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范文(通用3篇)

时间:2022-05-07 15:5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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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3篇

【篇1】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Ⅰ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Ⅱ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五)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和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3)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通讯发射塔(台)等辐射污染源、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2.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

3.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二)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2. 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室外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3.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卫生间,盥洗室要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发现室、美工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工厕所。

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园舍用房面积

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儿园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分别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有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园舍建设标准见附件1、附件2。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一)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3。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配备的玩具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

2.室外设施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米,蓄水深度不超过0.3 米,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设施设备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设备等。

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1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适应,使用环保材质,无尖锐棱角。

(2)寝室设施设备

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新建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床,现有幼儿园逐步取消双层床。

(3)卫生间设施设备

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1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二)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2.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保健室设备目录见附件5。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幼儿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5.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五、教职工配备要求

(一)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

(二)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二)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附件:1.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

2.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3.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4.河南省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附件1

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

幼儿园(所)占地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幼儿园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平方米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平方米

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附件2

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米×0.7米,沟槽式槽宽为0.16米-0.18米,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米-0.30米。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米-0.55米,宽度为0.40米-0.45米,水龙头间距为0.35米-O.40米。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米,当楼梯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O.26米,棱角应为小圆角;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米,距地面1.3米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米,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附件3

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附件4

河南省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附件5

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高压锅。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或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常用消毒用品

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高压消毒锅

四、常用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非处方类)

【篇2】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园办园标准

 

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 

园长:3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3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严格控制班额,家庭托幼机构、亲子园每班不得超过10人;托儿所每班20人,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三、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 

(一)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家庭托幼机构必须在一楼,独门独户,向阳、明亮,有单独出口,不与住户交叉。 

(二)学前教育机构应设婴幼儿活动室、寝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盥洗室、幼儿厕所、传达室等。就餐园(所)应设伙房。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设多功能活动室、音体室、美工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等。各室采光合理、通风、向阳、清洁卫生。 

(三)室内活动面积生均2平方米以上,活动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其中包括2平方米的绿化面积。至少有3件以上大型体育活动器械,中、小型活动器械基本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四)各年龄班都要配备足够一个班使用、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的材料(具体配备见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每班自制教玩具5种以上,每种不少于30件。 

(五)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厕所应能流水冲刷。 (六)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厨、图书架。 

(七)婴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消毒箱和卫生保健设备,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八)有适合婴幼儿阅读的图书不少于10个种类,生均3册以上,并经常更换。全园订有幼教刊物5种以上,教学资料100种以上。 

(九)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钢琴)、录音机,幼儿园全园配备计算机、照相机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 

(十)卫生室应符合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

【篇3】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3-6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四条 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收集游戏材料。

第五条 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争创星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及装备等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

第二章 规模与选址布局

第六条 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每班儿童人数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6-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2-3岁),一般为15-20人。

 第七条 选址与布局

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靠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应远离地震危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或与其毗邻。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宅楼里。

二、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三、新建住宅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

第三章 幼儿园园舍建设

第八条 幼儿园安全

一、幼儿园园舍可为楼房或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幼儿活动场所应设在3楼以下。严禁将幼儿活动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依托学校等资源办园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园所和活动场地。

二、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安全、防火、防震减灾、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按着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考虑幼儿园的安全措施及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

三、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单面走廊不小于1.8米宽,中内廊不小于2.4米宽。如在过道上放置活动器具,不得影响走廊净宽度。楼房建筑,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九条 幼儿园用地

一、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用地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见表1。

表1: 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定额

(平方米/生)

3班(90人)

1440

16

6班(180人)

2700

15

9班(270人)

3780

14

12班(360人)

4680

13

二、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

三、户外活动场地。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包括儿童游戏场地、30米软覆盖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有足够活动的玩沙、玩水区(贮水深度不得超过0.3米)和儿童种植、饲养园地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幼儿园应设置旗杆、旗台。

四、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幼儿园绿化率应不小于30%。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

一、幼儿园园舍建筑包括儿童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园舍建筑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见表2。

表2: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 模

园舍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定额

(平方米/生)

3班(90人)

900

10

6班(180人)

1770

9.9

9班(270人)

2480

9.2

12班(360人)

