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06 18:41:32 来源:网友投稿

荆各庄矿业分公司

关于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员工生命安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全面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规范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以及负责该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公司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

总工程师

成 员:各专业副总、人力资源部部长、机电市场部主任、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安管部主任、通风区区长、机电科科长、调度室机电副主任

下设二个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设人员管理系统监测办公室(电话:43104),通风区设人员管理系统维护办公室(电话:94231)。日常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机电市场部、通风区、机电科、考勤站负责。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情况。

2、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负责提出定位分站的书面安装要求,内容包括需要布置分站的位置、数量和信号覆盖区域、方向等。

3、发现系统运行异常及时通知维护人员。

(二)考勤站职责

1、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做好考勤信息维护、数据备份和网上发布,为领导及有关单位(部门)提供考勤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

2、负责对考勤终端、考勤系统软件的使用管理及考勤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进行员工考勤类别确认,定位系统发射器注册、发放、回收和完好确认。

4、考勤站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发射器检测仪器的管理和使用。通过软件检测人员定位系统发射器的功能是否正常,发现有考勤记录但没有轨迹记录等异常的现象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三)通风区职责

1、负责已经建成人员定位系统的软件、硬件的维护和维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负责井下搬迁倒面时协助使用单位进行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电缆线的拆装、调试等工作。

3、按照生产部提出的书面安装技术要求,协助使用单位按时、准确完成井下新区域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及调试工作。

4、负责及时更新操作平台软件的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接收器等信息。

5、中心站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室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公司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四)安全管理部职责

1、井口信息站负责维持井口秩序,检查下井人员发射器的佩戴情况,禁止无发射器人员或携带故障发射器人员下井。

2、负责对员工上下井、生产过程中佩带使用发射器的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3、负责监护巡视区域内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五)机电科职责

负责为系统提供合适、稳定的电源,负责副井上口不间断电源及线路的管理和维护。

(六)各相关单位职责

负责井下搬迁倒面时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电缆线的拆装及配合调试等工作。按照生产部提出的书面安装技术要求,按时、准确完成井下新区域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及配合调试工作。负责所辖区域设备电源的安装,传输线、电缆以及设备的看护及达标。发现损坏、不能正常工作等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安排检修,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负责本单位职工发射器的电源电池的更换。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四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日常管理。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由通风区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设备24小时不间断供电由相关配电单位负责。发射器由生产技术部考勤站组织发放并负责日常维修。每名员工必须对自身的发射器正常使用,对发射器的性能及外观完好负责,发射器出现故障时,应在第一时间送考勤站修复。

第五条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固定设备的管理。

1、各基层单位要成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工作到位,确保系统运转顺畅。

2、公司下井人员都有保护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义务,如果发现系统损坏、故障及其他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现象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3、各单位负责对生产(工作)区域内的人员定位系统的设备进行保护与监管。当施工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定位系统正常工作时,要提前向调度室汇报申请协调解决。除系统维修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拆卸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不得私自改动、切断设备的线缆。

4、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电源由该区域的管辖单位负责管理。因生产需要断电,时间在2小时之内时,必须经调度室批准。如断电时间超过2小时,应事先向调度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停电作业。遇到矿井供电系统故障停电时,待供电恢复后,必须在第一时间送电。

第六条:发射器管理

1、井下作业人员实行“一人一卡”制。公司为每名员工免费配备专用发射器,公司客人及临时借用公管劳动保护下井的人员使用机动定位发射器。由负责接待的单位、部门开据证明信,到考勤办公室领取临时发射器,上井后交回考勤办公室。不按时交回的视为发射器丢失,对负责接待的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在井下工作的外来施工队伍的所有人员,必须纳入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遵守荆矿公司有关规定,否则不允许安排下井施工。

2、凡下井人员(含外来人员),必须随身佩带发射器。发射器正确佩带方法为:统一把发射器佩带在矿灯指定位置,外露,保持发射器灯光信号在可视范围内。

3、发射器的性能及外观完好由员工本人负责,发射器出现故障,要及时到考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更换新的发射器。

4、员工调出、退休、脱离井下作业岗位时,其所在单位要及时通知本人将发射器交回考勤办公室,否则视为发射器丢失并考核所在单位。

5、员工发射器在井下发生故障,要立即向本单位盯岗(值班)人员报告,并由盯岗(值班)人员向调度室汇报备案,以确保当班井下人数准确无误。

第四章 罚则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本人需支付新发射器成本费100元:

1、丢失发射器的;

2、因个人管理不当造成发射器损坏、浸水,不能正常使用的;

3、正常情况下随意按下发射器拉带,造成发射器失效的。

第八条:所有下井人员要自觉接受安监人员对其所带发射器是否完好的检查,对以各种形式、借口阻挠安监人员检查的,视情节轻重,按“三违”处理。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人次减发责任人50-100元:

1、安管部井口信息站人员检查人员漏检,出现下井人员不带发射器的;

2、井下工作期间,发射器出现故障后没有按规定向调度室汇报的;

3、无故不佩带发射器下井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转借、调换、替代发射器下井的;

2、携带变造、伪造、故障发射器下井的;

3、员工私自拆改发射器、故意破坏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

第十一条:人员定位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1、发现无故断电,影响人员定位系统正常工作的,一次扣罚相关配电单位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无故断电时间达到一小时以上的,对相关配电单位罚款1000-2000元,并连带考核单位正职100-200元。

2、通风区要制定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因检修维护不到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一次对通风区罚款1000-2000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连带考核单位正职100-200元。

3、井下单位对所辖范围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损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连带考核单位正职100-200元。

4、通风区灯房要加强对矿灯及发射器的巡视检查,实行包片负责,责任到人。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矿灯和发射器丢失的,对矿灯房的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连带考核单位正职100元。

5、发射器的电池应按期更换。因电池老化等原因造成发射器不能正常工作,员工应及时找本单位更换电池。对不及时更换电池的员工,一次罚款50元。影响个人考勤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凡发现破坏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等行为时,员工应积极举报。公司将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实后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利用安全会、班前会、等形式向员工宣传、培训发射器的使用维护知识,使员工掌握正确佩戴方法及日常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通风区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测日(班)报表;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十五条:通风区维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在接到系统故障信息后,立即处理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应根据故障情况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调度室每3个月要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由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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