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时间:2021-10-14 08:54:38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 号)、 《中共 X 市委 X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班子成员、村委会、镇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

 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党委、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镇政府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细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考核范围。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

 第六条 考核内容。原则上以《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

 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安全事故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三)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六)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七)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八)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十)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一)中央、省、市及县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负责组织,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实施。

 (二)政府负责考核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

 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 50%,具体标准参照安委办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评分,满分为 100 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年度同比每增加 5%加 1 分,总加分不超过 5 分。

 (二)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政府及上级部门嘉奖的,每嘉奖 1 次加 2 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高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起扣 2 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 分;有第十二条(一)、(二)、(三)、(四)所列情形的,存在 1 项扣 5 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 80—89 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 70—79 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 69 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达标”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或 3 起(含 3 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施设

 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实现。

 (二)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果由安委会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

 (一)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二)政府对各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兑现考核奖惩。

 (三)政府每年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安委办研究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年度考核不达标的部门单位,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党委、政府作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安全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X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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