路滑脱危险因

素的患者,根据情况安排家属陪伴。

5.

护士要熟练掌握导管脱落的紧急处理预案,当发生患者管路滑脱时,要

本着患者“安全第一”的原则,迅速报告医生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

身体健康的损害或将损害降至最低。

6.

当事人要立即向护士长汇报,并将发生经过、患者状况及后果及时报护

理部;按规定填写患者管路登记表,24-48

小时内报护理部。

7.

护士长要组织科室工作人员认真讨论,提高认识,不断改进工作。

8.

发生管路滑脱的单位或个人,有意隐瞒不报,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9.

护理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不断完善护理管理

制度。

10.

导管滑脱还包括胃管、胸腔引流管、腹腔引流管、“T”管滑脱事件等。

七十四、注射室工作制度(试行)

1.

注射室护士必须熟悉各种注射药物的剂量、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及不良

反应,掌握发生药物过敏的急救方法。

2.

凡各种注射应当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易致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药品说

明书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药物过敏试验。

3.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待患者热情、体贴。

4.

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若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并通知医生。

5.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

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时,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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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备齐抢救药品及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7.

每天要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和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8.

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七十五、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1.

保持室内清洁,每完成一项工作,即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两次。每周

全面保洁一次。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许在室内逗留。

2.

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3.

各种内、外用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4.

毒、麻、限剧及贵重药应当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5.

高浓度电解质液、氯化钾、肌松剂等高危性药物单独存放,超正常剂量

使用有严格的流程规范管理。

6.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7.

干缸无菌持物钳,每

小时更换灭菌

次。

8.

已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放入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

按感染性废物处理,不得返回治疗室。

9.

无菌物品应当注明灭菌日期,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0.

定期进行空气和无菌物品采样培养,每日消毒,并有登记签名。

11.

注意药物的配伍禁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配液用过的注射剂,需继续

使用者,应当注明启开日期与时分,仅限于当班时间内使用(有效期不超过

小时)。

七十六、换药室工作制度(试行)

1.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非换药人员不得入内。

2.

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有效

日期,无菌溶液(生理盐水、呋喃西林等)定期检查,无过期物品。

3.

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4.

特殊感染用物不得在换药室处理。

5.

污敷料放入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6.

换药室每日紫外线照射消毒

次,记录消毒时间及签名,每周彻底扫除

一次。

65

7.

换药时,根据伤口情况,换药物品依先后秩序一次备齐,保持台面整洁。

8.

做到操作轻柔,流程规范,处置准确,包扎符合要求。

七十七、患者入院、出院、转院转科护理工作制度(试行)

1.

入院:

1.1

在患者入院之前准备好床单位。

1.2

热情接待患者并向其介绍自己和其他医务人员及同病室的病友。

1.3

陪同患者至指定的床位并确保其舒适。

1.4

解释并告知住院规则/须知及病房有关制度(病室环境、住院安全、作

息时间、膳食制度等)。

1.5

完成护理评估。

1.6

根据患者的需要制订护理计划。

1.7

对急症手术或危重患者入院须立即做好抢救准备。

2.

出院:

2.1

接到患者出院医嘱后,核对所有录入医嘱记账明细无误后,通知住院处

结账。

2.2

患者出院前,由责任护士及主管医师将出院小结交予患者,并认真向患

者及其亲属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包括:目前的病情,药物的剂量、作用、副作

用,饮食,活动,复诊时间,预约等。

2.3

准确告知患者和家属办理出院手续的方法。

2.4

主动征求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2.5

清点患者单位公用物品:包括被服类,家具等。

2.6

患者出院结算后离院,嘱患者带齐个人用物,将患者送出病房。

2.7

出院后,床单位进行终末消毒,更换床上用品。

3.

转院转科:

3.1

接到患者转院、转科医嘱后,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

3.2

患者转院转科前,由责任护士及主管医师向患者或亲属告知相关注意事

项,如目前的病情,途中可能遇到情况等。

3.3

转科时病历应当随同转科交接;转院时应当将医师的病历摘要及其他必

要资料备妥随同转院,保障医疗信息资料连续性。

66

3.4

转院、转科途中可能遇到情况的处理有预案和具体准备措施。

3.5

转科时填写好交接清单,交接时经现场核对后签字确认。

七十八、特殊护理单元管理制度(试行)

(一)供应室护理管理制度(试行)。

1.

工作人员按要求着装上岗,衣帽整齐,出入工作间要换鞋入室。

2.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

3.

