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2-12-28 17: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1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篇【优秀范文】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1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

  5.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7.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门最终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编报项目(课题)经费决算。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项目(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决算表;

  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项目(课题)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项目(课题)的上一年度的经费年度决算表。自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当年不编报年度经费决算表,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经费年度决算表中编报。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审计。市科委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项目(课题)经费决算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项目(课题)任务书执行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重新安排科技项目(课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因故中止,由市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市科委、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课题)经费、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篇扩展阅读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篇(扩展1)

——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3篇

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

  第二十五条 编制软科学计划。每年3-6月份,由软科学处负责编制全委统一的软科学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内容包括:全委各个处室安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承担单位、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完成期限、成果形式等。软科学研究计划经委领导批准后,发至各处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备案制和通报制。为加强全委软科学研究信息资料管理和使用,在全委实行软科学备案制和告知制。每年6月份之前,各专业处室将本处软科学研究项目资料送软科学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本处当年所立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任务建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前一年所立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报告、评审结果等。软科学处将备案资料整理保存,以备查询。软科学处在适当时机、通过适当方式,向各处室通报全委软科学研究情况,以便协调全委软科学研究工作。

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

  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的结题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奖励办公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另一种是软科学研究的验收。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家,比照任务委托书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如认为任务委托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均已完成,即可为课题组出具课题结题证明。

  第二十八条 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属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凡凭借软科学研究成果而印出或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均需在研究成果封面标明:"北京市科委软科学计划项目"或"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宝贵的财富和资源,软科学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发这批资源,推进软科学硬化,提高它们的效益,充分发挥其作用。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

  第三十条 具备下述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优先予以应用:

  1、成果在理论上、方法上、技术上是科学、先进、成熟、可靠的;

  2、成果对推动首都经济和城市建设,以及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提高和改善各级各类决策和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成果具有直接或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成果符合当前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各级决策和管理部门的迫切需要,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第三十一条 成果应用的方式。

  1、各处要定期把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通过科委渠道上报,刊载于*参阅、昨日市情、北京调研、顾问简报等内部刊物上,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2、软科学处负责编发"软科学研究报告",刊登好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观点,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和运营产生参考和借鉴作用;

  3、通过科教信息网,发布软科学研究成果,使软科学研究成果在较大的范围内为人所知,并获得应用;

  4、在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期刊、广播、电视等)上开辟专栏,宣传软科学研究成果,扩大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

  5、出版相关的软科学专著,使软科学成果在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以及提高人们的科学意识上发挥作用。

  6、抓好咨询业协会的工作,使一些软科学研究成果通过咨询、中介的方式得到应用。

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二条 软科学项目文件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归档。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软科学项目文件和成果归档整理。

  1、归档软科学项目文件内容:《任务建议书》、《任务委托书》、《经费决算书》、《中期情况报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2、归档成果内容:研究总报告、研究分报告、研究报告摘要、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调查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模型和数据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

  软科学项目文件和研究成果整理后,送科委档案室归档,其中软科学研究成果需送软科学处一份。

  第三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登记。北京市科委下达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需到软科学处进行成果登记。登记内容录入北京市软科学计划项目成果库,并在北京科教信息网上发布。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篇(扩展2)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3篇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查以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2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提交申请资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两份。

  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包括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修改说明。

  第十一条 预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评价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评价报告结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3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审查。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卫生审核意见;

  (三)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需提交);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两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评价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试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还应包括专家结合的现场与评审意见及相关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篇(扩展3)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文3篇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内设立派出站,聘任职业卫生检查员。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健康保护意识。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文2

  第七条 *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对区(县)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

  (四)查处大案要案,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受害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救治;

  (五)负责组织*下达的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六)负责对北京辖区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抽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执法稽查,对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八)组织协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九)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一)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工页。

  第九条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一)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掌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底数;

  (三)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查处违法行为;

  (五)负责对本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职业病危害事件受害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救治;

  (七)负责对投诉举报的一般健康损害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派出站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十)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十条 派出站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文3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监督重点监管对象:

  (一)建筑防水、下水道管井疏通服务等多发生职业中毒行业中的用人单位;

  (二)化工、家具制造、制鞋、五金电镀等易发生职业中毒行业中的用人单位;

  (三)建筑石才加工、玉器加工、水泥、采石等粉尘危害严重行业中的用人单位;

  (四)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或农村个体工商户;

  (五)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过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