3180

8.8

二、活动及活动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原则上应设在阳面,光线充足,玻地比为1:5(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儿童进餐之用。活动室室内空气流通,无污染,有防寒保暖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墙面应有作品展示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2.寝室。每班一间。供幼儿睡眠使用。寝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如寝室与活动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得小于90平方米。

3.卫生间。每班一间,原则上要有给排水系统,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内设男孩小便槽或4个小便器,设置不少于4个蹲式便器或便槽,有不少于6个水龙头的盥洗池、2个淋浴位和1个污水池。盥洗间应与厕所分间或分隔。

4.衣帽、教具贮藏间。每班一间,不小于9平方米,可设在活动室的前厅,供贮藏中、小型教玩具、儿童衣被鞋帽等用。

5.综合活动室。每园至少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00平方米(3班)、120平方米(6班)、140平方米(9班)、160平方米(12班),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大型游戏及召开会议、教师培训、家长指导和观摩教育活动等用。

6.专项活动室。原则上每园设一间以上,如美术创意室、角色游戏室、科学探究室等,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等,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0平方米(3班)、80平方米(6班)、110平方米(9班)、140平方米(12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2.资料室。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供幼儿园存放资料、档案及教职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制作、陈列教具用。

3.会议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5平方米(3班)、20平方米(6班)、25平方米(9班)、30平方米(12班),供幼儿园开会及对外接待用。

4.保健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2平方米(3班)、14平方米(6班)、16平方米(9班)、18平方米(12班)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用。

5.晨检、接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6.值班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宿用。

7.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用。

8.传达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收发用,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可与晨检、接待室合用。

9.教工厕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四、生活用房

1.厨房。合理设置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洗消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得小于70平方米(3班)、80平方米(6班)、90平方米(9班)、100平方米(12班),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操作流程要求。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连廊连接。

2.浴室间、洗衣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得小于8平方米(3班)、10平方米(6班)、20平方米(9班)、30平方米(12班)。

3.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平方米(3班)、8平方米(6班)、10平方米(9班)、12平方米(12班),供幼儿园烧开水及餐具、毛巾、水杯等物消毒用。

4.炊事员休息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1平方米(3班)、13平方米(6班)、18平方米(9班)、23平方米(12班),供炊事员更衣、休息用。

第四章 幼儿园保教队伍

第十一条 教职工编制

幼儿园应按《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配备教职工。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需接受过专业教育或培训,持证上岗;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二、幼儿园园长原则上应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幼儿教师应具有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中幼师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或幼儿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能胜任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四、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胜任保育工作。

五、保健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幼儿园卫生保健

第十三条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儿童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儿童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儿童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无法定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第十五条 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儿童食品采购渠道合理,安全卫生。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日三餐一点或两餐一点。寄宿制幼儿园每日三餐二点。

第十六条 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两个小时,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半小时。

第六章 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十七条 按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辽宁省实施细则》,结合健康、社会、语言、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内容,拟定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创设良好的幼儿园教育与生活环境,能反映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及园所文化。能够结合教育目标与内容,创设适合不同年龄班幼儿活动环境,体现教育过程和幼儿活动情况,具有安全性、教育性、艺术性、儿童化的特点。

第十九条 设置灵活多样的与儿童年龄相适应的区域,如角色游戏区、语言阅读区、科学探究区、美工创意区、益智操作区、建构区、表演区等,空间设置科学合理,有足够的幼儿区域活动空间。按照《幼儿园装备规范》的要求,提供与区域游戏相适应的并与教育目标与内容相结合的游戏材料和玩具,充分利用和挖掘当地资源和无害废旧材料,为儿童提供丰富的自制游戏材料及充分活动的机会。

第二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科学合理安排一日活动计划,坚持以游戏为儿童的基本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促进每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用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推荐的学前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杜绝小学化倾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验、试点为由,向幼儿家长推销教材及其他书籍等产品。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悬挂各类牌匾。严禁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教科研实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切实加强保教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园长、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园长要经常深入班级指导保教工作。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和幼儿发展目标,各班有针对幼儿实际发展水平的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加强保教研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园为本的教研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动。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与交流,做好备课、听课和评课等工作。

第七章 幼儿园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注重幼儿园园所文化建设,能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克服小学化的倾向,使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及园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与社区、家庭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向家长和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加强对家长及有关人员科学育儿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由幼儿园园长负总责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幼儿园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儿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幼儿园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并有专(兼)职人员管理。能发挥档案、资料在幼儿园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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