严格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做到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污染物

品与清洁物品分开,初洗与精洗分开,未灭菌物品与灭菌物品分开,清洁区与污

染区采取单线行走,不可逆行。

4.

回收物品与发放物品应分车、分人进行,凡有浓血的器械物品需由科室

洗涤、清洁后交换。凡传染患者用过的物品必须经高效消毒剂消毒后再与供应室

对换。

5.

每日更换消毒液,并对消毒液浓度进行检测。

6.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手的消毒。

7.

每月对空气、无菌物品、消毒液、台面及工作人员的手进行细菌培养,

结果存档。

8.

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针头进行定期抽样热原检测。检测结果存档,

符合监测标准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9.

每日认真清点急救物品和检查基数物品储备量,做到供应及时。

10.

定期检查各种仪器设备,确保使用安全。

11.

做到按时下收下送,服务主动热情,深入临床第一线征求意见,不断改

进工作。

(二)血液透析室护理管理制度(试行)。

1.

在科主任领导下,由护士长负责管理,主治医师和技师给予必要的协助,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2.

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

守,做到对患者服务热心、观察病情细心、处理问题耐心。

3.

进入中心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换工作鞋;操作时戴口罩。

4.

注意观察患者透析时状况,及时处理问题。

67

5.

保持透析室清洁、整齐、舒适、安静。

6.

定期进行透析用水、置换液、透析液的监测。

7.

治疗室、水处理室每月做空气细菌培养一次。

8.

备齐急救仪器设备和用物,专人负责每日清点,填充。

9.

原则上一律谢绝探视、陪伴,家属请在门外等候,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以免增加感染机会。如需要进入时,需穿隔离衣,换拖鞋。

10.

工作期间,严禁在血透中心治疗区用餐、会客、谈笑。

(三)急诊科/室护理管理制度(试行)。

1.

护理工作制度

1.1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用医务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1.2

对患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严格无菌操作,掌

握配伍禁忌,根据医嘱合理用药。工作中做到迅速、准确,既要减少患者等候时

间,又要防止差错发生。

1.3

急诊护士应当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及各项基础护理操作技能,随时做

好抢救患者的准备工作。

1.4

不迟到早退,准时交接班,坚守岗位。

1.5

仪表端庄,着装整齐,对工作认真负责,态度和蔼可亲。

1.6

能够运用整体护理的观点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牢记急诊科的宗

旨:高速度,高效率,高度责任感,一切为患者。

2.

急诊分诊工作制度

2.1

热情接待患者,根据患者主诉辅以必要检查(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需要时协助医生给患者开化验单、做心电图,并进行分科,安排就诊。

2.2

呼叫各科医生,对

分钟内不到岗或不回电话者要做记录。

2.3

遇突发事件,患者集中到达时,除通知当班医生外,应当及时报告医务

处。遇烈性传染病,在通知医务处的同时,通知区防疫站。

2.4

对需送抢救室的患者,电话通知抢救室,必要时护送患者。

2.5

配合各科医生工作,维护就诊秩序,保证诊室设备良好,补充各诊室物

品。

3.

抢救室护理工作制度

68

3.1

抢救室专为抢救患者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

3.2

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等均需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不得随意挪用或外借。

3.3

每日检查核对抢救药物、器材、一次性物品,班班交接,做到数目相符、

性能完好。

3.4

抢救室护士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5

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不得有过期物品。

3.6

抢救室使用后要及时整理、清洁、消毒,每周彻底保洁

次。

3.7

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按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进行工作。

3.8

抢救护士应当熟练掌握各种抢救仪器的使用及各种抢救技术,积极主动

配合抢救,做好护理记录,同时做好基础护理。

3.9

抢救用过的各种物品、仪器设备等要及时清理、消毒,以备再用。药品

用后要及时补充齐全。

3.10

对抢救记录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详细、准确、及时记录。

(四)分娩室护理管理制度(试行)。

1.

工作人员进产房前应当更换手术衣裤、拖鞋、带好口罩、帽子,非本室

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2.

产妇进入产房后应当有专人陪伴,给予心理支持及指导,以防发生意外。

3.

产妇在产程进展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并积极配合

医师做好抢救工作。

4.

工作人员态度要严肃认真,对产妇应当体贴、关怀,不能任意谈笑,注

意保护性医疗制度。

5.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消毒隔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6.

产房每日要全面清洁、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温度

24~26℃,湿度

50~60%。

7.

凡无菌物品应当有消毒日期及有效期,各类物品要定物、定位、定量放

置,由专人负责,随时整理、消毒及补充。

8.