  (六)本年度出现新发职业病病例的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设置、职业卫生专业人员配备、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自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等;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符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一人一档;

  (四)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体检情况,体检项目是否符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五)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病人、有职业禁忌人员的调离及安置情况;

  (六)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病人的报告,按《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按《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非重点监督对象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严格执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处罚率应达到100%。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按要求制作日常监督文书、监督报告卡,完成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卫生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处理、依法处罚,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较严重的职业卫生问题,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社会发布本辖区职业卫生监督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从工商管理部门获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信息,要甄别后将其纳入卫生监管范围;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本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建委、各级工业园管委会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等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作好本区(县)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与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卫生监督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市级每半年召开一次,区县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发现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过职业卫生标准、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时应在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职业卫生监督纳入卫生监督重点工作中。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加强监督员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卫生监督员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组织对卫生监督员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卫生检查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核,择优聘用。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员、检查员必须严格履行职业卫生间的管理职责,作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职业卫生监督员、检查员的工作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被取消资格。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篇(扩展4)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篇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部内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业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部《加强部内专项资金与收费收入管理意见》和财政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内卫生专项经费是指*为贯彻卫生工作方针及国家有关卫生政策,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家卫生工作目标和我国*对国际组织作出的重大承诺,应付突发事件和控制重大疫情,向*提出申请,由*审核批准而确定的专项经费。

  目前,部内卫生专项经费包括:防治防疫专项经费、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妇幼卫生专项经费、农村卫生建设专项经费及其他卫生专项经费。

  第三条 部内卫生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立项必须以卫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目标、战略重点、实施步骤,有针对性的提出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第九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分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当年能完成的只需报年度计划。需要一年以上才能完成的需报长期计划,计划一般以五年为期。五年若完不成,待项目期结束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要点,充分考虑各项影响因素,保证重点,准确合理编制。

  长期计划编制一般与事业计划编制同步,要根据事业计划的目标和实施措施,认真考虑工作重点和经费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和节约支出的原则,并考虑计划期内国家财力可能提供的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做好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申报必须注明立项依据、项目目标、工作方案、项目预算和专家论证意见。其中:项目预算中若需地方配合执行的,必须分清中央执行预算和地方执行预算;长期计划还必须有分年分项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编制分中央执行项目和补助地方项目两部分。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应由地方经费支持的项目,中央一般不安排;对涉及全国或区域性工作以及特定项目,且经*认可的,中央专款可适当补助地方。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项目编制必须根据项目任务和措施,依据财政有关制度和标准,分项列表计算。需分清项目中承担全国任务的直属单位的专项业务补助(即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和司局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司局专项业务经费。

  中央执行项目用于支持全国性卫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主要包括:

  1.全国性卫生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的研制补助。

  2.全国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全国性卫生业务活动,如宣教、改革试点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4.重点疾病预防与控制业务指导和省级人员培训。

  5.其他经部领导批准的服务全国性的工作项目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地方项目编制要考虑各地区人口基数、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区别对待;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状况,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安排时,对灾情疫情以及突发事件地区给予必要照顾。补助地方经费也可依照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成效,实行以奖代补。

  补助地方项目用于加强地方重大疫情、重点疾病预防与控制,提高卫生监督及监测能力。主要包括:

  1.重大自然灾害中的疫情控制补助。

  2.对甲类传染病和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疾病控制。

  3.对卫生战略重点的引导,适当对重点地区或重点项目予以补助,有针对性的加强地方的卫生监督监测、疾病防治能力。

  4.执行中央项目的工作补助。

  5.其他经部领导批准的重点项目工作补助。

  第十五条 部内各司局提出的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由本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协调统一后报规划财务司。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司局的项目,经司局间协商,先确定主管业务司局,然后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立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司局将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后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审核汇总上报财务主管部长,经部党组讨论同意后,规划财务司统一负责向*申请立项,由*审核批准。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卫生专项经费项目计划,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各司局据此编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部内有关司局于每年10月中旬将拟定的下年经费预算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根据部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各司局上报的计划,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协调统一,编制*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经部领导审核,统一向*提出申请,*核定批复后,由规划财务司综合*衡,再次报部党组审核批准,形成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补助地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根据财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会同*统一办理经费的下拨。

  地方执行预算采取划转形式下拨给地方财政、卫生厅(局),并由地方财政、卫生厅(局)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中央执行预算,由*拨付我部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再根据预算项目拨至各有关单位,其中:

