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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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学生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13〕346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学院(部):《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西南大学2013年11月12日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西

西校〔2013〕346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学院(部):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3年11月12日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免费师范专业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如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入学,或提出申请但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学生须履行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进入教务系统参加选课、成绩记载等各类学校教学活动,各学院(部)应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部)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部)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上课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5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部)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5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相应课程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免听不免考。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就业指导课和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必修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重修,不能参加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课程和补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结业离校后不合格课程在学制范围内可继续重修。课程重修应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部)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部)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系统,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部)复核,由学院(部)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和开课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学院(部)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学生将缓考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及时向学院(部)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缓考。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缓考成绩一般以实得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其“0”记录不得删除。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优秀或A按90分计算、良好或B按80分计算、中等或C按70分计算、及格或D按60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30%~50%,具体比例由学院(部)确定。

(四)涉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相应的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录入系统;修读其他大学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

(六)三年级以上;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

(八)已有转学经历;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结束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先填写校内转学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境)留学等;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距毕业时间不足2个月时不能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入伍,可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2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作出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到24学分;

(二)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注册且未以正当理由提出缓注册申请;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

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75%,成绩优秀,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在进入三年级当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实行学年制的师范生应按四年制缴纳学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缴纳四年的专业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影响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受处分的可在影响期满后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可在每年五月或十月向学校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位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或达到要求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08〕328号)授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六条

在确保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外校来我校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西校〔2009〕45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发

篇2: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湟中县,学籍管理,办法,学生

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湟中县普通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西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的通知》(

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湟中县普通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西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的通知》(宁教基[2007]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设立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年满7周岁儿童,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均入小学读书,取得学籍。初中必须给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小学毕业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按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全部就近入初中就读。高中招生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由招生学校根据本招生范围学生的实际确定录取分数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择优录取入学。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教育局根据招生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下达,学校不得超过教育局规定的设班计划和班额人数。

根据本县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对本县各中小学班额规定如下:中学班额应控制在58人以内,小学班额应控制在60人以内。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时,必须报教育局批准。对学校擅自扩大班额,将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学校负责分流超额学生。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户口证明(户口薄)等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凡已取得一所学校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一律不得同时给予办理学籍。凡由学校自行录取的高一新生(计划外),学校将花名册和电子档案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注册。

第五条

录取的中小学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报到。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发入学通知书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与学生户口所在地的村委(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当年入学者,由县及以上医院或家长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二学期可在原录取学校报到。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半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花名册,并将学生名册及电子档案报县教育局备案,由教育局微机统一编排学籍号。学号由7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学生起始年级入学年份,后五位数表示学生的顺序号,学籍号一经编定,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固定不变,各种学籍档案均使用统编学籍号。学生姓名用字以户口薄为准,不得随意更改或用同音字代替。学生更改姓名,须由本人书面报告,当地派出所批准,报教育局备案。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六条

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就读。我县及各中小学在接受外地转入学生时,必须提供户籍证明或住房等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

每年9月下旬,学校填写全县统一式样的《中小学生花名册》、《变动学生花名册》、《中小学一年级学生学籍卡》。《花名册》一式三份,送教育局审核后分别在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保存。各校不得存在无学籍学生。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其转学对象仅限于以下五类:1、安置在学校服务区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和干部职工的子女;2、全家搬迁;3、就近入学;4、确有专长,不转学难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5、购买住房的。

属上述情形的可凭户籍证明、工作调动手续、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向原学校申请转学,经原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填写《湟中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一),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地学生迁入本县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县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临近的学校申请入学。

本县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和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到县教育局注销学籍号后,发给转学证明(附件二)。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确定专人管理学籍档案。在每年3月25日和9月25日前带齐下列证件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1、转学申请表、转学证、学生学籍卡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2、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转业证);3、房产证;4、学生本人户口证明(或户口薄)。学校在接收转学学生时对手续不全者,有权拒收,并在其转学证上签署退回意见。对于户口在本县而在外县借读要求转回的学生,必须严格审查。户口在外县需转学的,各类手续齐全,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登记。因合校并班等统一转学的向教育局上报登记。

第十条

关于转学学生学籍号的处理。本县内转学的学籍号和档案随带:转出学校注销原学籍号,将该生填入《变动学生花名册》中,转入学校保持原学籍号并将学生基本情况填入学生花名册中。

第十一条

各类初中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如有特殊原因,外县户籍学生到我县借读和本县户籍学生需到非服务区的学校借读,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期间学生和学籍保留在原校。

申请在本县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县暂住证,向暂住地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县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但借读学生在奖励、评优、入队、入团等各方面享受同等权利。

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二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学期开学初办理。中学的毕业年级,除有特殊困难的经县教育局批准的外,不办理转学、借读。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退学

死亡

第十三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因事请假和缺课,一学期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意外受伤不能坚持学习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为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签发“休学证明”(附件三),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学校审查批准,允许再休学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对毕业班学生要求休学的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提前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衔接年级进行学习,学籍号不变。

第十五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初中阶段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学生必须学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时,学校应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教育主管部门,由学校、教育局注销学籍。

第五章

成绩考核

升级

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期成绩以测试、评定等方式确定,测试科目为部颁《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有些不要求测试的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和技能测查进行评定。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革试点学校,考核办法允许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操行主要用写评语方法评定。按“特长发挥,评定等级,附加评语”的原则全面反映学生品行,用综合素质评价确定学生的等级。

第十九条

按第十七条规定,学科成绩均达合格者升级。不合格者通过补考,成绩合格予以升级。原则上中小学每一学段升级采取直升式。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留级。高中阶段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

第六章

毕业

结业

第二十条

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毕业:1、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2、体育测试合格;3、初中毕业会考成绩合格;4、基本技能测查成绩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小学生读满规定年限,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初中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毕业证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在二十条规定的四项标准中有一项未达标者,由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结业证书)》。

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参加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后,学校可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起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小学、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印制。小学毕业证由学校验印颁发,初中和高中毕业证书由县教育局根据毕业生花名册和中考会考成绩册统一验印,学校颁发。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后,可分别评为校级、县级、市级、省级“三好学生”,并逐级颁发证书。

2、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有能力,成绩突出,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按校、县、市、省级逐级评定,颁发证书。

3、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创造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评单项奖。

4、校级以上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视其学生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不准勒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籍。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进步应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后,把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八章

学籍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由校长主管,具体工作由教导处或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学校设立档案室(档案柜),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专人管理。教育局教育科统一管理全县中小学校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籍档案工作的领导、检查和指导。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明、假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实行,2005年颁发《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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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附件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附件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60人。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第八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延期注册批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

三、考

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转

第十条

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五、借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作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表等)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省级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由学校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七、退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学籍表由学校留存。

八、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段的修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学校学分认定机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模块学分情况要记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九、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十、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或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违规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二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二、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升学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转移到所升学校或工作单位。已毕业未升学学生的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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