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菁选3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02-22 18:35:08 来源:网友投稿

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体育局、省*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菁选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菁选3篇【通用文档】

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体育局、省*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体育局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精神,规范体育经营市场管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下列经营性体育活动的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一)体育活动中心、体育俱乐部等有固定体育设施的经营活动场所和宾馆、酒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渡假村等场所附设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康复;

  (三)体育技术信息、体育培训;

  (四)体育中介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本规定,受理体育经营者办理《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的申请,对符合条件者核发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体育活动(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攀岩、登山、漂流、超轻型运动飞机、蹦极、探险等)的申请,应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受理和审批,颁发《合格证明》。

  第四条 设立体育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具有2人以上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体育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方可经营。

  第五条 从事体育培训、技术指导和应急救护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甘肃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证》,才能从事体育经营技术指导工作。

  省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组织和单位,在实施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体育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教学内容和要求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全省统一编号。

  第六条 为了便于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合格证明》的审批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分级管理工作授权如下:

  (一)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全国性、全省性、跨省、市、州(地区)和涉外体育经营活动;

  2.省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驻甘单位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省人民*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4.凡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名称冠以“国际、全国、*、中华、全省、甘肃、陇”等字样的体育大奖赛、名人赛、邀请赛、擂台赛、对抗赛、精英赛、表演赛、巡回赛、冠杯赛等体育项目经营性活动。

  (二)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本地、州、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州市*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2.地、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4.凡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名称冠以“本地、州、市”等字样的体育大奖赛、名人赛、邀请赛、擂台赛、对抗赛、精英赛、表演赛、巡回赛、冠杯赛等体育项目经营性活动。

  (三)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

  1.本县(市、区)和外地县(市、区)直属单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单位)在本县(市、区)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2.个人在本县(市、区)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4.凡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名称冠以“本县、市、区”等字样的体育大奖赛、名人赛、邀请赛、擂台赛、对抗赛、精英赛、表演赛、巡回赛、冠杯赛等体育项目经营性活动。

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2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工商、*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和领取《合格证明》的体育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禁赌博、无照(证)经营等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以及发生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办理《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证照(明)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和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是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从事体育经营服务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资格证》和《职业技能培训班》的"人员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资格证书相应的运动项目的经营服务。《资格证》严禁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第二十条 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在活动结束或《合格证明》有效期满后,经营者应在10日内将《合格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

  对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合格证明》,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合格证明》的年度验审时间安排在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合格证明》年度验审内容及材料。

  (一)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器材、设备等事项的规模、效益、状况和变化等情况;

  (二)体育经营活动从业管理人员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履行情况和资格变化情况;

  (三)体育经营者验审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年度经营报告书;

  2.《合格证明》正、副本;

  3.从业管理人员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 年度验审工作,采用经营者自查申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验审的程序是:

  (一)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材料;

  (二)体育行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验审合格的应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并发还《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资格证》从事各类体育经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发证机关每年进行一次验审,经验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上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对逾期不参加验审或经验审不合格者,其《资格证》无效,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对救护、救生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还应由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有关组织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上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3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合格证明》和工商登记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其《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自始无效,按无照经营论处。

  对因违法经营而被收缴《合格证明》或者《合格证明》无效而继续经营的,按非法经营论处。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或者聘用无《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罚。

  对在体育经营服务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由县组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收缴其《资格证》,禁止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逾期未参加《合格证明》年度验审,或者经年度验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改期最长为三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合格证明》,并通报相关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办理证照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进行取缔和处罚或由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办法》进行处罚。

  对于利用《合格证明》从事赌博、*活动的,由*部门依法查处。

  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合格证明》、《资格证》办理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经营者,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处罚和不予颁证、登记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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