每日检查抢救物品、药品,保证功能完好。

9.

产房内一切物品不能随意带出,借物应当严格遵守借物手续。

69

10.

产后半小时内应当进行新生儿早吸吮早接触。

11.

接产后由接生人员及时、准确填写各项记录。

12.

产后观察

小时,若无异常护送母婴返休养室(母婴同室)。

(五)新生儿室/母婴同室护理管理制度(试行)。

1.

布局合理,病室规范。每日通风

2-4

次,室温

22-24℃,湿度

50-60%,

保持病室空气新鲜无异味、无污染源,每日紫外线消毒一次。

2.

对母婴实施整体护理,认真填写护理记录单,每班床头交接班。

3.

新生儿入室后给予早吸吮及母婴皮肤接触

30

分钟。

4.

根据婴儿情况随时更换尿布,注意观察婴儿全身皮肤及脐带情况,产妇

给予晨晚间护理。

5.

婴儿每日洗澡

次,常规消毒脐带及清洁眼部,婴儿包被、衣服每日更

换。

6.

婴儿餐具一用一消毒。

7.

卡介苗、乙肝疫苗接种应当专人负责,并做好登记。母婴同室护士负责

处理婴儿医嘱。

8.

每日做好乳房护理,指导产妇挤奶,负责奶库的管理。

9.

母婴同室护士负责接待新入院、手术、分娩的产妇并执行医嘱。

10.

奶液采集、贮存、传递、调配、喂奶的流程与用具必须严格遵循医院感

染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篇3:卫生部护理岗位管理试点通知

卫生部护理岗位管理试点通知 本文关键词:卫生部,试点,护理,岗位,通知

卫生部护理岗位管理试点通知 本文简介:卫生部医政司关于确定护士岗位管理试点医院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来源:卫生部医政司日期:2011-10-19卫医政护便函〔2011〕239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卫生厅局医政处: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公立医院改革关

卫生部护理岗位管理试点通知 本文内容: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确定护士岗位管理试点医院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卫生部医政司

日期:2011-10-19

卫医政护便函〔2011〕239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卫生厅局医政处: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在医院护士队伍管理中实施护士岗位管理,是在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加强护士队伍科学管理、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护理专业临床重点专科医院应当探索和实践的工作任务。为探索实施以岗位管理为切入点,从岗位设置、护士配备、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培训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制度框架,我司在全国确定了22所医院开展护士岗位管理试点工作(医院名单见附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推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护士岗位管理试点的组织领导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要充分认识实施护士岗位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改革的思路和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医院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医院内人事、财务、护理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研究、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开展试点、人员培训、总结经验等各项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总结有益经验,适时予以推广。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试点医院要按照《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在改革临床护理模式、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医院工作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护士岗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尽量细化、实化、具体化,从护理岗位设置、护士配备、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积极开展试点。主要任务包括:

(一)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实现岗位管理。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护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要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责任轻重和技术难度等要素,对岗位所需护士的条件进行分类分级,使得人员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实现护士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二)明确医院护士配置,保障患者安全。按照护理岗位的职责特点合理配置护士,不同岗位的护士数量和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特别是临床一线护士的配置要结合岗位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专业要求和工作风险等要素,合理配置、动态调整,保障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

(三)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护士的绩效考核要以日常工作过程和表现为主要考核依据,将护士护理患者和完成护理工作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患者满意度等要素作为考核重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护士收入分配、奖励评优的重要条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

护士的职称晋升应当侧重临床一线护理岗位,注重临床实际工作表现和能力,护士的职称与其临床岗位的工作职责、能力要求等相适应。

(四)加强护士的岗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根据护士的实际业务水平、岗位工作需要以及职业生涯发展,完善并落实护士的新入职规范化培训、岗位新业务新技术培训、专科培训和管理培训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护士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请各试点医院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司。医院要围绕试点工作方案,制订并落实试点的各项保障措施,尽快部署启动试点工作。工作中,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掌握和分析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我司将召开专题会议交流试点工作进展和有关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并适时组织试点医院进行调研,总结推广有益经验,提高医院护士队伍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调动护士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试点医院确定试点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于9月23日前将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电话反馈至我司护理管理处。

人:护理管理处

王曼莉

联系电话:010-6879273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护士岗位管理试点医院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护士岗位管理试点医院名单

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

5.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6.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7.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8.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9.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10.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12.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13.福建省立医院

14.山东省立医院

15.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16.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17.湖南省肿瘤医院

18.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9.广东省人民医院

20.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1.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22.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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