  1.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划财务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联合,将任务和经费下达给承担全国任务的部直属单位。该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上报各主管业务司局,财务收支情况上报规划财务司。此项经费只能用于指定开展的业务工作,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经费使用业务司局不得干预。

  2.司局管理的专项业务经费,是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预算经费,司局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定划财务司拨相关直属财务单位,由各司局负责管理,实行司长负责制,其中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司局管理的专项经费属卫生事业费,应严格与执行行政经费相区别。司局业务专项经费预算必须由司务会研究决定,报规划财务司批准后执行。司局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审批各项支出,不允许处室或个人支配专项资金。各司局应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将专项经费私自转移,另开账户,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卫生专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根据项目任务和活动,确定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由定点财务单位代管,或在规划财务司报账。

  其他专项经费代管单位由规划财务司协商业务司局,在部直属单位确定几个财务管理较健全的二级单位作为定点财务单位管理,规划财务司把项目经费一次拨入代管单位,有关业务司局在定点财务管理单位报账,各代管单位每年将专项收支情况报规划财务司审核。规划财务司将加强对此类项目预算的审批和定点财务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其他专项经费项目中,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局或项目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或支出不确定的项目,项目经费统一在规划财务司管理,各业务司局在执行项目过程中,根据项目预算,按工作进度,经各业务司局司局长审核批准,在规划财务司报账。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因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突发事件发生,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可对年度预算作调整(如需要增加经费、调剂经费用途等)。

  年度预算调整,根据项目申报程序,由主管业务司局向规划财务司提出报告,规划财务司根据当年情况提出建议,经部领导审核批准后,在规划财务司协助下办理。

  年度预算调整增加一般先在部内专项经费中调整。部内调整确有困难的,由规划财务司向*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是卫生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存储。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支出,专款下达以后,未经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拨其他单位,也不得改变用途。凡是留中央的经费各司局原则上一律不得作为补助下达到地方,下拨地方补助不得调回,也不得调转划拨到其他地方。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篇(扩展5)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全文3篇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全文1

  第六条土地征收及征用应当有计划地实行,市、县人民*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计划,有组织的实施。

  征收、征用土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征收土地由省人民*或*审批,临时征用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市、县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供地,不得闲置和荒芜。

  第七条征收土地,应当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补偿和安置;征用土地,应当根据使用年限、地上青苗和附着物以及复垦情况进行补偿。

  第八条征地预告发布后,对擅自改变地类,抢建、抢栽、抢种附着物和青苗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不予补偿。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八条临时征用土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用土地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书或有关会议纪要;

  (三)工程项目*面布置图(1:2000)、用地现状图。

  征用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的,还要提交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用地单位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征用土地条件的,颁发临时征用土地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临时征用土地许可证颁发后,用地者应当与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征用土地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临时用地的范围、面积、期限、补偿的项目和数额、复垦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内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征用土地合同指导性文本。

  第二十二条临时征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除油田钻井及配套设施征收土地先办理征用手续的以外,不得建永久性建筑。

  先办理征用手续、管线开沟部分及有污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将30公分表土剥离,集中堆放。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全文3

  第三十二条各项征地费用由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拨付到乡镇土地管理所,由土地管理所按规定直接支付到村委会或被占地农户。

  土地管理所应及时按规定支付,支付清单应在一周内返给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乡(镇)*及村委会不得借征收土地的名义向用地单位额外收取费用。

  在土地费用结算时,要严格执行已制定的补偿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不得自定补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土地复垦费、耕地开沟部分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由其自行复垦恢复利用。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十四条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二个月内全额支付。

  临时用地单位在用地报件时,可先行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作为征地补偿基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先行占地的农户提前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使用和分配土地补偿、安置费的详细情况以及向个人发放的情况,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篇(扩展6)

——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菁选3篇)

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1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称风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资金,是指市*设立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每年度的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2

  第三条 风险资金投入重点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

  (二)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广;

  使用风险资金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的项目必须在大庆实施产业化。

  第四条 风险资金投入对象

  (一)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等;

  (二)拥有科技成果的自然人。

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3

  第十二条 经市*常务会议决策使用的风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市工商业投资公司,由市工商业投资公司与风险资金使用者,依据《公司法》按新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风险资金投入后,由市工商业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履行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并负责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已投入的风险资金,在适当的时候可通过企业上市、股权回购、股份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退出的风险资金实行滚动使用,继续用于新项目投入。退出前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转入风险资金。

  第十六条 由审计部门对风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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