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制度38588

时间:2021-11-04 13:13:51 来源:网友投稿

处方点评制度38588 本文关键词:处方,点评,制度

处方点评制度38588 本文简介:韦寨镇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内容(一)处方书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处方点评制度38588 本文内容:

韦寨镇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

,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七)

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二、门诊处方点评及奖惩

每月进行一次处方点评,随机抽出总处方量的1%,合格处方每份奖励10元,不合格处方每份罚款10元,并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批评、教育、培训等措施;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同时可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具体处方评审见附件一。

附件一

不合理处方(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

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包括处方颜色、用量、证明文件等);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用药适应证不适宜的:处方药品与临床诊断不符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药品适应症适宜,但特殊人群禁用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间隔不适宜的:用药剂量过大或不足;给药频次过多或过少

4.联合用药不适宜的:同类药物联用后加重药物不良反应的;同类药物联用后减弱药物治疗作用的;不需联合用药而采用联合输注的情况等

5.重复给药的不适宜:同时开具不同商品名的同一药品或成分类似药品;相同药品不同剂型或复方制剂含相同药物成分;同一类药物,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重复使用等。

6.皮试规定不适宜:说明书要求应用前需进行皮肤试验的,未按照要求做皮试直接使用;未按皮试结果用药;未标注皮试结果等;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药物的。

篇2:处方点评奖惩制度

处方点评奖惩制度 本文关键词:处方,点评,奖惩制度

处方点评奖惩制度 本文简介:蚬冈镇卫生院处方点评奖惩制度处方评价及处罚标准: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医务科、药剂科定期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入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通报并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2元:1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处方点评奖惩制度 本文内容:

蚬冈镇卫生院处方点评奖惩制度

处方评价及处罚标准: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医务科、药剂科定期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入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通报并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

2元:

1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

3处方前记诊断栏只写“待查”、“咨询”“体检”等不明确术语或未填写;

4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5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严重缺陷处方,每张扣10元:

7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8

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9

有重复给药现象;

10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11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12抗感染药物滥用。

13、麻醉的药品处方书写存在错误。

开平市蚬冈镇卫生院

篇3: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管理细则

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管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惠东县,处方,细则,人民医院,管理

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管理细则一、药剂科调剂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二、医师开具和药师调剂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三、处方标准(一)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

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管理细则

一、药剂科调剂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

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二、医师开具和药师调剂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四、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写日龄、婴幼儿写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保护病人隐私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五、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但不得用商品名开具处方。

六、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以盒为单位的药品可以开至最小包装盒;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八、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九、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十、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十一、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十二、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十三、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四、调剂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五、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六、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普通处方合格率应大于95%,麻醉处方合格率应为100%。不合格处方是指处方在审方配发过程中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处方。判断标准:首先选用是否恰当、合理;药量是否正确合理;复方配伍是否恰当、正确;用法是否写全、正确;有无开大处方、乱用药现象,姓名、年龄、性别、日期等字迹是否正确、齐全。

十七、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药剂科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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